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优惠政策类文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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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优惠政策类文件摘要-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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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汇编

优惠政策类
一、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优惠条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六、新办企业的概念: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41号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
    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3。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三、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1。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138号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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