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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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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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在行动里,活动只不过是反思作用。它是按照自我的本来面目规定自我的,并不改变自我的什么东西。所以人们完全可以说,当初它是一种单纯的造型作用。它那里没有的东西,冲动既不能也不该给它添加进去。因此,冲动仅只驱使它将现成存在的东西加工制造出形象来,如果确有某种东西现成存在在那里的话。它只被冲动驱使去直观事物,但决不通过实际作用去改变事物。一种规定只应该在自我中被产生出来,就象它是在非我中的那样。

  c.但是,就一种意义来说,那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的自我必定曾在自身中具有反思的尺度。这就是说,自我所涉及的曾是这样的东西,这东西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自我曾设定这东西为自我。只要我们仅仅把这种东西视为能反思的,那么这种东西之所以曾经现成存在在那里,就不取决于自我。然而自我为什么不曾对较少的东西反思呢?为什么单单反思被规定者或规定者呢?它又为什么不曾对更多的东西进行反思呢?为什么不曾扩展它的反思对象的范围呢?其所以如此的根据,曾不能不在自我之内。这是因为,当初发生反思完全是出于绝对的自发性。这样一来,那隶属于每一反思的东西就曾不能不只在自己本身中有它自己的界限。——当初情况之所以这样,也可以通过另外一种考察显示出来。自我应该已被规定,那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的东西,曾经被设定为自我。反思者曾在其自己本身中有这种尺度,并把这尺度带到反思中去。因为,既然它是通过绝对自发性进行反思的,它本身就是那同时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的东西。

  是不是反思者也有为非我的规定所适用的这样一种内在的规律呢?如果有的话,那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律呢?这个问题是很容易根据前面已经列举的理由来解答的。

  冲动所涉及的是进行反思的自我,如果进行反思的自我存在的话。冲动既不给自我增添什么也不从自我那里取走什么,冲动的内在规定的规律始终是同一个东西。凡是应该成为自我的反思作用的对象的和凡是应该成为自我的(理想性)规定作用的对象的一切东西,都必定(实际上)“同时既是规定者又是被规定者”。那要加以规定的非我,也是这样。因此,主观的规定规律就是某种这样的东西,它同时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或者说,它是通过自己本身被规定的。而且,规定的冲动所追求的就是发现这样的东西,规定的冲动只能在这个条件下得到满足。——规定的冲动所要求的规定性,所要求的充分完整性,仅仅以此为标志。某种东西,只要它是被规定者而不同时也是规定者,那它就是一个结果。而这种被引起来的结果,作为某种外来的东西,被排除于事物之外,为反思引进的界限所隔离,并由某种其他的东西加以说明。某种东西,只要它是规定者而不同时又是被规定者,那它就是一个原因,而规定作用被联系到某种别的东西上,并由此而被排除于反思给事物所设定的领域之外。只有事物与自己本身发生相互作用的时候,事物才是一个事物,才是那同一个事物。这个标志原是自我的标志,规定的冲动把它从自我那里取来转嫁到事物身上。而这一点非常重要,值得注意。

  (我们用最普通的事例就可以说明之。为什么甜或苦,红和黄如此等等,都是一种不能再进一步分解的单一的感觉呢?——或者说,为什么它们一般说来都是一种自身独立的感觉,而不仅仅是别的感觉的一个组成部分呢?其所以如此的理由根据,显然必定存在于那意识到它们各是一个单一感觉的自我之中。因此,在自我里必定先验地就有一个划分界限的一般规律。)d.规定的规律虽然一样,自我与非我的差别却始终存在。如果被反思的是自我,则反思者与被反思者也是同一个东西,既是被规定的又是能规定的。如果被反思的是非我,则反思者与被反思者就是相对立的,因为不言而喻,反思者永远是自我。

  e.现在同时就提出了很严格的证明。证明规定的冲动并不涉及对实在的改变作用,而只涉及对理想的规定作用,即对自我的规定作用,造型的作用。凡是可以是规定的冲动的客体的东西,必定实际上完全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而且在这里根本就没有自我的实在活动的存在余地,毋宁自我的实在活动会与冲动的规定发生明显的矛盾。因为如果自我实际上有所改变,那么,应该出现的东西还没有出现。

  21.现在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可规定的东西是如何并以什么方式被给予自我的。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就将更进一步深入到这里要去剖析的这种行动体系的联系中去。

  自我反思它自身,把自身反思为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并且恰恰由于自己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它给自己划定了界限,作了限制。但是,没有一个限制者,就没有限制可言。这个限制者,即自我的对立者,不能象它在理论上被假设的那样由理想活动产生出来,而必须是给予自我的,必须就在自我之中。可是,在自我之中的东西,当然只能是前面提过的在这种反思中被排除了的那种东西。——只有自我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自我才设定自己为自我。但自我只在理想的意义上才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至于自我趋向实在活动的那种努力,则是受限制的,正因为是受限制的,它才得到设定,才被设定为一种内在的、封闭的、规定自己本身的力量(即它同时是被规定的和规定的),或者,因为这种力量没有外表,就被设定为积极的质料。这种质料得到反思,因此,它通过设定对立的作用被移往外部。而自在的、原始的主观的东西就被转变为一种客观的东西。

  a.这里,“如果没有非我相反地设定自己,则自我就不能设定自己为被规定的”这个命题从什么地方产生出来的问题就完全清楚了。——就是说,我们根据现在已经熟知的这个命题本来应该从一开始就能作出“如果自我要规定自己,它就必然地要设定对立的某种东西以与自己相对立”这一推论。

  但是,由于我们是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里,从而我们必须随时随地照顾到冲动和感觉,所以我们曾经不得不从一种冲动推论出这个命题来。——从本源上说,冲动是向外的,它发挥着它所能发挥的作用。而且,由于它不能对实在活动发挥作用,所以它至少对那按本性说根本不能受限制的理想活动发挥作用,并驱使其朝向外面。这样一来,设定对立就出现了。从而一切意识规定,特别还有自我和非我的意识,就都通过冲动并在冲动之中联系到一起了。

  b.主观的东西变成了一种客观的东西,反之,一切客观的东西本来就是一种主观的东西。——我们举不出一个完全恰当的例子来,因为这里说的是一个被规定者一般。而被规定者一般,除了是一个被规定者之外就再也不是什么了。这样一种东西所以根本不能出现在意识之中,其理由我们马上就会看到。任何一个被规定者,如果它确实出现在意识中,那么,它就必然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但是,我们前面提出的那个见解,可以通过特殊东西的这个事例,在意识里得到完全明确的证明。

  例如,特殊的东西是某种甜的、酸的、红的、黄的,或者类似的东西。这样一种规定显然只是主观的东西。而这种主观的东西我们希望不会有什么人去否认,只要他理解这个词的意思就可以了。什么是甜或酸,什么是红或黄,这是绝对不能描述而只能感觉的,是〔绝对〕不能通过描述告诉给别人的,而必须由别人亲自用感觉与对象发生接触,才能使我们的感性经验成为他的知识。人们只能说:在我这里,我有苦的感觉,我有甜的感觉,等等,此外什么也不能说。——可是,既然是这样,那么,即使别人也使对象与他的感觉发生接触,你们怎么知道你们的感受会因他接触了对象就也成为他的知识呢?你们怎么知道他会和你们产生同样的感觉呢?比如说,你们怎么知道糖在他的味觉上造成的印象恰恰就是糖在你们的味觉上造成的那种印象呢?不错,你们把你们吃糖时在你们那里产生的印象叫做甜的,而且他和你们的一切同胞也都和你们一样把吃糖的印象叫做甜的。但这种彼此同意仅仅是口头上的。试问你们怎么知道你们双方都称之为甜的那种感觉在他那里恰恰就和在你们那里的是同一个感觉呢?在这个问题上,是永远搞不出什么名堂来的。事情属于单纯主观的领域,绝对不是客观的。只有通过综合作用,把糖与一个特定的就其自在地而言是主观的、只不过由于它的一般规定性才成为客观的味觉综合起来,事情才过渡到客观性领域。——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这样一些与感觉发生的单纯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没有感觉,就不可能有对我们之外的任何事物的表象。

  现在,你们把你们自身的这种规定直接地转嫁到你们以外的东西上。你们把你们的自我所固有的偶性当成存在于你们之外的一种偶然的事物(这是为了需要而在知识学里建立起来的那些规律所要求的),使之成为应扩展于空间并充实于空间之中的质料的一种偶性。这种质料也许只是某种存在于你们之内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应该说,你们至少早就对此发生怀疑了,因为你们并不需要对这种质料另外有任何新的感觉,就能把某种按你们自己的理解来说的单纯主观的东西转移到它身上去。而且因为这样一种质料,如果没有可以转嫁于其自身的主观东西的话,对你们而言,它就根本不存在,从而对你们而言它就什么也不是,只不过是你们所需要的那种从你们自身中迁移转嫁出来的主观东西的负荷者而已。——既然主观的东西是你们转移到它身上的,它就毫无疑问是存在于你们之内并且是为你们而存在在那里的。那么,假如它现在本来是存在于你们之外的,仅仅为了使你们有可能去进行综合才从外面进入你们之内的,那么,它就必定是通过感官进入你们之内的。但是,感官只能给我们输送前面所说的那种主观的东西,而质料,作为质料,决不能进入感官,毋宁只能由创造性的想象力规划或设想出来的。质料确实是看不见的,听也听不到,尝也尝不到,闻也闻不到的,但是,它却接触产生感觉的感官(触觉),〔通过触觉〕它也许能扔进某种没经抽象的东西。但是,触觉这个感官只以抵抗的感觉为其征兆。它的特征是感到一种反抗,一种“不能”,而“不能”则是主观的。抵抗者毕竟不是被感觉到的,而只是被推论出来的。触觉只涉及到表面,表面永远只通过某种主观的东西显示出来。比如说,表面是粗糙的或者光滑的,冷的或者热的,硬的或者软的,等等。但触觉并不进入物体的内部。

  那么,你们为什么首先把你们所感觉的这种冷或暖(连同你们用来感觉冷或暖的手)扩展到整个表面而不限制在〔你们所感觉的〕一个个别点上呢?然后你们怎么竟会承认在表面之间有一个你们根本没有感觉到的物体内部呢?物体内部显然是由创造性的想象力创造出来的。——可是,你们却把这种质料当成某种客观的东西,而且你们这么做也有理由,因为你们所有的人都一致同意质料是现成存在的。因为这种东西的产生是以一切理性的一条普遍规律为根据的。
  22.冲动是指向那个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把自己本身规定为自我的自我活动本身的。因此,自我作为对事物进行规定的东西,自我在这种规定作用中反思自己本身,这乃是明确地由冲动规定了的。自我必定进行反思,就是说,它必定把自己设定为规定者。
——(我们以后将再回到这个反思上来。现在让我们只把这个反思当成推动我们的探讨继续前进的一个辅助手段。)
  23.自我的活动是一个单一的活动,它不能同时对着许多客体。它应该规定我们可以称之为X的那个非我。现在,自我则应该在这个规定作用中,通过同一个活动,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假如规定X的行动不被中断,则自我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就是不可能的。自我的自身反思是绝对自发地出现的,〔自我对X的〕规定行动的中断,同样也是绝对自发地出现的。自我是以绝对自发性把自己的规定行动中断的。

  24.因此,自我在其规定作用中是受到限制的。由于自我是受到限制的,这就出现了一种感觉。自我所以是受了限制的,乃是因为规定作用这一冲动是不受任何规定地向外冲去以至于无限的。——它本身具有反思的规定,以对那实实在在自己被自己规定了的同一个东西进行反思。但是,并不具有规律性,以限定它只应前进到B点或C点等等为止。现在,这种规定作用已在某一点上,例如,我们可以称之为C点上,被中断了。(这个界限是一种什么样的界限,我们可以不去管它,在适当的地方自会说明清楚。但我们切不可设想它是一种空间里的界限。这里说的是一种强度上的界限,例如,一种使甜的同酸的等等区别开来的界限。)于是,这里就出现了关于规定的冲动的一种限制,以之作为某种感觉的条件;另外,这里还出现了对这种限制的一种反思,以作为这种感觉的另一个条件。因为,当自我的自由活动中断了客体的规定作用时,这个自由活动就进行规定和划定界限,给客体划定整个范围(客体的范围正是由于这样才成为一个范围)。但是,自我并没有意识到它的行动的这种自由性。因此,划定界限这一作用就被推到客体身上。——于是,这种感觉是由于事物的规定性而引起的一种自我有界限的感觉,或者说,是一个被规定者、一个简单事物的一种感觉。

  25.现在,我们来描述这样一种反思:这种反思是接替被中断了的、却因为有一种感觉才表现出自己是被中断了的那个规定作用而出现的。——在这个反思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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