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中国社会史:窃贼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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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中国社会史:窃贼的历史-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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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8月中旬,《东南日报》刊载出一条令人惊讶的新闻:“上海市警察局刑事处侦缉科便衣警长邵关荣接获密报,在东方饭店破获盗匪机关,计先后捕获盗犯七名,内有盗犯董省吾一名现任宝山县刑事警察组组长。”(参见《警局调查汤纳理等七名持械抢劫及买赃物一案进地方法院》,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第131号)
  原来,7月17日上午10时,上海警察局刑警二科便服警长邵关荣接获情报称:“西藏路东方饭店341号房间内匿有大批持械盗匪汤纳理等。”经邵关荣派人调查,果然属实。他立即派员驰往西藏路东方饭店341号房间,当场拘获嫌疑犯汤纳理、杨存厚、沈阿庆、柴觉迁、董省吾等5名,并查获钻戒及手表等物。据被捕者供认,上述物品均抢自兴安路麦赛坊1号的朱姓家中。
  警员又于当日在宁海东路春江旅馆23号房间,拘获同案犯应阿兴,并由其领往南市四牌楼永安里7号起获手枪两支;又在福建路大江南饭店359号房间抓获收买赃物者邵敬昶,查获赃物翡翠钻石等物。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证实董省吾是在东方饭店341号室匪窟内被拘获的,当时即在其身上搜获宝山县警察局刑事警察组组长证件一张,他亦自称在宝山警察局任职。
  经查证,强盗汤纳理与董省吾系幼年同学。1947年6月间,汤纳理在成都路修德新村弄口遇见董省吾,便托董省吾代向宝山警局谋一刑警职位,董一口应允。汤见董虽是刑警组长,身边并无枪械,遂告诉董,准备赠送董一支枪。次日,汤将毛瑟小手枪一支及子弹3粒携至修德新村4号董的住所赠予董。后于7月9日,汤又携带手枪两支及子弹6粒至董家。董乃向汤索取照片三张,以备向宝山警察局申请谋职,并代领枪照。董在携带上述枪支至宝山申请登记时,因枪的来历不明被扣于局中。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2)
  
  据汤纳理供认,董省吾是知道汤等为盗匪的,所以代汤办理枪支登记准备领取护照时,明知枪的来历非法,竟企图代为办理护照,掩护其盗匪活动。
  董省吾身为刑警组长,盗匪是其侦缉对象,然而竟然代盗匪办理枪支执照。董省吾为什么要冒着违反法律的罪名干这种事呢?其目的是很明确的,这就是企图坐地分赃。
  这一警匪勾结的社会新闻经新闻媒体公诸于世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谴责警方的舆论接踵而来。这当然只是小警与小匪的勾结。至于社会深层、政局幕后隐藏的“大警”与“大匪”的勾结,置于法律之外的巨额的坐地分赃,更是骇人听闻的(参见郭绪印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254页)。
  如果说这种与警察有关的偷盗案件尚属于“地下活动”,那么警察明目张胆地与盗贼勾结,从中牟利,就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
  民国初年,兰州城有一个贼帮,“锤把”(即头子)是洪帮的首领白老五,家住鹅毛巷。全城70多名小偷全在他的控制下活动。外地来“吃生意的”(即进行偷窃的),先要向他报到,然后再在指定地点活动。违者一经“码头”发现,就要被驱逐,或用各种刑法进行制裁,甚至会被“抛锚”(即装麻袋投入黄河)。“码头”有严格的规矩,偷盗得手后要报“锤把”知道,过晚上9点后才决定是“吃”还是“吐”,必须吐出的是有权势人家的财物。
  白老五之所以如此猖狂,就是因为与当时警察局侦缉队的人有直接联系。时任侦缉队队长的关云治,与白老五立有“君子协定”:偷盗集团每天要来侦缉队汇报一次;每名窃贼每月上缴警察局贡银5~10元;偷盗集团每月课税20~40元。
  1930年,白老五去世,“码头”解体,当局失去控制,一度将全部盗贼全部逮捕,各判刑6年。因为这帮盗贼都吸毒,受不住狱中生活的煎熬,遂以自杀或绝食相对抗。当局无奈,只得改判关押6个月,计划在期满后一律押解外地。但因种种原因,这个计划未能实行。
  释放出来的盗贼重新进行分帮组合,逐渐形成5个偷盗小集团,用兰州话叫“五个把子”:南关鸡洞一把子,有10多人,头子叫张老三;黄河北草场一把子,有七八人,头子叫卢巡国;杨家沟一把子,有10多人,头子叫任丁娃;东稍门外一把子,约10多人,头子叫张老五;鹅毛巷原码头也有10多人,由孙青山掌管。各个把子的盗贼只能在划定的地区行窃,并重新得到警察当局的协助。警贼互相利用,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恶势力。
  警察与盗贼互相勾结,各自都从对方身上获得利益:盗贼因有警察撑腰,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偷盗和抢劫活动;警察因对盗贼进行了庇护,便可以无所顾忌地接受盗贼的“纳贡”。这种无本的生意做得多了,惹得一些旁观者感到眼红,也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与盗贼结盟。下面就是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宪兵、警察与盗贼合伙持枪抢劫的事件。
  据1946年警局刑二课什字878号《调查报告书》报告,此持械抢劫案案情如下:
  1946年5月26日下午4时左右,有着军服及便服者六七人闯入云南路312号许王氏家中,声称搜查白粉(即海洛因),公然劫去金戒8只、手表3只、现钞43万元、金耳圈一副。被害人带领警局便衣各处查缉案犯,于5月30日下午4时许,在云南路扬子饭店附近经被害人指认,缉捕了同案犯任家贻、顾根生等。
  经审讯,任、顾对于抢劫许王氏家财物供认不讳,并供出同党匿迹于西藏路大陆饭店417号房间及广西北路太平洋旅社5号房间。警方在大陆饭店417室拘获同案犯蓝致中一名,在其身上搜出伪造的检举汉奸之呈文两张;在太平洋旅社5号室拘获同案犯顾志明一名;当晚在太平洋旅社5号房间守候之警员续获同案犯王剑平、周仲谋及郭本奎等3名,并侦知同案犯王伯登匿居于中正路合兴旅社66室,当即前往拘获。
  该案非一般盗劫案,而是宪兵、警察与强盗合伙持枪抢劫案。这伙人的勾结抢劫并非这一次,这次案发前,他们已连续抢劫了许多居民家庭。在此案中,同案犯周仲谋为现役宪兵,王剑平为现职警察。
  案犯宪兵周仲谋、警士王剑平及任家贻、顾根生、王伯登、郭本奎等供称:5月25日下午3时左右,在浙江路新民旅社47号房间与在逃犯翟清亚、宓达夫等闲谈中,从王伯登的朋友谈章泉提供的消息中得知云南路320号有人售卖白粉,于是议定以搜查白粉为由,前去抢劫,并约定26日下午行事。26日下午,盗伙先集中于新民旅社47室,再由谈章泉领路至云南路320号,警士王剑平立于门口望风,宪兵周仲谋持公职所配带之转轮手枪(周被派驻老闸分局担任巡查,带有公事手枪),与其余4盗闯入楼上,恐吓被害人许王氏等不许声张,即在室内搜查,共搜出金戒8只等如上所述财物及白粉70余小包。作案后,盗伙返回新民旅社47室分赃,宪兵周仲谋分得金戒1只、现钞5万元;王伯登分得手表1只、现钞2万元;警士王剑平分得现钞5万元;其余盗匪均分到赃物或赃款。至于案犯所供在被害人家查到白粉一事,经反复讯查,未能证实确有白粉被搜出。
  又据案犯周仲谋等供称:5月29日下午2时左右,他们在广西北路太平洋旅社5号与在逃犯翟清亚等聚议后,一同前往盛泽路47号,同样以搜查白粉为由,持枪抢劫到金戒等财物后,逃回太平洋旅社分赃。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3)
  
  5月30日下午2时左右,他们在大陆饭店417室与宪兵周仲谋等聚议后前往汉口路曼伏大楼,也以搜查白粉为由,持枪抢劫。
  在同案逃犯翟清亚提议下,他们伪造了两张检举汉奸呈文,由任家贻批示后以便冒充公务人员,施行诈术。该案侦察中查得,案犯顾根生于5月15日下午4时许,曾犯有假借市保卫总团长名义,向市商会会长王晓籁诈骗50万元一案(以上资料来源于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
  第131号)。
  这是一个有宪兵、警察合作的盗窃兼诈骗团伙,可见当局政治腐败、治安混乱之一斑。这一宪、警与盗匪合作抢劫的特点在于,以搜查白粉(海洛因)为借口而行抢劫之实。他们事先得到一定的线索,侦知吸食白粉或以前曾吸食白粉者的住所,以宪、警执行“禁毒”、“法令”的身份,在民间抢劫,这就比一般盗贼作案容易得手。而他们搜查到的许多毒品赃物,是准备高价售出获巨额赃款的。此案表面上看,是个别宪、警所为,实质上所反映出的是一个深层的社会问题。
  个别宪、警与窃贼互相勾结,在利益一致的驱动下执法犯法,是旧中国法律腐败的一个重要见证。而当这种利益驱动发展到由警察机关包庇窃贼的程度时,其危害性就更大了。下面这一案件就是一个实例:
  1948年2月,上海发生了一起盗贼杀害外籍厂主的要案。
  被害人科雷纳(K·RENNER)男,61岁,德国籍。该人为上海定海路350号冶和啤酒厂厂长兼工程师,住于该厂四楼。其妻安娜·科雷纳,女,57岁,德国籍。
  案发于2月25日凌晨零时50分。当警方得讯后赶往现场时,查得盗匪等已在该厂三班职员报告警察局前逃逸,警方在现场看到第一被害人厂长科雷纳躺在地板上,由该厂请来的外国籍医生证明,已经气绝身亡。只见死者面部有血迹,并稍有伤痕,手腕上尚铐有手铐一副,楼梯栏杆上遗留白纱绳一根,地上衣服零乱,狼藉满地。警方当场拍照,以备查验储案。
  据第二被害人、即科雷纳之妻安娜·科雷纳诉说:24日晚上10时许,她已在寝室睡眠,突然听到写字间内她丈夫与人谈话的嘈杂声音,因不明情形,便走出卧室到写字间内探视。不料刚一出门,即有盗贼用丝袜将她的手足缚住,而科雷纳也被其余4盗使用手铐及白纱绳缚住手足。其中有一个盗贼操着不标准的英语,胁迫他们交出保险箱上的钥匙。他们见盗贼们均持有凶器,故未敢抵抗,即交出钥匙。
  盗贼将科雷纳及其妻拉到楼梯旁,将科雷纳缚绑于楼梯栏杆上,科雷纳因手足颈部都被缚住,故无法行动;盗贼又将其妻摁倒于科雷纳身旁,再用一绒毯蒙住头部。然后,盗贼即在四楼各室搜索抢劫,约达两小时之久。抢劫之后,即携赃物下楼逃逸。
  等到强盗逃走后,安娜·科雷纳在手脚均被绑缚的情况下,只好以膝向前移动至厨房内,用菜刀割断绳索,然后找电话通知该厂三班职员来厂,设法将科雷纳手上之手铐开启一只,解去绳索,并立即请外籍医生来厂急救,但科雷纳因被缚过紧,且时间过长,已经气绝身死。又电话通知警方,警方来现场查验后,将盗贼等诸人遗留之作案工具手铐一副、绳一根存分局备查。
  该案第一被害人已被害身死,而第二被害人因受惊惶刺激过深,故对于损失物件一时无法记忆,难以详细检查并估计总值。仅初步报称损失有:(一)钻戒5只(内有1只上镶真珠2粒);(二)珠项圈1只;(三)金镯镶有钻石1只;(四)金镶石别针5只;(五)金质别针(北平出品)数只;(六)假牙齿上有金牙数只;(七)金银质浪琴牌挂表各1只;(八)女式手表,金质4只;镀克罗米1只,表上均附有金质表带链;(九)法币2000万元;(十)美钞1700百元;(十一)小赤金条41两。
  该案以后查证情况如下:盗贼李阿六、何根荣、吴志高三人提议抢劫该厂,在其同伙赞同下共同作案。李阿六因时常与啤酒厂接洽啤酒生意,故认识了厂长科雷纳。便由同伙王克明、王东原设计了抢劫计划。因李阿六系杨浦区义警队警长,平时与警局人员接近,李阿六的所有部下均属无业流氓,“无论大小非法之事,均由李向警局接洽就无事,所以小流氓势力很为膨胀起来”(上海警局“秘密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第131号)。
  李阿六是苏北人,住在杨树浦路依仁里6号,以前曾做过小生意,后于抗日时期改收铜元接济日本人(军用);抗战胜利后,他参加了义警队,在依仁里专收无业青年为徒,设计抢劫包运烟毒,由码头运至各方。
  李的同伙吴志高为扬州人,住在杨树浦路华忻坊99号。抗战前在沪西、南市赌台抱台脚;抗战胜利后参加淞沪警备部稽查队,自备手枪一支,在该区一带专收无业青年流氓,以抢劫、敲诈为生。有关方面查明,怡和啤酒厂盗劫杀人案后,李阿六、吴志高等坐地分赃。李阿六分得金条1只。
  警察局将李阿六等拘捕后,李阿六凭着平日与警察局人员的关系,买通警方,被宣布无罪释放。涉及该案曾有一秘密报告,告发警察局在李阿六被释放问题上有与流氓头子李阿六勾结及受贿嫌疑(参见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258页)。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4)
  
  上海滩的流氓所以能猖獗一时,关键就在于他们与警察局有勾结。此案的特点是警察局与流氓、强盗勾结造成抢劫杀人案,其背后所隐蔽着的是一个“权”与“钱”交易的黑暗内幕。“权”与“钱”的交易必然与社会罪恶活动相联系,其结果是造成了对社会更大的危害。
  
  
  一窃贼行为的发展(1)
  
  窃贼行为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由单独作案发展为集团作案
  窃贼产生之初,都是单独作案,因为是干见不得人的勾当,所以只是一个人偷偷地干,从不敢将其技示于他人。但随着窃贼作案机遇的增多,贼心也就越来越大,最早羞于示人的
  偷技,便成了结帮聚伙的招牌。于是,窃贼们为了交流偷窃技艺,逐渐形成盗窃集团。
  盗窃集团的形成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这就是盗窃活动的需要。窃贼在行窃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个人难以独立完成的偷窃任务,于是,便产生了需要他人帮一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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