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经营活动使用的资产的盘亏损失,除有保险赔款以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一般可以据实扣除。企业投资转让、处置等发生的投资损失的扣除,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规定的限制条件;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必须由被投资企业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除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处置损失,否则不得用于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住房出售损失也不得扣除。
关于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核问题
《办法》第57条规定,本办法或有关税收规定中明确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的审核证明。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两点:属于机关行政职权范围的事务不能交由中介机构代行;属于纳税代理事务,应由代理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协商处理。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的审核证明只是参考材料,不是必须批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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