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际关系的最好方案:沟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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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际关系的最好方案:沟通力-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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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改变你的立场”。这就好比说,“要就拿走,不要拉倒”,或者“按我的意思办,要不然我就不干”。

过早下定论的前提是,对方宁愿以我的条件接受协议,而不愿空手而归。为了让对方接受我的条件,我需要做的就是向对方充分表明我的立场,使对方相信我不会改变。最常用的约束自己的方法也许就是公开声明“我绝不增加税收”,或采取一些不可改变的行动:“我们已经定了那些织布机”。

早下定论有时也能“奏效”。要与不要你看着办,你可能选择让步,但只此一次而已,以后可就行不通了。如果我老是要求你接受我事先敲定的立场,那只能引起你的反感,你可能以同样的方法对付我。过早定论不仅威胁双方的关系,而且即便在我进一步理解了你的利益所在、双方共同寻求新的方案后,也不能达成一个更好的协议。

乐于接受别人的观点。正如上文所说,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助于打开谈判的局面,以制订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我必须同时向对方表明,我的意愿并非不能改变——我乐于接受不同意见。在谈判之前,我应该想一想自己希望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哪些条件对我有利而对方也能接受,哪些标准我认为公正你也觉得合理。如果我非常了解谈判主题,我一开始就可以明确自己的提议,同时也表示愿意接受不同意见:

如果我付得起,我愿意支付房子所值的款项。根据附近房子最近的销售情况、银行方面的估算,再加上税收、租金方面的考虑,我想你的房子大概在165 000到180 000美元之间。这是我的计算和数据来源。我打算给你出个实价,172 500美元,最多再加上检查白蚁所需的费用①。此外,如果你能拿出客观证据证明你的房子比这个价值钱,我也可以考虑。

这段话向对方表达了我的想法,摆出了我的理由。但也没有把话说死,或者强迫对方接受我的条件。以这种方式协商,我既不示弱,又留有余地。如果卖主觉得有压力,也是因为这栋房子客观上值多少钱摆在了那儿,并不是我向他施加了压力。

关注立场还是寻求利益

关注立场使谈判忽视了利益的存在。如果我在谈判一开始就定好自己的立场,那就意味着直接冲着某个特定答案而来,而不是首先弄清楚问题之所在。我的立场完全有可能忽略你的利益。因此,即使我给自己留有余地,你还会认为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重视,有种被迫的感觉。

许多公司和工会之间的谈判一上来就摆出各自立场。这种做法必然带来争端:你有策略,我有对策。即便是“集体磋商”这个词也含有讨价还价的意味。每一项决定都需要一番讨价还价。两边都不愿松口,除非对方首先作出让步。如果每个家庭成员都非得有回报才肯出点力,那么大家一起处理问题就会很费劲。
使用立场战术有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即双方在原有的立场上作出让步,到头来没有哪一方能实现他们的根本利益。当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时,我们往往觉得自己“输了”——而且是在对方的强制之下认输的。虽然一次两次被迫认输不要紧,多次下来,双方的关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寻求利益。只有讨论彼此间的共同利益,谈判才能富有成效。在正式谈判开始之前,我们应当先有个“热身”,共同审视一下各方的利益,比如协议应该包括哪几个方面?双方在其中的利益分别是什么?而不是一上来就搬出自己单方面决定的方案——知道对方一定会让我在方案上作出让步。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常碰到彼此互不相同但并非冲突的利益,这样的分歧能够得到解决。某家公司出于税收考虑,不希望资产登记在账面上,而另一家公司为了规范却希望账面资产有所增加。双方共同协商则发现彼此的利益具有互补性,交换立场倒在其次了。审视共同利益还能制造合作气氛。

非此即彼还是多种选择

限制对方的选择是一种强制手段。即使我没有在谈判之初就抛出我的立场,我仍可能把谈判看成逐步缩小你选择余地的过程,最后让你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我只给对方有限的选择,拒绝考虑更多的选择余地,必然会引起对方的反感。

律师常把事情简化为法律问题,或把复杂情况轻描淡写为“只是钱的事”。留给对方的选择余地越小,对方的被迫感就越强。

创造多种选择。如果谈判双方能提出大量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不过早下定论,谈判就能取得良好的实质性效果。可供选择的方案越多,协调不同意见的机会也就越大。

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实质性成果会更有价值,其过程也不带有强制意味。这两种情况都有利于双方的关系。

使对方屈服还是心悦诚服

使对方屈服本身就带有强制性。在多数谈判中,一旦明确了立场,作出了决定,并把选择余地缩小后,双方便开始争论他们愿意或不愿意做的事。讨论的话题便是一方拒绝做另一方要求的事。说得直白点,这就好比一个店老板说:“那辆二手自行车少于75美元不卖。”而一位感兴趣的顾客说:“超过45美元不买。”如此一来,谈话兜来兜去,无非是一方迫使另一方让步。“你最好现在就脱手,要不然还得放一个冬天。”“你要是这个周末想有辆自行车用,你就只能买这辆。星期五晚上别的店可都不开门。”

这些手段本身就是强制性的,因为它们将立足点放在对方的意志力上,而不是放在对方的理性思维上。当我们采取这种手段时,我们不是在理智地探讨实际问题——自行车的价格,而是试图削弱对方的意志,使对方无法拒绝我们的要求。

使对方心悦诚服。在谈判中,双方由于纠缠于他们愿意或不愿意做什么,却常常忘了讨论他们应该做什么。他们没有讨论外界同行标准,以作为公正解决问题的基准。在双方眼里,谈判过程是否合理应当是衡量结局好坏的一个标准。而且,接受一个外界同行标准显然比屈服于对方强加的立场容易得多。如果我让步只是因为对方比我更顽固不化,我肯定不服,觉得是被迫的。但是如果你拿出外界同行标准说服我这个价格实际上是合理的,我会心悦诚服。“我是做生意的,上个礼拜花了50美元买进这辆车。二手车除非我能赚一半,否则划不来。或者这么说,你周末租一辆自行车要花25美元,你只需花周末租车的钱再加上我买车的本钱就能拿下这辆车。”

使对方没有退路还是改善自己的选择

让对方没有退路对他们构成威胁。最糟糕的方法莫过于威胁对方如不接受我们的意见,他们将自食恶果。我们的立足点没有放在取得符合双方利益的协议上,而是威胁对方如果不接受我们的意见他们将受到伤害。在与上司面对面谈判中,我可能会说:“如果你不给我加薪,我就辞职,并且给你所有的客户写信,告发你的种种劣迹,让他们到别处去做生意。”

威胁关注的是没能达成协议的后果。用一个术语来表示即为——没能达成协议时的“最佳替代方案”,简称BATNA(the 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威胁对方意味着使对方的退路,即最佳替代方案,比他原来设想的要糟。这样的威胁能达到目的,完全是因为对方受到了胁迫。对方必须接受协议,不是因为协议本身有利,而是不接受的后果将十分不利。

当我威胁对方时,可能面临三种结果:对方退让,我“赢”了;你不退让,我对你实施了威胁;你没有退让,我也决定不对你实施威胁。所有结果都对双方的关系不利,也无助于将来解决问题,反而给“日后”埋下了隐患。

改善自己的选择。我的谈判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我能做什么。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改善我的选择,即加强我的“最佳替代方案”(BATNA),我能说服对方同意我的意见。假如你的自行车要75美元,而我的朋友有辆车,比你的还稍微好一些,只要60美元。如果你不把价钱降到55美元,我还不如花60美元买我朋友的车。这样,我没有影响对方的选择,但却加大了可供我自己选择的余地。我没有威胁对方。相反,我坦白地告诉对方,如果我们不能在某个价位上成交,选择退场符合我的利益。你可能会觉得受到很大限制,但并没有感到有什么压力。我的行为没有损害我们将来处理问题的能力。

强制性手段无一例外地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选择说服战术与本书谈到的其他要素相吻合。说服模式对双方关系来说是完全积极的。不管对方态度如何,使用说服战术会给我带来好结果,而且能使双方将来更好地合作。

如果觉得对方不值得交谈,那么理性思维、相互理解、有效沟通、值得信赖的行为和说服方式对建立良好关系就全然无用。交往可能短暂,也可能还将继续。也许双方就此不相往来,也不会有什么损失。但与父母之间或美国和苏联两国之间,却免不了要长期打交道。如果你我之间要成功解决分歧,我必须接受相互往来的事实,并将对方视做合作伙伴——其利益和观点应值得考虑。

排斥对方给双方解决问题带来人为障碍

不接受与自己利益发生冲突的人至少会妨碍双方沟通。我砰地关上门,扬长而去,挂断电话或拒绝与对方交谈。没有了对方本可以提供的信息,失去了让对方了解情况、说服对方的机会,我不得已只能单枪匹马对付眼前的问题。我们本应同舟共济,我却故意对另一方视而不见。

40年来,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就互相排斥。有时是巴勒斯坦领导人,有时是以色列领导人,有时是双方互不接受对方,拒绝与对方谈判。这种排斥使得双方无法进行沟通,也无从取得相互理解,从而不能消除他们之间严重的分歧。

排斥他人会树立心理屏障

纵然排斥对方没有造成双方之间沟通的实际障碍(交流渠道仍然畅通),但排斥带来的心理障碍同样具有破坏性。假如我坚持认为自己高人一等,认为你的观点不值一提,我便破坏了你同我打交道的意愿。即使在偶然邂逅中,这也同样具有破坏性。比如:

我在乡间一条狭窄的林中小道上驾车行驶,正慢慢地转过一个弯,突然撞上了迎面驶来的一辆车。开车的是一个年轻姑娘,看上去只有十几岁。我们俩人被狠狠颠了一下,但都没受伤。车却撞得很惨:车灯碎了,车头瘪了,挡板挤坏,凹进去一块。

这时,我可以质问她会不会开车,把事故的责任推到她身上,或者根本不听她分辩。这样的处理方式很难解决眼前的事故问题。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场景:

谈话内容 效果

“真见鬼,你怎么开的车?” 指责对方

“真是不能让女人开车。” 贬低对方

“没有像你这样开车的。别找借口了。” 不容对方分辩

“谁替你负这个责任?是你爸的车?我怎么能找到他?” 寻找“值得”商谈的人

经过这番抢白,对方没有分辩的余地,又被损了一顿,自然很生气。这样的结局便是:

◎ 她不可能试着与我诚心诚意地沟通;

◎ 我不可能理解她对事情的看法;

◎ 没有人会相信对方;

◎ 没有人会试图说服对方。

也就是说,我们不太可能很好地处理这件事。

即使没有完全排斥对方,这对双方的关系也有损害。我们都有“被人损了一顿”的经历。法律教授会说:“如果你在回答问题之前用脑子想一想,你会怎么回答?”餐馆领班也会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神情。不管是哪一种职业,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机构,都会有人试图通过贬低别人来抬高自己。

在公司和某些官僚机构,使用行话和搬出一串人名(不管本意如何)都会被认为是排外的信号:“我是这个圈子里的,你可不是。”职衔、私人餐厅、特设的安全审查和其他一些职务特权经常给我们造成这样的感觉,在别人眼里,我们低人一等。

在政府和其他政治机构中,排斥会造成心理和实际障碍。对以色列人说犹太人不能在中东占有一席之地,或者对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说他们没有民族自决权,既会限制双方之间的交流,也会阻碍双方产生进一步理解对方的愿望。
在个人、公司和政府之间,排斥他人,不管是明指还是暗含,都传递了同样的意思:即我是对的、你是错的,我没什么可从你那儿学的,你根本就一文不值。本来对方可能还有诚意同我沟通、了解我的看法、信任我或者同我合作,领会了这层意思,对方的诚意也就消失殆尽了。事实上,排斥对方等于宣布了我对你的看法:你对我无关紧要,我丝毫不会受你所说的影响。诸如此类的行为将破坏双方共同解决分歧的能力。

无条件接受

对某些人,如街上的乞丐,我可能明智地决定不跟他有任何纠缠,并明确地拒绝他。但如果我想同你合作,我就必须把你当做合作伙伴来接受你。我的目的是解决我们之间的分歧,排斥对方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正如第三章指出的那样,为了更好地处理双方之间的分歧,我们应当求同存异。为了解决你我之间的分歧,我需要同你打交道。事实上,我并不一定要赞同对方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彻底分清接受和赞同之间的差异,就能更好地保持我们之间的关系。

为了表示对他人的强烈不满,我们常常拒绝同他们打交道。因为感觉对方的行为有不妥之处,我们就认为那个人不值得我们花时间和精力与之交往:“她干出那种事,我再也不要跟她说话了”,“既然我们不赞同非洲人国民大会的做法,我们就没有必要同他们会谈”。一方面不喜欢别人的行为,一方面又同他们保持往来,这在我们自己和选民看来,似乎言行不一。排斥某人和他的行为要容易得多,也让人看得明白。如果我同我那一事无成的儿子断绝往来,不给他钱,没有人会认为我赞同儿子的行为。但我这么做却显然破坏了两个人解决分歧的可能性。

《圣经》上说“要爱你的敌人”,但这并不表明我们赞同他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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