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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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 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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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1…018】『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三)。『弥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注【31…019】『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八──一一九)。 
注【31…020】『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P241' 
注【31…021】『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注【31…022】『摩诃僧只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二三三下── 二三五下)。 
注【31…023】『摩诃僧只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注【31…024】『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六·七(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注【31…025】『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二)。 
注【31…026】上列章节,并见『南传大藏经』卷一,其页数为∶1。(五三──六三)。2。(九0──一一一)。3。(一三0 ──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 二二0)。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注【31…027】『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五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注【31…028】『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七──八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注【31…029】『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三──一三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 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注【31…030】『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注【31…03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 'P242' 
注【31…032】『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四(大正二三·六三八中 ──六四六下)。 
注【31…033】『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注【31…034】『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0中)。 
注【31…035】『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3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注【31…037】『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 
注【31…038】『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注【31…039】『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注【31…040】『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1…041】『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注【31…042】『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注【31…043】『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注【31…044】『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注【31…045】『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4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於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别」的事缘,如「恼他」戒,见卷二九 'P243' (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注【31…047】『十诵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二·七上──中)。3。(大正二二·一0下──一一上)。4。(大正二二·二一下──一三下)。 
注【31…04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 (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0中)。 
注【31…049】『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注【31…050】『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0中)。 
注【31…051】『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注【31…05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注【31…053】『摩诃僧只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31…054】『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注【31…05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注【31…056】各部事缘的项目,开合不一,计算不易,这只是举大数以表示不断增多而已。 
注【31…057】分别说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乱心、病坏心、初作,结说不犯。 
注【31…058】『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P244' 
注【31…059】『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注【31…060】『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七──五八)。 
注【31…061】『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六二──六三)。 
注【31…062】『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注【31…063】『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九──六一)。 
注【31…06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注【31…065】前後杂出,可检『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注【31…066】『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注【31…067】『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第二项 本生与譬喻(附属部分)

  「本生」ja^taka、「譬喻」apada^na,skt。avada^na,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 於「波罗提木叉分别」,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於「经藏」。这二分,在佛法的开展中,因时因地,被称为「本生」与「譬喻」的体裁与意义,都不免有些演变。这一切,留在(本论 'P245' 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与「譬喻」,在「律藏」中,被称为「眷属」(1),也就是附属部分。佛法不外乎「法」与「律」;法是义理与修证的开示,律是学处与轨则的制立。在法与律的流传(实行)中,次第结集出来,就与人(畜、非人等)事相结合。经律传说的人事,可归纳为三类∶一、佛与弟子的事迹∶在传说集出中,佛与弟子的事迹,片段的,局部的,与某一法义,某一规制相结合。又逐渐的联合起来,成为佛及弟子的传记。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罗门、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过佛教的观念而传述出来。这表示了世间的真正善法,以遮破传统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间善法的不彻底,而引向出世解脱。三、举世间事为例证∶这有点近於「比况」aupamya,但不是假设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说明某一善行或恶行时,引述世间(民间)共传的故事,以表达所要表达的意义。这种举为例证的故事,含有教训的意味。佛教传说的「因缘」(依制戒因缘而显著起来),「本生」「譬喻」等,都由於这些── 不同的体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为二∶经师所传的「本生」,在传述先贤的盛德时,以「即是我也」作结;这就成为释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萨的大行。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在说明某人某事时,进一步说∶不但现在这样,过去已就是这样了。叙述了过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说∶当时的某某,就是 'P246' 现在的某某。这一类型的「本生」,『僧只律』最多,共存五三则。『十诵律』与『根有律』,也有这一类型的「本生」。然『僧只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而『根有律』特重於「破僧事」。传说佛为了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广说五百本生」(2),这是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的特色。 


  这一类型的「本生」,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也是有的。与偷罗难陀Sthu^lananda^ 比丘尼有关的,『铜 律』有「黄金鸟」,显然为「本生」的体裁(3)。『四分律』也有「黄金鸟」「本生」;『根有律』说有∶「宝珠鹅」(黄金鸟的传说不同)、「贪贼」、「丑婆罗门」、「不贞妻」──四「本生」。但是,『僧只律』、『五分律』、『十诵律』,却都是没有的。与提婆达多有关的,『铜 律』有「小象学大象」事(4)。虽没有具备「本生」的文学形式,而确是释尊与提婆达多的前生。「小象学大象」事,『四分律』与『五分律』,都明确的是「本生」体裁。『僧只律』的「本生」很多,但有关提婆达多的,仅有一则──「野干主」。关於提婆达多的,『铜 律』一则,『四分律』三则,『五分律』四则,『十诵律』一则,而『根有律』多达三六则。在这一比较下,明确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统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倾向。重视佛教的问题人物,以提婆达多、偷罗难陀比丘尼的恶行为主,而广泛的传说,集录出来。这与『僧只律』的本生,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说,没有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是 'P247' 非常不同的。这到底谁古谁今呢! 


  依律部所传的「本生」,而论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无、多少为准量的。1。先应确认「本生」所表达的意义,这是关联於前生後世,善恶因果的具体化。善恶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论题。然在佛法的开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则,而要有具体的因果事实,可以指证。於是,传述的古人善行,指证为「即是我也」。对现在的释尊说,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实;这是经师所传的「本生」。律部中,举为例证的世间事──过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对现在的佛弟子,在传说中也成为前生後世的因果系;这是律师所传的「本生」。 


  2。经师与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同类的善恶因果;这是佛法中,善恶因果具体化的早期形态。我们知道,浑括而简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说善恶因果,没有作进一步的分类。但立善恶二性的大众部Maha^sa^m!ghika,就是这一思想的继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论,於善、恶外,别立无记性。分别说部,及从先上座部分出的,说一切有部中的「持经者」,都立三性说。说一切有部论师,及犊子部Va^tsi^putri^ya,成立四性说∶善性、不善性,有覆无记性、无覆无记性。「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异类而熟」的异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说一切有部论师中,发扬广大起来。如认清佛法思想的开展历程,那末律部本生所表现的,具体的因 'P248' 果事实,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说明;与大众部的思想,最为契合。同类的善恶因果说,在上座部中,渐为异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统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学风是不尽相同的。从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毗达磨abhidharma论师,是究理派。对於「本生」、「譬喻」等,取审慎的抉择态度。如『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说∶「诸传所说,或然不然」(5)。属於『十诵律』系统的『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0九中)说 ∶ 


  「凡是本生、因缘,不可依也。此中说者,非是修多罗,非是毗尼,不可以定义」。 


  「本生」、「因缘」、「譬喻」等,与经律相结合,而不是经律的实体;这是不可以作为定量的。所以重阿毗达磨的学派,对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视。为 宾Kas/mi^ra论师所重的,「除却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6)的『十诵律』,真正的意义在此。铜 部 Ta^mras/a^ti^ya重律,也有发达的阿毗达磨论。『铜 律』仅有「黄金鸟」本生,及「小象学大象」,可与『十诵律』作同样的理解。反之,大众部是重於修证,重於通俗,重经法而没有阿毗达磨论的(晚期也有)。『僧只律』保持了简略的,杂乱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组织,『僧只律』是古形的,下文当加以证实),却富有同类因果的「本生」。在说一切有部中,本为持经者(上座 'P249' 部本重经)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丰富的「本生」与「譬喻」。所以论究律中的「本生」,有无与多少不一,有关学风的不同,是不能忽视的一环。 


  可以简略的总结了。『铜 律』仅「黄金鸟」为「本生」,还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学大象」。『铜 律』编集完成时,当时的佛教界,就只有这二种「本生」吗?还是学风不同,简略而不多采录呢?仅有二项,而与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恰好相合,这是不能不引为希奇的!上座律与大众律,对於风行古代的「本生」,态度是显然不同的。同类因果的「本生」传说,是古老的,与大众部的思想及学风相合。所以在『僧只律』的编集中,保存的最多。铜 部是重论的,与某人其事相结合的「本生」传说,在『铜 律』的编集中,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关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与部派成立的时期,相去不能太远(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与补充,不能有太大的变动)。说一切有部──经师与论师分化时期,比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铜 部要迟一些。那时的说一切有部律,提婆达多的「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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