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三十年--改革开放四次大争论亲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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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三十年--改革开放四次大争论亲历记-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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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再说,他们起步的时候面临的风险也非一般人所能了解,对此应该给予更多理解。
因此就有了大赦派和折中派。
北师大教授钟伟2003年7月发表文章,要求大赦天下。他认为,当初中国私营企业主是在非常特殊的国情之下起步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难以避免。对他们每个人的〃第一桶金〃不必苛刻地追究。现在有一些私营企业家惶惶不可终日,他们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把资金转移到国外,因此对私营企业家要学学古代大赦天下的做法,既往不咎,下不为例。
折中派既不赞成大赦天下,也不赞成彻底清算。他们主张,如果证据确凿就要追究,发现谁的问题追究谁。
2003年9月,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光彩事业的倡导者和参与者,向他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参加光彩事业有没有赎罪心理?〃
胡德平说,把原罪按在民营企业家身上是错误的。明明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怎么成了原罪分子?这简直是倒退。
刘永好绕了一个弯子说话。他说,1994年的时候,我们10位民营企业家在一块探讨,究竟做点什么事对国家有利?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面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走过来,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帮助他们。很多民营企业家都是这样想的,这就是光彩事业的起源。
张朝阳对记者说,民营企业家向国家缴税,这样的企业家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
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批转的一个文件引起了全国极大关注。这个文件是河北省政法委在2003年12月31号出台的,名为《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个文件被称为〃30条〃。

第48节:原罪激辩:要不要给富豪大起底?(2)

受到媒体广泛报道的是第7条: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溯实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溯其内,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30条〃还规定: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
《北京青年报》发表文章说,河北省的做法体现了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
更多的媒体指出,河北省的《决定》实际上表明官方不赞成原罪说。
在这场争论中,我在《大突破》这本书中指出,私有财产的原罪说实际上起源于欧洲。在中世纪西欧,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原罪。他在《对圣约翰的评论》这篇文章中指出,原罪引来了贪欲,贪欲使人们在耕种土地时为〃你的〃、〃我的〃而争斗,私有财产就产生了。神学家们认为,理想社会没有私有财产。格劳斯的《中世纪的社会乌托邦》中说,在那里,〃我的〃一词不知为何物。
神学家否定私有财产,压制了欧洲私人财产权利的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在不断突破这些清规戒律。两种趋势斗争的结果,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从法规方面初步确立了私人财产权。启蒙运动兴起之后,最终解决了私人财产权的问题。约翰·洛克说:我的劳动使它们(自然物品)脱离了原来所处的状态,从而确立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洛克又通过天赋人权和契约理论,论证了私有财产权应该保护。众所周知,西欧经济的起飞和社会现代化,与启蒙运动破除了中世纪以来种种观念枷锁有密切的关系。其中,关于私有财产权利的命运,尤其值得关注。
我在书中说,所谓原罪,并不是一个经济犯罪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种自我救赎的文化表达。有些人引用原罪论,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普通民众中造成了混乱,助长了民粹主义思潮。
有学者指出,原罪说盛行,与中国传统社会蔑视工商有关。韩非子把商人列为〃五蠹〃之一,说商人就像蛀坏木头的蠹虫一样祸国殃民。明朝初年,江南巨富沈万三对朱元璋政权竭力做出贡献,捐修了从洪武门到西水门的城墙,并响应号召在南京投资建房1654栋,开酒楼4座,结果还是被抄家发配云南,个人资产完全得不到保障,而产权方面长期的混乱情况,是中国社会科学技术进步迟缓和生产力得不到突破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传统社会中这些教训值得深思。
吴敬琏说,在私营企业家当中,确实有一些人热衷结交政府官员,企图不靠自己的经营努力,而是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为自己谋取非分财富。但是我们决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把私营企业家群体一棍子打死。对富人必须区分各种不同的情形,在我看来,关键还在政府。必须限制各级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一定要把这种权力置于法律约束和大众监督之下,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49节:巩献田旋风:《物权法》一波三折,终成正果(1)

巩献田旋风:《物权法》一波三折,终成正果
一位北京大学教授在2005年8月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信,叫停一部《物权法(草案)》,导致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站在潮头浪尖上的这位标签性人物,就是巩献田。有人说他是〃英雄〃,有人说他是〃罪人〃,你怎么看?
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物权法》当然重要。先秦的法家慎子讲过一个故事:一只兔子在街上跑,上百人在后面追捕,这些人虽然出于贪欲,但没人责备他们,因为那只兔子的所有权尚未确定。市场上有很多兔子在卖,人们却连看都不看,这并不是他们都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这些兔子的所有权已经确定了,即使贪婪的人也不去争夺了。
你看老祖宗多聪明,这么短一个故事就把物权的重要性讲得生动活泼,人人都懂。
8月12日,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封公开信。这封信有个上纲上线的题目:《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要是在过去〃大批判〃年代,这种吓人的定性足以让《物权法(草案)》陷入灭顶之灾了。
巩献田的逻辑是什么呢?
他说,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之后,首要任务就是〃废除和破坏私有制〃。由此,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社会主义宪法一定要明确〃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这两条规定的用语层级是不一样的。
巩教授提醒大家,在我国,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要千方百计予以废除,同时又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取而代之。巩献田说,《物权法(草案)》竟然把公共财产头上的〃神圣〃二字拿掉,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并列起来,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他说,实质上,《物权法(草案)》是〃以保护个人物权为核心,保护国家、集体物权为陪衬。〃巩献田说,近年来,有些人通过国企产权改革侵吞国有资产成为巨富,在这种形势下讲平等保护,〃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的《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
巩教授对此气愤之极,他在信中说,事情演变的结果正如〃有的群众所讲的'共产党'变成'私产党'了!〃
巩献田给《物权法(草案)》扣上了4顶大帽子:背离了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背离了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背离了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
他认为,《物权法(草案)》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与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区别。
这封信一出,犹如一块巨石投入湖中。有人说巩献田的公开信是〃最牛的〃的一封公开信,有人说是〃世纪最荒谬的〃质问,而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说,巩献田这封信的本质是〃要不要改革开放的问题〃。
全国人大很虚心。一个月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邀请巩献田到人大宾馆进行长谈。引人注目的是,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没有进入审议议程。
媒体高调报道此事说,〃一封公开信叫停了《物权法》〃。巩献田则说:〃他们说这部法律是让我给搅黄的,我说原因不在我,而是你们的内容在本质上存在问题,只是现在问题被发现了而已。〃巩献田因此声名鹊起。
海内外媒体竞相采访他,各种会议请他发言,他有点忙不过来了。〃左〃派朋友们对这位〃破土而出〃的斗士赞赏不已。
2006年,繁忙的巩献田撰写了20篇文章,绝大部分与《物权法(草案)》有关。其中,最有挑战性的是《关于〈物权法〉讨论答友人》。这封公开信洋洋洒洒10万字,全面阐述了他的看法。

第50节:巩献田旋风:《物权法》一波三折,终成正果(2)

这一年3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左大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瑞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等人在北京乌有之乡书吧召开会议,声援巩献田。左大培说,现在《物权法(草案)》片面依据〃占有〃来界定〃权利人〃,就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变得极为容易。在众人的演讲中,〃违宪〃和〃国有资产流失〃是反复提及的词汇。刘瑞复在演讲中重复了他近来多次批评《物权法(草案)》的观点,这就是〃违反宪法、违反党章、违反党心民意。〃演讲者们共同担心的是,这部法律有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流失当中既得利益者的保护伞。
与此同时,《物权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记者说:〃巩献田教授的看法也代表一种认识。他提出意见本身就表明他对国家立法的关心,对此我表示尊重。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巩教授等人上书提出的观点有失偏激。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这只是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一种杂音。〃
《物权法(草案)》并没有被打入冷宫。按照公布的日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在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
巩献田再次忙碌起来。在这次会议召开的15天前,他再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封题目很长的公开信:《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这一次是兴师动众,在信上签名的除巩献田之外,还有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张勤德等718人。后来巩献田对媒体说,这封公开信的主要内容是李成瑞起草的,然后由七八个学者和干部反复讨论定稿。在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3天前,巩献田等人向176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别寄出了公开信。
第二十五次会议如期召开了。让巩献田生气的是,绝大多数与会者对《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肯定态度。
于是,在会议开始后的第3天,巩献田在乌有之乡网站上发表了《致胡锦涛、吴邦国的公开信》。他在信中称两位领导人为〃同志〃,他解释说这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习惯。
在这封信中,他提出4点意见:第一,《物权法(草案)》不应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第二,《物权法(草案)》应该写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报纸报道说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物权法(草案)》持认同肯定的态度,不符合事实。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宣传部门当中,有人压制不同的声音。巩献田说,《物权法(草案)》的通过应该延长期限,不要那么匆忙。有人注意到,这封信末尾的日期是2006年12月26日,这一天恰好是巩献田敬仰的毛泽东的诞辰。
2006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5天审议之后进行表决。结果是,155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对《物权法(草案)》的第七次审议。会议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新华社报道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物权法(草案)》〃体现了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的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那么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就没法搞,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平等竞争。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侵害,而保护不同,我想老百姓不会答应。

第51节:巩献田旋风:《物权法》一波三折,终成正果(3)

2007年2月16日,一本名为《〃巩献田旋风〃实录》的新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推出。书的封面上写着:〃继《〃郎旋风〃实录》、《刘国光旋风实录》之后隆重推出。〃前部级退休高官、学者及各界人士出席了新书发布会。人们注意到,在出席会议的百余人当中,绝大多数是白发苍苍的老者,他们在发言中极力声讨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物权法(草案)》,指《物权法(草案)》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思想背道而驰。李成瑞在发言中,连续七问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要通过这部法律意欲何在?经济学家刘国光送来了书面发言,对巩献田的意见表示〃完全赞成〃。
就在新书发布会的同一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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