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三省_通鉴注_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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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三省_通鉴注_简论-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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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的夸张叙述,旨在宣扬英雄人物的勇敢精
神,读史者应当领会此意,决不能死扣字面,否则便会“以辞害意”。这实际_}:是给人
们指出了读史的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对于史书的记载,切不可全盘相信,必须持慎J重
态度。因为史书所载、除了史家的过分夸张外,还有史料来源与取舍问题。、关于这点,
他在住中亦曾多次指出,

如汉献帝建安十年,《通鉴》记杜豁治河东事,言“哉在河东
十六年,常为天下最”。接着胡三省就在注中提醒人们不要轻信,杜豢之子为杜恕,恕之
子为杜预。其守河东,观其方略,固来易才也。

余窃谓杜氏仕于魏、晋,累世贵盛,必
有家传,:史因而书之固有过其实者”⑧。这里提示人们,读史不仅要善观其意,而且必须
注意史料之来源,善辨其真伪,对于有些记载,不能轻意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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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象司马光这样十分
审慎的史家,曾用考异的方法来鉴别史料,对史料之取舍,做到了“计较屯厘”,但
《通鉴

》所载,亦并非条条可信。如《通鉴》在晋孝武帝太元七年记日:“是岁,秦大
熟,上田亩收七十石,下者三十石,蝗不出幽州之境,不食麻豆,上田亩收百石,下者
五十石,”这一记载,不仅是夸大其辞,而且也不在情理。所以胡三省注曰:“物反常
为妖。蝗之为灾尚矣,蝗生而不食五谷,妖之大者也。农人服田力稽,至于有秋,自一古
以来,未有亩收百石、

七十石之理,而亩收五十、三十石,亦未之闻也。使其诚有之,
又岂非反常之大者乎!使其无之,则州县相与诬饰以周上,亦不祥之大者也,秦亡宜
矣”⑧。这个批评是相当尖锐的,那有蝗虫不食五谷的道理?亩产一百石、七十石,自
古以来所未有,自然都是反常的现象。下级竟然敢如此大胆的虚报产量,确实是足以亡
国的不祥之兆。历来对史书的注释,一般都是按文释义,就事论事,象胡三省这样注法
自然是不多见’的,所以我们说他是有自己的独创性。
二、辨正前人注释之误、,
胡三省在日:

“格、古伯切,废格之格,以倩议废人。又音阁。”海陵本
同。胡三省在《辩误》中指出:“余谓格、正也,言以清议正物也,格读如字。绍以为

废格之格’,是知读《汉书》而未晓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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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因文见义,各有收当,不可滞于一隅。,学
问思辩,圣人之所教也,然圣人之所谓学问思辩诅止此哉戈触类而长之、亦可以知学之
无止法矣”④这条可贵的在于,不仅指出了史烙(释文》之误,而且提醒入们切忌望文
①《资治通鉴》卷一七五。
②《资治通鉴》卷六四。
⑧《资治通鉴》卷一O四。
矛《通鉴释文辩误》卷三:萦德勤胡三一省嘴通鉴注》倚1论1杏弓
生义,特别对前人著作的注释,一定要做到深知其义,方可往释,因为学问是无止境
的‘这也说明注释工作并不是很容易的犷没有洲博的知识是不足以胜任的。我们再列举
几条;可以明显着出,由于注释之不向,就严重影响了对史文的理解。玄通鉴》·载汐
献帝初平元年,‘关东州都皆起兵讨董卓,推勃海太守袁绍为盟主,绍自号车骑将军,
诸将皆板授官号‘”史炯《释文》白:“板通作版,以版籍授官”。费本同。一胡三省
省辩误扮日:‘“余按字书,‘板、版二字,古今通用,然于此谓以版籍授官,

则非也,汉
制度日: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日制书,三日诏书,四曰诫救。策书者,编简
也厂、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目,称皇帝以命者侯。王公以罪免,亦赐策
书,而以隶书,凡一木两行,唯此为异也;制书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白,制诏三公。
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其文曰告某官云云如故事,诫救者,谓救刺史、
太守,其文曰,有诏救某官,他皆仿此。李云书曰:‘尺一拜用,不经御省’。章怀注
曰:

‘尺一之板,谓诏策也,见嘴汉官仪》,。则拜授官号,汉用尺一策也。时董卓挟
矢子,袁绍等阁效察令,故权宜板授官号,言无皇帝玺信,以白板授之也。·岂以板籍授官
乎?宫谓牧守令长,号谓将军校尉也”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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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通鉴》于陈文帝天嘉三年载“和士开善
握奥。”史绍卷十,汹哆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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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_报第母期
一丫加以考辨,

并指出其产生错误之根由,尽管胡三省对于《通鉴》是非常推崇的,但
在这些方面决不为之讳饰,这种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如荞通鉴》卷八十二,晋惠帝永熙
元年,‘散骑常侍石崇”条下住曰:“前书‘侍中石崇二碑此作‘散骑常侍’,必有一
误,盖因旧史成文也。”这是指出记事前后矛盾,说明在对史料排比取舍上还有疏忽之
处。《通鉴》卷二百七十九,后唐潞王清泰元年,“孔妃尚在宫中,潞王使人谓之曰:
‘重吉何在?”,胡三省注日:“以书法言之,潞王在此当书‘帝’,盖承前
史,偶失于修改也。”这是从书法角度说明这条史料记载不合义例,其所以如此,也是
申于在史料剪裁丰,偶失于修改‘特别令人吃惊的是,胡三省在往释中竟能将《通鉴》
征引材料出处指得一清二楚。如卷一百六十一,梁武帝太清二年记侯景之乱,云“贼积死
于城下”。胡三省则在往中说:“死于城下者,岂真贼哉?侯景驱民以攻城,以其党迫
整于后,攻城之人,退则死于贼手,进则死于矢石。鸣乎!积死于城下者,得非梁之赤
子乎!”尤其可贵的是,胡三省在注文中不仅广引史籍进行辩误,还非常重视用实践经
验来说明臆说之不足据,如卷二百五十,唐鼓宗咸通元年,“命趋东、南两路
军会于lJ,辛卯,围之。贼城守甚坚,攻之,不能拔,诸将议绝溪水以渴之。”胡注
曰:“炎哆城东南临溪,西北负山,城中多凿井以引山泉,非绝溪水所能渴,作史者乃北
人臆说耳。今浙东诸县皆无城,独刻县有城,犹为完壮。”这一批驳,十分有力,足以
令人信服。从上述所引可知,经他这样一一解释和辩误,对于诸如此类的矛盾现象,读第3期胡三省嘴通鉴注》简论1心夕
者也就容易理解了,而对,认为记载疏略,原因在于

“因其国人传闻”,而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记鞋粗之事,亦是“以所传闻书
之”。类似这些议论,话语虽然不多,但往往都能揭示出问题的实质。‘
五、对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评论
在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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