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伪与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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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伪与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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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证伪的判决性成份是新理论同其先行理论相比是否提供了新颖的超余信息,以及这一超余信息中是否有一些已得到证认。辩护主义者重视“确认”理论的证据;朴素证伪主义者强调“反驳”理论的证据;方法论证伪主义者认为,只有为数极少的能够证认超余信息的证据才是判决性的证据,他们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这些判决性的证据上。我们对成千上万无关紧要的证实证据以及成百上千现成可用的反常不再感兴趣:为数极少的判决性的超余-证实的证据才是决定性的。这一考虑恢复并重新解释了这一古老的格言:单个实例可以是有指导意义的,多个实例却可以造成混乱。

  朴素证伪主义意义上的“证伪”(业经证认的反证据)不是淘汰一个特定理论的充分条件:尽管有成百上千个已知的反常,在我们有了一个更好的理论之前,我们不认为一个理论被证伪了(即被淘汰了)。朴素意义上的证伪也不是精致意义上的证伪的必要条件:进步的问题转换并不一定要以“反驳”予以解释。没有“反驳”引路,科学也可以增长。朴素证伪主义者提出,强有力的反驳跟随着理论、淘汰理论;而跟随这些反驳而来的又是新的理论;在这一意义上,科学增长是线性的。对第n个理论的“反驳”一定是对第(n+1)个理论的证认,在这种迅速的演替中,理论被“进步地”提出来,这是完全可能的。科学热的增高是由于竞争理论的增殖,而不是由于反例或反常的增殖。

  这说明,理论增殖的口号对于精致证伪主义,远比对于朴素证伪主义重要。朴素证伪主义者认为科学是以不断的实验来推翻理论而成长的,在这种“推翻”之前提出新的竞争理论可能加速科学的增长,但并不是绝对必要的;理论的不断增殖是可任意选择的,而不是强制性的。精致证伪主义者认为,不能等到本来已经接受的理论被“反驳”了(或等到这些理论的倡导人陷入了库恩所说的信任危机)再使理论增殖。朴素证伪主义强调“以更好的假说来取代被证伪的假说的迫切性”;而精致证伪主义强调以更好的假说取代任何假说的迫切性。证伪不能“强迫理论家去寻找更好的理论”,正是因为在更好的理论出现之前不可能有证伪。

  由朴素证伪主义到精致证伪主义的问题转换涉及到一个语义上的困难。朴素证伪主义者认为“反驳”是实验的结果,他的决定的力量使这一结果同被检验的理论相冲突。但精致证伪主义者认为,在所谓的“反驳证据”变成确认一个新的、更好的理论的证据之前,不应该作出上述决定。因此,每当看到如“反驳”、“证伪‘、”反例“这类字眼时,我们必须具体检验一下,这些字眼是按朴素证伪主义者的决定使用的,还是按精致证伪主义者的决定使用的。

  精致的方法论证伪主义提出了新的关于知识诚实性的标准。辩护主义的诚实性要求只接受已经证明的东西,拒斥一切未经证明的东西。新辩护主义的诚实性要求根据可资利用的经验证据来确定任何假说的概率。朴素证伪主义的诚实性要求检验可以证伪的理论,拒斥不可证伪和已被证伪的理论。最后,精致证伪主义的诚实性要求应当设法以不同的观点看待事物,提出能够预见新颖事实的新理论,并拒斥已为更有力的理论所取代的那种理论。

  精致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融合了几种不同的传统。它从经验主义者那里继承了首先向经验学习的决心,它从康德论者那里接过了积极主义的知识论的方法,从约定论者那里,它学到了方法论决定的重要性。

  这里我想强调一下精致的方法论经验主义的另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超余证认的决定性作用。归纳主义者认为,学习一个新理论就是要认识到有多少确认证据是支持该理论的,关于被反驳的理论,人们什么也学不到(说到底,学习就是要建立起已经证明的知识或者或然的知识)。独断证伪主义者认为,学习一个理论就是要认识到该理论是否被反驳了,关于已经确认的理论,人们什么也学不到(人们不能证明任何东西,也不能确定任何事情的概率),关于被反驳的理论,人们认识到它们被证伪了。精致证伪主义者认为,学习一个理论主要是要认识到该理论预见了哪些新事实:实际上,我所提倡的这种波普尔式的经验主义认为,唯一有关的证据是被理论预见到的证据,经验性(或科学性)同理论进步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这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观点。例如,莱布尼茨在1678年写给康林的著名的信中说道:“如果借助于一个假说可以对甚至未加尝试的现象或实验作出预测,那么,这便是对该假说的最高赞扬了(仅次于[已被证明的]真理)。”莱布尼茨的观点为科学家们广泛接受。但由于在波普尔之前,评价一个科学理论意昧着对它的辩护程度加以评价,某些逻辑学家认为莱布尼茨的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例如,穆勒1843年反感地抱怨说。“人们似乎认为,如果一个假说除了能解释先前已知的所有事实,还得出了关于为后来的经验所证实的其他事实的预见和预测,它就有权受到更好的欢迎。”穆勒说明了一点:这种评价同辩护主义和概率主义都是相冲突的:为什么如果一个事件由理论所预见,它所证明的就多;如果一个事件是以前已知的,它所证明的就少呢?只要理论的科学性的唯一标准是证明,那就只能认为莱布尼茨的标准是不合适的。同样,正如凯恩斯所指出的,给定证据以后,一个理论的概率不可能受这一证据产生的时间的影响:给定证据,一个理论的概率只能取决于这一理论和这一证据,而不取决于这一证据是产生在理论之前还是之后。

  尽管有辩护主义的这一令人信服的批评,有一些最好的科学家却保留了这一标准,因为它表示了他们对纯粹的特设说明的强烈反感,这些特设说明“尽管真实地表达了[它们所要说明的]事实,但却不是由任何其他现象所证实的。”

  但是,只有波普尔认识到这几句奇怪的、漫不经心的反对特设性假说的话与辩护主义的知识哲学大厦之间的明显矛盾,必须通过摧毁辩护主义并引进新的、非辩护主义的、以反特设为基础的科学理论评价标准,才能解决这一矛盾。

  让我们看看几个例子。爱因斯坦的理论优于牛顿的理论,并不是因为牛顿的理论被“反驳”了,而爱因斯坦的理论没有被反驳:对于爱因斯坦理论有许多已知的反常。爱因斯坦的理论优于公元1916年的牛顿理论(即牛顿的动力学定律、万有引力定律、已知的一组初始条件:“不包括”一连串的反常,如水星的近日点),即同牛顿的理论相比体现了进步,因为牛顿理论所成功地说明过的一切,它都说明了,而且它还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一些已知的反常;此外,它还禁止某些事件,例如,巨大质量近处光线的直线传播,关于这一点,牛顿理论没有作任何说明,而当时其他一些业经充分证认的科学理论都容许这种事件,而且,事实上,爱因斯坦理论中的以前未估计到的超余内容中至少有一些(例如,日食实验)得到了证认。

  另一方面,根据这些精致的标准,伽利略关于天体的自然运动是圆周运动这一理论没有带来任何改进,因为他想改进的那些理论所不曾禁止(即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和哥白尼天体运动学所不曾禁止)的事情,他的理论也都未加禁止。因此这一理论是特设的,因而从启发法的观点来看是没有价值的。

  有的理论只满足了波普尔进步标准的第一部分(超余的内容),但没有满足第二部分(业经证认的超余内容)。波普尔自己提供了一个这种理论的极好的例子:1924年的玻尔-克雷默斯-斯莱特理论。这个理论的一切新预测都反驳了这个理论。

  最后,让我们考虑一下精致证伪主义中还保留了多少约定论。肯定比在朴素证伪主义中要少,我们只需要较少的方法论决定。对于朴素证伪主义不可缺少的“第四种决定”已经完全变成多余的了。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只须认识到,假如一个由某些“自然定律”、初始条件、辅助理论(但不包括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组成的科学理论与某些事实命题相冲突,我们不须决定替换哪一部分,不管是明确的部分还是“隐蔽的”部分。我们可以尝试替换任何部分,并且,只有当我们借助于某种增加内容的变化(或辅助假说)而偶然找到了对反常现象的说明,而且自然证认了这一说明的时候,我们才淘汰这一“被反驳的”理论复合体。因此,与朴素的证伪相比,精致的证伪是一个较慢的、但可能较为安全的过程。

  我们举一个例子。让我们假设一个行星的轨道不符合预测的轨道。有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所应用的动力学和引力理论,因为初始条件和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是业经巧妙证认的。其他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计算中采用的初始条件,因为动力学和引力理论在过去的二百年中已得到了充分的证认,一切认为还有其他因素起作用的见解都失败了。然而还有一些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这个基本假设,即除了所考虑到的因素外再无其他起作用的因素的假设,因为这些人作出这样的结论可能是出于下述形而上学原则的考虑,即由于在确定任何一个事件中所涉及的因素是无限复杂的,因而,任何说明只能是近似的。我们是否应当把第一类称赞为“批评的”,把第二类斥责为“陈腐的”,把第三类谴责为“辩解的”呢?不。我们不需对这种“反驳”作任何结论,我们从不强行拒斥一个特定的理论。如果我们碰到一个象上面所提到的不符,我们不须决定把理论的哪一部分看成是成问题的、哪一部分是不成问题的:我们根据引起冲突的业经接受的基本陈述,认为所有的部分都是成问题的,并尝试全部替换它们。如果我们成功地以“进步的”方式(即经替换以后比原先具有更多的已经证认的经验内容)替换了某一部分,我们就说它“被证伪了”。

  我们也不需要朴素证伪主义者的第五种决定。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再看一下评价(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的问题以及保留和淘汰这些理论的问题。“精致的”解决方法是很明白的,只要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所附带的辅助假说能以增加内容的变化来说明疑例,我们便保留这个理论。试以笛卡儿形而上学c为例:“在一切自然过程中,都有一种由(先验的)激发原则调节的钟表机制。”这在句法上是无法反驳的:它同任何时空上单称的“基本陈述”都不发生冲突。当然,它可以同这样一个可反驳的理论N相冲突:“引力是一种等于fm1m2/r2的,它有超距作用。”但是,只有就词义来解释“超距作用”,此外还可能将它解释为代表了不能还原为更深原因的最终真理时,N才与C发生冲突。(波普尔会把这称为“本质主义的”解释。)换一种说法,我们可以认为“超距作用”是一个中间原因,然后我们比喻性地解释“超距作用”,认为它是近距作用的某种隐藏机制的速记。(我们可以把这称为“唯名论”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试图以C来说明N,牛顿本人以及十八世纪好几个法国物理学家作过这种尝试。如果一个作出这种说明(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叫作“还原”)的辅助理论产生了新颖的事实(即它是“可独立检验的”),就应该认为笛卡儿形而上学是好的、科学的、经验的形而上学,它产生了进步的问题转换。进步的(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可在其辅助理论保护带中产生持久的进步转换。如果把理论还原为“形而上学的”框架没有产生新的经验内容,更不用说新颖的事实,那么这一还原就体现了退化的问题转换,不过是一种语言练习。笛卡儿派为了说明牛顿派的引力而努力地维持自己的“形而上学”,就是这种纯语言还原的一个突出例子。

  因此,如果一个(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同一个业经充分证认的科学理论相冲突,我们不象朴素证伪主义建议的那样淘汰这个形而上学的理论。如果它最后产生了退化的转换,而且有更好的、与其竞争的形而上学理论来取代它,我们才淘汰它。一个具有“形而上学”内核的研究纲领方法论与一个具有“可反驳的”内核的研究纲领方法论并无不同,只是纲领的矛盾的逻辑层次不同,而这种矛盾是纲领的动力。

  (然而,必须强调,究竟选择哪种逻辑形式来表达一个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决定。例如,我们可以不把笛卡儿形而上学表述为一种“全称-特称”陈述,而表述为一种“全称陈述”:“一切自然过程都是钟表机构”。与这个全称陈述相矛盾的一个“基本陈述”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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