《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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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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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糟糕,我们说错了,不是三十八号出口,而是三十九号出口,你现在不要离开,我们马上派人过去带领你到现场。”
  五分钟后,果然有益辆闪着警灯的警车前来引导,我跟随着警车穿过密密的从林,终于到达了现场。
  当我到达现场时,天已黑了,但是仍有一群记者和好奇的民众在旁观看,两位刑警及多位当地警察局的警察正在四处走动。我心里想,糟糕,现场可能又被破坏了。
  一般来说,命案的侦破工作主要是由刑警来负责,一般警员从事巡逻工作。必须执勤多年,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经验后才能升任刑警。刑警受理案件后,要负责案件的侦查,证人及证据的收集,以及最后的出庭作证。而鉴识人员则负责现场物证的收集,化验及鉴识,提供新线索,导正侦查方向,确认嫌犯身份及证明其犯罪,因此要成功地侦破一宗案件,需要两者的密切配合。
  当我上前向承办本案件的两位白人刑警打招呼以了解案情时,其中一位名叫怀特的刑警拿杯咖啡,大摇大摆地上前跟我说:“可能是连环摧花杀手干的,我们已经知道是谁干的,上级只是请你来看看而已。”
  我笑一笑表示:“不用担心,再说吧”我小心翼翼地走到尸体的旁边,地上已有很多不同的脚印,尸体的头部及衣服都被动过。我十分气恼,责问当地的警员及警长为何没有先封锁现场。从来没有处理过刑事案件现场的两名年轻巡警支支吾吾地无以对答。
  封锁现场,是侦破案件最重要的一环。在保留完整的现场上,刑事鉴识人员才能收集到犯案者的指纹,脚印,毛发等。这些印痕及物证可能无法用肉眼看到,但是可以用一些化学药品,激光或仪器将潜藏的痕迹显现并摘取下来。在户外的现场中,还可以从鞋印的深度及方向判断犯案者的体重及来去路线。
  刑事现场处理最重要的步骤就是要保全现场。第一位到现场的警员必须完全封锁现场,不让任何人进入,以免现场的证据被污染活遭破坏。刑警或刑事鉴识人员,在进入现场前也必须对现场有大致通盘的了解,才能有系统地收集物证。
  一般来说,天然的日光是勘查现场的最佳光线。鉴识人员往往必须与时间赛跑,至于夜间是否要在户外的现场进行勘查就视情况而定。尤其是天气的变化可能使许多有用的证据消失,例如,露水,植物成长,动物活动等都会埋没物证或迹证(痕迹证据)。
  例如,草面上的沾血污迹很快就会改变颜色而难以发现。一阵小雨可能将一些血迹污斑完全冲走其它一些生物迹证如头发,精液斑,尿液斑,粪便,鼻屎,皮肤组织和脑浆等等,也可能因为乾燥或被水冲走而消失。在昆虫活动的季节,这些证据亦有可能被吃掉。
  由于现场维护不良,再加上微物证据保存不易,我决定争取时间,彻夜勘查。我蹲下来仔细在杂草从生的地面上勘查尸体时,发现虽然尸体焦黑,手脚却可以看出绑住的痕迹,身上的游泳衣被脱下罩住脸部,胸部裸露,泳衣及脸部均被烧毁,下体和双手也被烧焦。
  人体是不可能自己燃烧的。传统的犯罪侦查学认为,燃烧必需具备助燃物,氧气,和热能。八十年代的“四要素”学说则认为燃烧不能或缺助燃物,氧气,热能和分子连锁反应。但是我一直主张侦查焚尸案必须采用“五要素”学说,除“四要素”学说的四个因素外,燃烧的条件还包括了引燃物。
  一般现场中,氧气,热能和分子连锁反应是无形的,因而侦查这样的现场只能集中搜查两件东西,一是助燃物,二是引燃物。
  我们在尸体下面收集了一些土壤及残余物,鉴识结果证明助燃物是无铅汽油。一般室内纵火原因有电线走火,电炉过热等二十多种,但在树林等户外地区纵火引燃物90%都是打火机或火柴,鲜有例外。
  警察和义警分头到山林里搜索,我和两个刑警继续在尸体旁收集证据。其他刑警站在一旁看着我们弯者腰,手里持着高亮度的电筒,蹲在地上一步一步地搜索。我蹲在烧焦的草丛旁搜索时,发现草丛中有一支仍未烧完的火柴棒,我便用镊子小心翼翼地拾起,放入微物迹证的盒子里,带回化验室化验。
  我想,既然火是用火柴点燃的,必然会有火柴盒,于是我叫刑警们在四周搜索,寻找火柴盒之类的可疑物证。果然,我们在距离尸体十五公尺处找到了一个用纸板折叠起来的火柴盒。但是火柴盒已被烧过用肉眼很难看出上面的字样。
  我压低身子闻了闻烧焦草丛的气味,再用现场检测剂测试了一下焦灰结果很像无铅的汽油。
  站在一旁看着我一声不响地在草丛里翻弄的还特,走到我面前问道:“是用什么助燃物来烧的?”
  我回答说:“可能是汽油,一种无铅汽油。”
  怀特听到我的回答,走过来接着问道:“你真能确定是无铅汽油吗?能不能告诉我是哪一个牌子的汽油?”
  我回答说:“现在仍很难判定是哪个牌子的汽油,但是我可以肯定助燃物是汽油。”
  虽然死者已被烧得面目全非,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乔安娜的牙齿,指纹记录,很快就确定死者的确是她。一般来说,刑事鉴识学有十六种辨认身份的方法,如指纹,牙齿,容颜颅骨等。如果这些证据被摧毁,确定死者的身份会相当困难。嫌犯将下体烧掉,很可能是一宗奸杀案,凶手试图将精液证据烧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人身辨别更加容易了。即使人体的重要部位被烧毁,但是我们仍然有办法取得指纹,例如手掌外表皮被烧毁,但是仍可从第二层表皮看到指纹,可以用头颅骨透过电脑重建原貌。
  从乔安娜脸上留下的烧焦物来看,凶手在强暴她时是将泳衣拉起,罩住她的眼睛,不让乔安娜看到他的脸。是我就跟怀特说:“这名强奸杀人犯很可能认识乔安娜,可能是她的同学,朋友或邻居。”
  怀特不以为然地反问:“博士,你是怎么知道的?”
  我就根据罪犯心理剖绘的经验解释说:“如果你去强暴你认识的人,你愿意面对这位你熟悉的人吗?”
  他自讨没趣地摇了摇头。
  我接着说:“强奸犯在强奸时不愿意面对被害者,为了灭口,他便下了毒手。”
  我发现死者的双手和双脚都是被鞋带绑住,便将烧焦的鞋带带回化验室作进一步的检验。
  死者被刺了十二刀,从伤势及伤口的长宽来研判,凶器是小型,可放入口袋内的单刃小刀。
  经过大半夜的现场勘查,收集到不少物证,刑警便叫人来准备将尸体移走,但是我表示仍未结束,仍要从死者的下体收集精液证据。
  他们都不相信,因为下体已被烧焦,一般都会以为所有精液证据都已被烧毁。不过,我跟他们说刑事鉴识人员不能满足于“想当然而”,而因实际检验。果然我用棉棒从死者烧焦的下体收集到一些液体。
  我用放大镜在靠近下体的地面上寻找,发现了几根毛发,很可能是阴毛,我也将这几根毛发放入证据袋内。
  第3节 科学化验提供线索
  回到化验室,虽然设备有限,但是我利用显微镜及一些化学方法,开始进行检验分析。
  在烧焦的火柴盒上有一些英文字母,经过一番辨认,原来是一家总部设在哈特福市的机械公司,我马上打电话叫刑警沿线查访。
  毛发分析时,我发现这些毛发是男性白人的阴毛,很可能是嫌犯在强奸被害者时摩擦脱落的。
  至于绑住死者的鞋带方面,我发现那是靴子的鞋带。靴子的鞋带通常有不同的标准长度,如二十六寸或三十二寸等,但是本案的鞋带却有四十七寸半长,相当奇怪。我推想嫌犯家里也许有一捆鞋带,然后自己剪下来使用。另外,在鞋带上我们还发现了红色油漆,这种油漆是家庭住宅所使用的单层油漆,经过漆片化验,油漆很新,因此我们推判凶犯在案发前不久曾做过油漆工作。
  我曾告诉两位刑警烧毁乔安娜尸体的助燃物是无铅汽油,他们希望能找出汽油的品牌,再向出售该牌子的加油站探查线索,于是派遣大批人力,到市内各加油站收集汽油,送到化验室叫我对比,但是现在加油站的汽油来源不一,炼油厂众多,不可能对比出汽油的品牌。
  他们并不理会我的解释,并背对着我说:“我们相信一定能找到一位比你厉害的科学家,一定能将汽油来源对比出来。”科学并非万能,但是他们并不信服我着位东方脸孔的化验室主任。在他们请联邦调查局的化验室出马几个星期后,化验结果为该助燃烧物是类似汽油的物质,无法研判汽油的品牌。这两位老美刑警仍不服气,再到联邦枪支烟草管理署的化验室化验,四个星期后,结论仍是助燃物可能是汽油。他们还不死心,最后求助于美国海防队的化验室,因为海防队经常处理海上漏油及海上事故,为当时全美规模最大的油类化验室,该化验室的七位科学院化了三个星期的时间,只得到“助燃物可能是汽油”的结论。而我的化验结果比这些化验室还精细,我说这是一种无铅的汽油。自从这些测验结果与我最初的判断殊途同归后,这些老美刑警对我这位黄皮肤的中国人开始口服心服。
  从死者阴部取到的液体中,我们找到了精子。化验分析后发现疑犯血型为B型。当时血液酵母分析已经引进到刑事鉴识界,这种方法是更进一步分析血液中的遗传因子,俾能更准确地锁定嫌犯。当时血液酵素分析的仪器并不普遍,即使在刑事鉴识界酵素分析仪还是由英国苏格兰场(伦敦经常厅的俗称)发明的。而稍早时苏格兰出的生物化学化验室主任卡拉费是我的朋友,曾经带了一套仪器送给,我所以我们很早就可以对残留精液进行酵素分析,结果发现其型PGM为2-1型。
  几个月前,距离伯灵顿八十多英里远的一个小镇曾连续发生小女孩遭强暴杀害的案件,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因此有人怀疑本案与该名凶手有关,“连环摧花杀手”的疑云笼罩着整个伯灵顿镇,人心惶惶,许多家长因而不再让小孩参加夏令营。
  精液对比之后,我马上通知怀特,告诉他乔安娜为独立案件,因为现场采集的精液与连环催花案受害女孩身上的不同,不可能是同一位疑犯所为。
  原来就认定此案为“连环催花杀手”所为的怀特当然有骑虎难下之势,但是,我逐条向他说明各种血液分析的科学证据后,再加上其他联邦化验室相继认同我在助燃物上的判断,怀特开始相信我,暂时排除了原先的假定,改以科学证据获取到的线索来进行侦查。
  第4节 峰回路转
  在美国早期的刑事侦查中,证据的取得主要靠目击者的访谈和嫌犯自白。美国早期的社会并不太复杂,尤其在乡下地区,大家彼此都认识,很多老人都坐在门前的摇椅上看着过往的人群,通常在案件发生时都有很多人证。市但是随着工商业社会越来越复杂,大部分家庭夫妻都忙于工作,目击证人比较少了。另外由于美国的司法体制日益复杂,有人在法庭上等了三天都没被排到出庭作证,许多民众都不愿意承担经济上的损失而回避作证,逐渐出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现象。
  在七十年代初期,联邦最高法院对“检方对米兰达(Peoplev。Miranda)”一案的判决,使刑事案件的传统侦查方法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居住在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因涉嫌绑架及强奸而被警方逮捕,警员并没有告知他有任何宪法上的权利就开始侦讯,在两个多小时的侦讯中,米兰达终于认罪,法院及陪审团即判他有罪。但是最高法院裁定检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其自白,因为警方没有事先告知米兰达他具有的基本人权,例如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如无力聘请律师时,政府将为他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此案例后,许多疑犯都知道宪法的保障而不愿向刑警提供任何线索,在疑犯获得律师代表后,刑警从疑犯口中获取到有用线索的机会变得更少。
  在人证减少,自白及侦讯受限的情况下,传统的侦查方法更不上时代的需要。在这种青黄不接的情况下,许多大案都无法侦破,而这些大案不破往往会影响民心,进而动摇到整个城市的治安形象。
  我就行凶的手法及证据向专案小组提供一些侦查方向:从凶手将泳衣拉起罩住脸部,可以判定嫌犯很可能与乔安娜认识;从用汽油焚尸的手法来看,嫌犯知道如何烧毁证据,因而智力不低;从阴毛的分析中可判定嫌犯是一位男性白人;从鞋带的微物分析来看,嫌犯家里可能仍有大捆鞋带,并且很可能最近从事过油漆工作;再从火柴盒追查,我们估计可以从火柴盒上的公司查出火柴盒的主人。
  更重要的是到现在为止,仍没有找到杀人的凶器。我建议刑警继续地毯式搜索以寻获凶器。皇天不负有心人,果然经过两个星期的搜索,刑警在树丛中找到一把日本生产的单刃小刀,刀刃上仍有一些血痕。
  小刀上的血迹吻合乔安娜的血型,刀刃的切痕也与乔安娜身上的到痕一样,因而可以判定此刀即为杀害乔安娜的凶器。我再将刀柄用药品显相,果然出现几只指纹。这些指纹成为破案的关键。以指纹鉴别身份最早始于我国的唐代,当时所有重要的文件如契约等都以指纹作为签字或签名画押的证据。后来经法医界证实每人的指纹都不一样,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人有相同的指纹,掌纹,或脚纹,在十九世纪末指纹开始应用在刑事鉴识上。
  当嫌犯作案时,除非带上手套,很难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嫌犯用手拿住东西,或抓住物品,都会留下指纹。指纹的产生是因为手掌接触物品留下油脂或汗液所致。当手指接触过尘埃,血液或墨水,再模到一些物品时,都会留下转移性指纹。
  指纹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明显纹,就是目视即可见的纹路。如手沾油漆,血液,墨水等物品转印而成,通常都是印在指纹卡上成为基本资料。
  第二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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