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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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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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於流动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就随著变异了。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 律』、『五分律』,都说起因於比丘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28)。『十诵律』也有这一说(29)。『僧只律』著重於衣色不分(30)。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於「点净」、「染净」的。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著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别(31);『根有律』说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32)∶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别上说。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也随著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只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得一波逸提。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毗尼罪」(33)。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净的,只是等於恶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著馀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注【29…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五三0下)。 
注【29…00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注【29…003】『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三)。 
注【29…004】『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注【29…00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注【29…00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注【29…007】『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注【29…008】『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注【29…009】『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注【29…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0上)。 
注【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注【29…012】『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注【29…013】『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七)。 
注【29…014】『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P216' 
注【29…015】『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注【29…016】『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七四)。 
注【29…01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29…018】『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注【29…019】『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注【29…02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注【29…021】『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注【29…02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注【29…023】『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注【29…024】『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九0──一九一)。『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六八上)。『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中)。 
注【29…025】『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注【29…02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注【29…02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注【29…028】『铜 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八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P217' )。 
注【29…029】『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上)。 
注【29…030】『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注【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注【29…03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注【29…033】『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注【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别

  「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发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所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别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别。这是持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说∶ 


   「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馀、知无馀。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粗恶、知不粗恶。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P218' 


  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只律』等都有说到(1)。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2)。『铜 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3)等,一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於罪犯的分类法。以此五类罪而分别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说∶ 


   「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於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无阿跋提者,┅┅是五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後四种罪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恶罪者,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非恶罪者,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译为犯。与法dharma不相应,与毗尼vinaya不相应;凡一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然在犯(罪)的分别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显然是过於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萨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所违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罗提木叉学处所能含摄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於「优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别立「婆薮斗律」Vastu…vinaya(4)。『四分律』等,於「波罗提木叉学」Pra^timoks!a…s/aiks!a外,别立「毗尼学」vinaya…s/aiks!a、「威仪学」a^ca^ra…s/aiks!a(5)。「破戒」si^la…vipatti以外,有「破威仪」a^ca^ra…vipatti等。总之,波罗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还有为僧伽──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还有,佛因犯而制立学处,都是针对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学处,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标准。但在罪的分别决断中,知道是并不如此简单的。以波罗夷pa^ra^jika^ 的不与取学处(盗戒)来说∶是有主物,有盗心,将物品取离原处,价值五钱∶这才构成这一重罪。假如,把无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盗心去盗取,当然也是有所违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罗夷罪。又如於有主物而起了盗心,作盗取的种种准备,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没有将物品取离原处时,还是不与取的方便罪。即使将物品取离原处,如物品不值五钱,也不犯这一学处。像上面所 'P220' 说的,或轻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应属於那一类呢? 


  大众部Maha^sa^m!ghika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而将第五聚的越毗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罗dus!kr!ta,给以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馀四部所不能容摄的一切过失。如『僧只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说∶ 


   「越毗尼者,有十三事∶阿遮与、偷兰遮、丑偷兰、不作、不语、突吉罗、恶声、威仪、非威仪、恶威仪、恶邪命、恶见、心生悔毗尼」。 


  阿遮与,是面向佛陀悔谢的。偷兰遮sthu^latyaya与丑偷兰,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与不语,是不受和尚、阿 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罗,指「波罗提木叉经」中的众学法。威仪、非威仪、恶威仪,都是有关威仪的。心生悔毗尼,也作越毗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灭的过失。这些不同的过失,说一切有部都称之为突吉罗,如『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说∶ 


   「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毗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 


  『十诵律』虽分为九犯,其实还是五犯聚,只是将突吉罗开为五类而已。突吉罗是恶作,恶口突吉罗是恶说。偷兰遮也是突吉罗所摄。犯毗尼与犯威仪,是属於违犯犍度khandha规 'P221' 定的过失。总之,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虽因分别抉择,而成立不同的罪类,但仍汇集於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内。 


  某些部派,觉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罗一切,於是在五犯聚的基础上,扩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说∶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 


  『铜 律』也同样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列於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虽没有明说,也应有七犯聚,次第与『铜 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说∶ 


   「犯突吉罗罪,向馀比丘说,半云是突吉罗,半云是恶说。┅┅犯波罗提提舍尼,乃至偷 罗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罗夷┅┅」。 


  『毗尼母经』,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种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说∶ 


   「犯戒有七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萨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 兰遮;六、波罗提提舍尼;七、突吉罗」。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於五犯聚外,别立七犯聚(7)。名数与『毗尼母经』相同,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这二类的七罪聚,都是别立偷兰遮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开波逸提Pa^tayantika 为二,於波逸提外,立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开突吉罗为二,於突吉罗外, 'P222' 别立恶说。重律的学派,对於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的时代。这虽是後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起初,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罗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如『铜 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8)。以五罪聚过於简略,於是比拟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及『毗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但七篇的尼萨耆波逸提,在处理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麽不同。於是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铜 律』、『四分律』、『五分律』,进一步的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於突吉罗外,别立恶说。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对於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对犯聚作分别抉择,而应用於每一学处。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别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重要部门。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所以,犯不犯的分别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P223' 
注【30…001】『摩诃僧只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注【30…002】『摩诃僧只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 
注【30…003】『铜 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 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注【30…004】『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30…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 学,但以净行学代毗尼学。 
注【30…006】『铜 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 
注【30…007】『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30…008】『铜 律』「附随」(南传五·二四七)。 
注【30…009】道安传「外国云戒有七篇」,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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