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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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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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的空地。”见《日可曼人的风俗》,第 
10章。 
③《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10章和《巴威利亚法》第 
10项第 
1、2节。 
①在土地执照里,这个围障叫做“哥尔蒂斯”。 
②见马尔库尔富斯《法式书》第 
2卷 
10、12;同书附录,法式书 
49;四尔蒙都斯《古代法式书》 
22。

承人 
136。六、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③不得博给女性;它必须属于男子;也

就是说,男子应该是父亲的继承者。”
很明显,前五条是关于死后无嗣时的继承;第六条是有子女时的继承。
一个人死而无嗣,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不得隔袒两性的任何一方。

在继承的第一、第二两个顺序,男女两性所得的利益是相同的;第三、第四
两个顺序,偏重女性;第五顺序,偏重男性。

我在塔西陀的著作里发现了这种奇怪现象的由来。他说①:“日耳曼人爱
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同爱他们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这种
亲属关系看得更亲密,甚至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他们喜欢要这种亲属关
系的人。”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最占的历史家 
②时常谈到法兰克人的君王是如
何喜爱他们的姊妹和外甥、外甥女。如果姊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里当做自己
的子女看待的话,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是自己的母亲了。

母亲的姊妹被看得比父亲的姊妹更亲密,这点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
文里获得解释,一个妇女成为寡妇①时,则受丈夫方面亲属的监护;法律规定
应由女性关系的亲属优先担任这种监护,其次才由男性关系的亲属来担任。
原因是,一个女子来到夫家后,就和同性的亲属团结庄一起,所以和女性关
系的亲属比和男性关系的亲属较为亲密。不仅如此,一个人因杀人②而波判处
罚金的时候,如果他无力缴纳,法律准许他交出他的全部财产,不足之救应
该由其亲属补足。按次序米说,在父亲、母亲、兄弟之后,就山母亲的妹妹
来缴纳,仿佛在这种亲属关系里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这种亲属关系
既然应该负担责任,那未也就应该享有较优的权利。

撒利克法规定在父亲的姊妹之后,应以最近的男性亲属为继承人;但是
如果这个来属是在五亲等之外,他就不得继承。因此。一个五亲等的女子就
有可能比一个六亲等的男子优先继承。这在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③里可以
看到。法兰克人菜茵河畔地区的法律“自由土地”一项是撒利克法最忠实的
注释,在这项里定中,该法处处都和撒利克法相吻合。

如果父亲死后留有嗣子的话,撒利克法便不许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并

规定该土地应属于男子。
我将不难证明,撒利克法并不是毫无区别地排除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

而是仅仅在有兄弟的场合,她们才受到排除。

(一)这点从撒利克法本身就可以看到。撒利克法首先说,妇女不得占

有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可以占有这种土地:后来该法又进行解释,并对这

种说法的意义加以限制。它说:“这意思就是说,父亲的遗产将由儿子继承。” 


③法式书 
55,在林登布洛的《选辑》内。 
① “撒利克土地,女子没有任阿继承仅,只有男性、只有儿子,才有继承遗产的权社。”狄持·李维《罗马
编年史》,第 
67卷,第 
6节。 
②《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0章*。*原注拉丁文,和正文中所引法文意思基本们同,所以略而不译。——
译者 
①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8卷,第 
18、20章;第 
9卷,第 
16、20章。贡特兰因里欧
维吾尔德虐待他的外甥女茵根达,异常愤怒,她的兄弟柴尔德柏曾出兵为她报负。 
②《撤利克法》,第 
47项。 
③同上,第 
61项,第 
1节。

(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得到阐
明。后者也有一项关于“自由土地”的规定 
⑤,它和撒利克法的规定符合。

(三)这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律全都来源于德意志,并且互相阐明,尤其

是因码为们的精神差不多全都一样。撒克逊人①的法律规定,父母应将遗产留

给儿子,而不留给女兄:似是只有女儿时,女儿便将获得全部遗产。

(四)我们有两份古时的法式书②,都载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儿受男子排斥

的情况,就是说,在有女儿又有儿子的时候女儿受到排斥的情况。
(五)另外一份法式书③中证明,女儿有优先于被继承人之孙继承遗产之

机。由此可见,女儿只在有兄弟时才受到排除。
(六)倘使按照撒利克法,女儿一般都不得继承土地的话,那末史书、

法式书和文契不断地谈到黎明暗代④妇女的土地和财产,便将无法解释。

人们⑥曾说,撒利克土地是采地。这是错误的。第一,这一项目的标题是
“自由土地”。第二,起初,采地是不能世袭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果
真是采地的括,就速男子部不能继承采地,马而库而富斯怎么能说排斥女子
继承的风俗是亵渎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撒利克土地是采地的
文契,仅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采地是在征服战争以后
才建立的,而撒利克的习惯①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存在了。第
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的继承而形成了采地的建立,而是采地的建立封
女子的继承和对撒利克法的规定,加上了限制。

根据上面所说,人们将不能相信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子继承是渊源于撒

利克法了。但是,这种制度毫无疑义是从撒利克法来的。这点。我可以用一些

半野蛮民族的法典加以证明。按照撒利克法⑦和勃艮第人的法律②女儿没有权

利和兄弟们同时继承土地;她们也不能继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③正相反,

它准许女儿④和兄弟一同承继土地;女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在这些民族中,民

法的规定纣政治性的法律发生了影响⑤。

法兰克人的政治性的法律服从于民法,这并不是唯一的事例。依照撒利
克法的规定,所有的兄弟都平等地承继土地;而勃艮第人的法律也作同样的 


④ “在五亲等以内的男性亲属是下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56卷,第 
6
节。 
⑤由本作:“。。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即法兰克诸民族称为撒利克法的法律,。。” 
①第 
56项。 
②第 
7项第 
1节规定:“父亲或母亲死后,由儿子而不是由女儿继承遗产。”第 
4节规定但只有女儿时)
“死后则由女儿而不是由儿子继承;她们取得一节遗产权。” 
③马而库而富斯:《法式书》,第 
2卷,法式书 
12:又同书附录,法式书 
49。 
④林登布洛的《选辑》内法式书 
55。 
⑥见本章第 
31节注。——译者 
①杜刚支、里都等。 
⑦甲乙本作,“。。而撒利克诸法律,顷然庄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汇辑成篇了。” 
1751年版修
改。 
②第 
62项。 
③第 
1项,第 
3节;第 
16项,第 
1节;第 
51项。 
④第 
4卷,第 
2项,第 
1节。 
⑤塔西伦《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2章说,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的习惯,但也有各别的习惯。

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
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
杀和篡夺。“

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
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
杀和篡夺。“


不懂得耕种土地的民族是连奢侈的观念都没有的。在塔西伦的著作里,
我们可以看到日耳曼人民朴质可风。技艺不为他们的装饰服务,他们就在天
然产物里去寻找装饰品。如果他们的首领的家族需要有什么和别人有所区别
的标记的话,也要在天然产物中去寻找。因此,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
特人的君主都以长发当作冕旅。

第二十四节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

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不知耕种土地的民族的婚姻比其他人民的婚姻不固
定得多。他们通常有好几个妻子。塔西佗说:“在半野蛮人中只有日耳曼人
以一妻为满足⑥。不过也有一些例外的人娶了好几个妻子,但那并不是因为他
们放荡,而是因为他们身分的尊贵。”乙

这就足以说明初民时期的君王,妻子所以众多的原因。这些婚姻,典其
说是君主淫乱的证据,毋宁说是君主尊量的标志。如果剥夺君主们这么一个
特权,那就等于伤害了他们最感到尊贵的地方①。这也足以说明为什么臣民没
有追随君王们的榜样的原因。

第二十五节查而第立克王

塔西伦说:“日耳曼人的婚姻是严肃的 
②。在那里,邪恶不是供人讥笑的

题村。腐化他人或受人腐化,并不是当蛙的风尚或生活的方式。在这样人口

众多的国家里,违背夫妻信义的事例是很少见的。”③

这就是查而第立克所以被驱逐的原因,他破坏了他们谨严的风俗。那时,
征服战争虽然获得了胜利,但还没得到充分时间去改变这些风俗。

第二十六节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

不耕种土地的半野蛮民族本来是没有土地的;正如我们上面已经说过的
一样,他们与其说是受民法的管辖,毋宁说是受国际法的管辖。因此,他们 


⑥东哥转人的王冠曾有两次由女性传给了男性。一次由阿马拉逊塔传给阿达拉立库斯,一次由阿马拉佛烈
达传给梯欧达特。这不是因为女子就不得治国。在阿达拉立库斯死后,阿马拉逊塔执掌国政,甚至在梯欧
达特当选之后,她仍然执掌国政,并且和他一道治国。见加西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 
10卷,阿马拉
逊塔及梯欧达特的书**甲乙本没有这个注。


本标题为“君王的头发”。 


① “只有这些半野蛮人才喜欢一妻制。”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8章。 
② “有少数例外的人不是为了淫欲,而是为了尊荣而多婚。“见同上书。 
③见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史》, 
628年条下。

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塔西伦也说:“日耳曼人 
②无论处理公事或私事,没
有不带武器的。在议事时他们用武器做出的信号来表示他们的意见⑧。当一个
人长大,有力量携带武器的时候③,他便被介绍给议会;人们便把一支长枪交
给他④。从那时候起,他就是成年了⑤。过去他是家庭的一部分,现在成为共
和国的一部分了。”

东哥特的国王说⑥:“当小鹰的翅膀和爪子长好了的时候,大鹰就不再喂
它们了。当小鹰自己能够寻找食物的时候,它们就不再需要别人的帮助了。
如果我们军队中的青年,竟被人认为年龄幼小不适宜于处理自己的财产和管
理自己的生活上的事情的话,那是一件丢脸的事。哥特人成年的条件是品
德。”*

当柴而德柏二世的叔父贡特兰宣布柴而德柏二世已成年,并能够亲自治

理国事⑦的时候,柴而德柏二世是十五岁①。
按照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十五岁为成年,同时又获得带枪的能力。该

项法律规定②“如果莱茵河畔的一个居民死亡或被杀死,并遗有一子时,其

子在满十五岁前(,) 不得在诉讼上为控告人或被控告人。满十五岁后,他便可以
亲自抗辩或选择一个决门人。”他的智力必须已经充分发达才能够在审判时
为自己辩护;他的身体必须充分发育,足以在格门中防卫自己。勃艮第人③
在诉讼时也有以决门证曲直的召惯;他们也以十五岁为成年。

阿加提亚斯告诉我们,法兰克人的武器轻,所以才能够以十五岁为成年。

此后他们的武器重起来了;在查理曼时代已经重得很。这从当时的■令和小

说中都可以看到。所以那些拥有采地因而必须服军役的人们④,不到二十一岁

就不算成年了⑤。

第二十七节续前。。 

① “婚姻严肃。。那里没有人讽笑缺点。没有人为时代所败坏,也不败坏时代。”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第 
19章。 
② “人口这样多,但根少有通奸的事情。”见同上书。 
⑧甲乙本没有“几乎”一词。 
③ “他们不论做公事或私享,常常携带着武器。”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3章。 
④ “如果不同意,则表示轻蔑。如果同意,便一齐敲击长枪。”见同上书,第 
11章。 
⑤ “要公民全体认为已经长大,不应再推延的时候,才能取得武器。”见同上书,第 
13章。 
⑥ “在这个机会上,某一首长或父亲或亲属把盾牌和长枪授与青年人。” 
⑦ “在那里,这种长枪象征着青年人所得到的第一次的光荣。在此以前,他是家庭的一分子,不久他将是国
家的成员了。” 
①梯欧多立克,见加酉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 
1卷,第 
38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 
②格列高里·德·都而《法兰克史》第 
7卷第 
33章载:“贡特兰宣布他的侄子柴而德柏二世成年时,柴而
德柏二世已经是国王了。贡特兰又立柴而德柏二世为嗣子。”见后面第 
28节**。**甲乙本多这一段:贡特
兰告诉他,“我把这支长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整个王国交给你的表征。”又转向议会说,“你们看见
我的儿子已经成人了;你们要服从他。” 
③格列高里·德·都而《法兰克史》第 
5卷第 
1章说,柴而德柏二世在 
575年继承父位时,年方五岁。这
就是说,已经五岁。585年贡特兰宣布他成年,所以是十五岁。 
④第 
81项。 
⑤第 
87项。

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得出席议会;未成年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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