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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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 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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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瞻波犍度」∶「杂诵跋渠法」15「应不应羯磨」,意义相合,但极为简略。 


  一一、「呵责犍度」∶「杂诵跋渠法」7 「折伏」·8「不共语」·9「摈出」·10「发欢喜」·11「举羯磨」∶列举事缘,比上座部律为详。被羯磨者,应怎样随顺行,然後解除,别属「随顺行舍」。这部分与「呵责犍度」相当,接近完成。 


  一二、「人犍度」∶「杂诵跋渠法」,12「别住」·13「摩那 」·14「出罪」,结名为∶ 'P340' 「别住摩那 阿浮呵那毗尼摄」(13)。与「人犍度」相当,但与「犯相」的广说相结合。 


  一三、「覆藏犍度」∶「杂诵跋渠法」16「随顺行舍」,通於「折伏」、「不语」、「摈出」、「发喜」、「举」、「别住摩那 」──六种。『毗尼摩得勒伽』的207「下意」·208「种种不共住」,与「杂诵跋渠法」相合。『四分律』的「覆藏犍度」,专约「别住」者说。上来五种犍度,在「杂诵跋渠」中,次第蝉联而来,虽一部分还没有具备犍度的规模,但确为五种犍度未分立前的形态。 


  一四、「遮犍度」∶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本有「止说戒」、「止自恣」──二项。遮说戒部分,在「杂诵跋渠法」的「布萨法」中(14)。遮布萨的事缘,『四分律』也是编入「说戒犍度」的(15)。从「杂诵跋渠法」去看,遮止说戒,没有成为一类的意义。 


  一五、「破僧犍度」∶在『僧只律』中,破僧的因缘,部分编在「波罗提木叉分别」 Pra^timoks!a…vibhan%ga的僧残第十戒中。「杂诵跋渠法」的24「异住」·95「破僧」,都与「破僧犍度」相当,但没有集成一类的形迹。 


  一六、「灭诤犍度」∶「杂诵跋渠法」,121「灭事」·122「灭诤事」,仅列举了「四诤事」,「七灭诤」的名目。「灭」与「诤事」,为「摩得勒伽」的项目,而又同时编入「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为波罗提木叉的一部分。上座部系的诸律,「灭诤法」的分别, 'P341' 都编入与犍度相当的部分,而没有作为波罗提木叉的分别。仅有『十诵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犍度部分,都有七灭诤的分别,但不免重复了!『僧只律』在「杂诵跋渠法」中,没有分别;却在波逸提pa^tayantika的「发诤戒」中,广说「七灭诤」与「四诤事」(16),内容与「灭诤犍度」相当。『僧只律』与『十诵律』,与犍度相当部分的组织,是比较古的,而「灭诤法」的解说,却没有一致。可见「七灭诤」部分,起初是怎样的游移於「波罗提木叉分别」及「犍度」部分了!以「杂诵跋渠法」而论,是没有「灭诤犍度」的倾向的。 


  一七、「比丘尼犍度」∶「杂诵跋渠法」54「比丘尼法」,所集的部分,与「比丘尼犍度」相近;这是类集完成很早的部分。 


  一八、「法犍度」∶大概的说,与『僧只律』的「威仪法」相当。「摩得勒伽」,早就分为二类或三类,别立「威仪」──「行法」一类,但这是大概的分类,与犍度部分的「威仪犍度」(或称为法),是略有不同的。『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经』的第三部分;『僧只律』的「威仪法」,其中的一部分,如『僧只律』七跋渠中的三、四、七──三跋渠,在上座部系的犍度中,都是归入「杂犍度」的。所以『僧只律』的「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固有部分,并不等於分离出来的「威仪犍度」。 


  一九、「房舍犍度」∶「杂诵跋渠法」中,25「僧断事」·26「田地法」·27「僧房法」· 'P342' 28「营事法」·29「床褥法」·30「恭敬法」,次第相连,与「房舍犍度」相当。 


  二0、「杂犍度」∶『僧只律』有「杂诵」,这是项目众多,包括僧伽规制的大部分。在上座部系,犍度的分离别立过程中,「杂诵」是越来越小了。说一切有部的「杂诵」,还包含有「破僧」、「比丘尼」、「威仪」部分。等到这都分离独立,剩馀的琐细事项,成为名符其实的「杂事」──「小事犍度」了。现存的『僧只律』,「杂诵」还是众多项目的总汇,与「杂犍度」不同。 


  二一、「集法毗尼五百人」;二二、「七百集法毗尼」。「杂诵跋渠法」有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与之相当。这二部分,有关结集史实,早已集成。关於七百结集,当时的论诤,『僧只律』仅「受取金银」一事。上座系说,起诤虽仅是为了受取金银,而论诤共有十事。以『僧只律』所说而论,当时论诤主题,只是受取金银一事。「十事非法」,应为从七百结集起,到二部分裂──上座部成立的时代,僧伽内部所有诤论的总合。 


  总观上面所说,比对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僧只律』的情形是这样的∶1。接近完成的,有「受具足」、「布萨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别住摩那 阿浮呵那毗尼摄」、「毗尼法」、「比丘尼法」、「集法毗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毗尼」──一0类。 2。粗具雏形的,有「革屣法」、「药法」、「应不应羯磨」、「随顺行舍」──四类。 'P343' 3。次第相连的,有「迦 那衣」(三项),「他逻!2 」与「异住」(二项──拘 弥),「折伏」┅┅ 「举羯磨」(五项──呵责),「僧断事」┅┅「恭敬法」「六项──房舍)──四类。 4。未曾考虑的,有「遮」、「破僧」,「灭诤」── 三类,『僧只律』的集成者,还没有意识到这将成为一部类。而「杂」与「威仪」──二类,要等到一切分离後,剩馀的自然整编为二部。 


  犍度部分的发展成立,可以作这样的结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为「摩得勒伽」的大众部诵本,与『毗尼摩得勒伽』,『毗尼诵』的一部分;『毗尼母经』,是同一本源的。这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一切僧伽规制的总集。在佛教的开展中,「摩得勒伽」的解说,以其中的重要项目为主,类集有关的项目,与当时惯行的规制,渐成为一聚一聚的部类。『僧只律』就是这样,代表了部派将分与初分的形态。遵循这一学风,更为严密的类集,分离而成为一类一类的犍度部分,那是上座部重律学派的业绩! 


  在本节第一项的比较中,发现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在前面的几类,可说是各律一致的。越到後面,各部律的出入越大。犍度部分的成立,是不止一次集成的。犍度部分,『四分律』与『五分律』,都分属於三分,也可说分为三类。而『铜 律』分为「大品(一0犍度),「小品」( 'P344' 一二犍度);『十诵律』也分为二类──「七法」、「八法」(此外有「杂诵」,还没有分为多少法)。『铜 律』与『十诵律』,虽数目的多少不合,而都分为二大类,这是应该重视的。在犍度部分的成立过程中,应该有过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事实。 


  犍度的母体是「杂诵」(说一切有部,仍保有威仪属於「杂诵」的传统),又分为「杂诵」与「威仪」;一切犍度依此而分离出来。犍度集成(分离出来)的第一阶段,是(依『十诵律』)「受具足」、「布萨」、「自恣」、「安居」、「皮革」、「医药」(『五分律』依古义,分药与食为二)、「衣」、「迦 那衣」──八种。虽然次第小小出入,而可说大致相同。第二阶段集出的是∶「俱舍弥」、「瞻波」、「般茶卢伽」、「僧残悔」(或分为二)、「遮」、「卧具」、「诤事」──七种,或加「调达」为八类。这是说一切有与分别说部,将分与初分的阶段。其他部分,还包含在「杂诵」中。这七种或八种,虽次第的出入较大(前四种,开合不同,而次第相近),但主要差别,只是『四分律』编「房舍」在後面,『铜 律』与『五分律』,编「遮说戒」在後面而已。等到「比丘尼」别出;旧有「杂诵」的剩馀部分,与「威仪」部分,重整理而编成「杂」与「威仪」──二种;加上早已集成的附录部分,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这是第三阶段,分别说部的最後整理。『铜 律』不忘过去的二分法,整编为「大品」与「小品」。『四分律』与『五分律』,就分编为三分了。最後的集出、整编,到了分别说部再分派的阶段。最 'P345' 後集出部分,没有从来的传说为依据,只凭自部的意见来编排次第,这所以越到後面,次第的出入越大了。 


   
注【42…001】『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五上)。 
注【42…002】『摩诃僧只律』卷二四──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二上──四四一上)。 
注【42…003】羯磨与羯磨事,是通於前面的「受具足」,及以下的种种羯磨。 
注【42…004】『毗尼母经』卷二·三,与此相当的部分,也广明犯相(正二四·八一一上──八一三下)。 
注【42…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一四)。 
注【42…006】『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下)。 
注【42…007】如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项所列。 
注【42…008】『摩诃僧只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注【42…009】『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下)。 
注【42…010】『摩诃僧只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注【42…011】『毗尼母经』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下)。 
注【42…012】『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二·八二一上)。 
注【42…013】『摩诃僧只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三八中)。 'P346' 
注【42…014】『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42…015】『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八二五上)。 
注【42…016】『摩诃僧只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第三项 犍度部的不同名称

  现存的犍度khandhaka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称,并不一致。『铜 律』二二章,都称为「犍度」。『四分律』也称为犍度,但末後二章,只说是「集法毗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毗尼」。还有,被推定为雪山部Haimavata的律藏,也有「诸犍度」。『五分律』二一章,都称为「法」dharma。『十诵律』也是称为「法」的,如「七法」、「八法」;「杂诵」中有「比丘尼法」、「杂法」。但「调达事」是例外,是不称「法」而称为「事」vastu 的。还有结集传说的附录部分──「五百比丘结集三藏法品」、「七百比丘集灭恶法品」,称为「品」varga。与『十诵律』同属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根有律』,称为「律事」、「律杂事」,一概都称为「事」。正量部Sam!mati^ya立「婆薮斗律」(事律),与『根有律』相同。在这些不同的部派中,『铜 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根有律』称为「事」,使用统一的名称。『四分律』与『十诵律』,名称不统一。『律藏之 'P347' 研究』,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起初名称是不统一的。「相应」、「律事」、「犍度」、「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称而贯彻全部,属於再整理的时期(1);这是大致正确的结论! 


  这些名称∶并不起於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於犍度的母体──「摩得勒伽」ma^tr!ka^ 时代。一、「法」∶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三分所用的名词;内容为僧伽内部,僧伽与个人的所有规制。依「摩得勒伽」,而「布萨法」、「安居法」等,一类一类的集出,称之为「法」,是最自然不过的。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五分律』,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称犍度部分为「法」,代表了该部早期的形态。然而「五百结集」、「七百结集」,并不是规章法制。而提婆达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制,反而是法制的破坏。在这点上,『十诵律』不称为「法」,显然是更妥当的。而『五分律』也称为「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铜 律』的「七百犍度」,说到「瞻波律事」(2)。「律事」Vinayavastu ,是『根有律』与正量部广泛使用的名称。与『铜 律』「瞻波律事」相当的,『十诵律』作「瞻波国毗尼行法中」(3)。「毗尼行法」,决非「律事」的别译。『十诵律』又说∶「舍婆提国毗尼药法中」(4);可见「行法」与「药法」一样,都是专名。「行法」应为A^ca^ra^…Dharmaka 的义译,本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称(如破戒、破威仪的分别,就是这样)。「瞻波法」部分,古称「瞻波行法」,可见「法」与「行法」,本没有太大的差别,其後才演化为二类的。『铜 律 'P348' 』还有「杂事犍度」,「事」在『铜 律』中,是并不生疏的。说一切有部,起初是称为「法」的,但逐渐使用「事」这一名称。如『十诵律』是称「法」的,但稍後成立的「调达事」,已称为「事」;其他的也渐以「事」来代替他。『十诵律』的「优波离问」,是成立於「七法」、「八法」等以後的。在「问波罗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应用,如「盗事」、「杀事」、「妄语事」、「问十三事」、「问波夜提事」(5)。与此相当的『毗尼摩得勒伽』,在问「七法」、「八法」中,作「问受戒事」、「问布萨事」、「问俱舍弥事」、「问羯磨事」、「问覆藏僧残事」等,而结名「优波离问事竟」(6)。依此可见,『十诵律』本称为「法」,而在律学的传流中,有以「事」代「法」的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称为「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称,一切都是适用的,这才取代了具有轨制意义的称呼──「法」。 


  三、「犍度」∶这是『铜 律』与『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名;如分为「三聚」,三聚就是三犍度了。这是新起的名称;从佛教圣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纪,『发智论』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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