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10妇女与法律-信春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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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10妇女与法律-信春鹰-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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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春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妇联八届执委会执行委员。多年来在法理学、宪法学、国际人权和妇女权利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大量著述。在法学研究与妇女问题研究中享有较高声望。

  内容简介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男女两性在生理和个性上的差异,逐渐形成了对两个性别不同形体特征和行为方式的理解,这种理解造就了社会性别这个概念的形成。

  当社会性别作用在阶级社会以来,由于男性势力的空前强大,社会上形成了男尊女卑的一种观念,从那时开始社会性别是向男性一方倾斜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权利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关注和保障,在我国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更是对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这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专门妇女权益保护法规的国家之一。中国妇女的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随着妇女工作者、学者研究工作的深入,她们发现,当社会性别的研究成为学术主流,如果我们重新审视一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现以往所没有发现的问题。

  在本讲中,信教授就此展开阐述,她认为忽视社会性别视角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可能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男女平等的障碍。她认为观察一个法律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研究造成这种差别和影响的原因,寻求可能的途径,避免歧视性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

  全文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同学们一起来讨论我们迎“三八节”所要谈的一个话题。今天我要跟大家共同探讨的一个题目,是《重视社会性别保护妇女权利》。

  首先我想讲一下什么是社会性别?为什么要重视社会性别?特别是从法律角度我们怎么样看待社会性别。我认为谈社会性别的问题,必须要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也必须重视社会性别,这就是为什么我今天选择了这样一个题目。

  社会性别这个词它是一个英文的概念是我们翻译过来的,而且翻译过来的时间也不长,它的英文是Gender。记得1995年世妇会的时候,为了给这个词找一个合适的中文对应,好多专家绞尽脑汁,在那里暝思苦想。为什么呢?就是我们中文没有这样一个对应的概念。不仅仅是中文,世界上很多其他的语种里边也没有这样一个概念。那么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社会性别它是一个新的理论,是一套新的思维。以前我们在讲男女之间的差别的时候,我们经常用的是自然性别这样的一个概念。那么自然性别它是指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和差异,那么它的英文是Sex,就是两个不同的Sex。但是Gender,它是另外一个概念,它实际上指的是由于社会文化所形成的对男女两个性别差异的理解,以及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对于这两个性别的群体特征和不同行为方式的这样的一种概念或者是一个概念的体系。

  这样说好像有一些抽象,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我们的社会中有很多的词汇是专门形容女性的,有一些词汇是专门形容男性的。比如说我们想到一个完美的女性,会说她很温柔,她很漂亮,她很温顺;那么我们想到一个理想的男性,那么他很高大,他很强壮,他很有刚阳之气。那么再仔细一看,我们社会中的很多贬义的概念也是和这个社会性别这种大的文化相联的。比如说形容女性不好的时候,会说“母老虎”、“男人三十一只花,女人三十豆腐渣”。还有就是类似于这样的一整套的体系,我们也曾经做过这样的研究,就是在我们中文的俗语和俚语里边,形容女性的好词不多。比如说你很能干,很强壮,那么说你是“假小子”,这并不是一种鼓励。那么如果你很成功,事业上很有成就,说你是“女强人”,这也不是一种鼓励,因为女强人后边的含义就是这个女强人她没有一个正常的生活,她可能不会有一个正常的家庭,她周围的人都对她敬而远之,它是和这样的一系列的概念相联系的。那么当然在形容男生的时候,如果大家不喜欢他会说这个人女里女气。

  我举的这些例子实际上都说明社会性别就存在我们中间,我们大家就生活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里。但是实际上我们并没有意识到,我们觉得这样说很自然,觉得人类社会就是这样繁衍过来的,女性就应该是阴柔那么男性就应该是阳刚。我今天要讲的一个主旨就是说这样的一种文化形成,它是不对的,它有很大的问题,只不过我们人类很久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就是不对的,对于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这样的一种社会文化,这样的一种社会建构是实现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一个很大的障碍。当我说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那么大家可能很容易理解,从我上面讲到的很多例子或者很多说法,大家都觉得这个不奇怪,我也听见人家这么说。但是如果我说社会性别是一种制度或者说是一个制度的一部分,可能很多人就会产生问题,因为当我们想到制度的时候,我们会想到一个结构,一个体系。比如说我说法律制度,那么大家肯定会想到,对,我们有那么多的立法,我们有那么多的法院,我们有那么多的警察,他们是正式运作这个制度的一套机制和一些人马。但是当我说社会性别是一种制度的时候,大家会说谁建构的这种制度,谁来实施这种制度?它难道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就和我们所说的其他制度一样的吗?

  那么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很有意思也有很强的一种学术性。现在国际上有些很前沿的学者他们在研究社会文化的时候,他们就说这个社会性别制度,其实是更为基本的一个制度,因为它可能是支撑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一个基础。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个要从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沿革来说,那么,只有从这个历史发展的角度呢,我们也可以对社会性别有这样一种基本的也是公平的认识。就是说当我们说社会性别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说它是好是坏,我们只是说它是制度的一个部分,它是随着其他的制度一样发展演变和衍生出来的。但是正确地对待这样的制度正确地看待这样的问题,则是特别地重要。那么为什么说社会性别也是一种制度呢?

  我们都知道,人类社会发展经过了很多的形态,那么最早的形态就是在靠生殖能力,靠生育力来支撑社会的时候,那是母系社会的时代。我们这个女性曾经在那个时代辉煌过,就那个时代如果说有社会性别的话,那这个社会性别是倾向于女性的。因为孩子要随母姓,因为他不知道父亲是谁或者说他至少在家庭结构里头,他要跟母亲在一起。那么在那个时代之后,就是这种力气的时代或者说权利的时代,因为这个社会演变成分裂成一个一个的小家庭之后,养家糊口就是男人的事情。他们要出去打猎,要狩猎,要打鱼,要和自然做斗争,要种田。那么这样这个性别慢慢就转化了,这个时代在我们人类历史上是最长的一块,这就是凭力气吃饭的时代,凭力气来繁衍人生,来推动社会这个时代,那么这就是男权时代。从那个时代开始,这个社会性别一直是有利于另外一性,就是男性。比如说在传统的社会里,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男性价值都是社会的主要价值。就是说判断一个社会的好坏,判断一个事物的好坏,那么它的价值体系都是男性体系。

  我这样讲可能大家觉得有点极端,很多人说女权主义理论就是一种极端的理论,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如果我们看这个人类历史的发展,确实是男性价值主导占了很长的一个时段。比如说大家都念英文,英文的“人”就是Human,Human这个就是男人的词尾,hu是拉丁的人,man就是男人,那么女人是不在这个里头的,就是说我们这个另外的女性她在人类历史的很长一个时段,她不被看作是人,她被看作是一个附属。而且我们会看到人类从进入这个文明时代以来,就是有阶级社会以来,人们的尊卑都是和他们的性别相联的。你比如说在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国家最尊贵的应该是王,尤其是男性的国王;那么在家里也是长者为尊,尤其是男性长者,那最卑的就是女性,在家庭里边的女性,或者说是媳妇,就是娶进来的人。从财产关系上来说,我们都知道,这个财产继承权,在西方和在东方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女性是没有的;而且如果这个家族有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技能,也是传男不传女,他不会把作为资源的东西传给女性,因为在那个社会视野里,或者在那个社会性别文化中,女性她是一个附属,她并不是社会的主体。

  那么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划分,这样的一个分割就使得千百年来妇女她只在她自己很小的有限的范围内生活,她不可能进入一个更广泛的公共的社会。那么由于这样的一个划分,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要取悦男人。那么在我们东方,是比如说叫“女为悦己者容”,就是说你自己的使命就是要使丈夫或者是男人看起来让他们喜欢。所以当他们喜欢小脚的时候,你就要把孩子的脚给勒小;西方也是一样,西方它叫束腰。如果大家看这个西方文化,或者是很多实践,那个比我们这个裹脚是更残酷,它是要用一个骨架,非常瘦的一个骨架,把这个女孩子紧紧地勒起来。为什么呢?这就是一种标准,就是说她不应该去从事公共和社会生活,她的使命就是使自己变得怎么样让另外一性感到愉悦和喜欢,我们也可以说这就是性别对男性和女性的这样分别的构造。

  那么像这样的一些问题,历史上就是这样过来的,大家都觉得这很自然。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不是一个自然的问题,这是一个社会建构的问题。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的很多文化现象,现在我们觉得不对了,不对劲了,那为什么呢?这还是从唯物主义的历史发展观,就是说我们现在是一个后工业社会,后工业时代,也可以说是一个信息时代,那么力气,就是说凭力气吃饭,已经逐渐地退出去了。比如说我们现在可以举很多的例子,很多女性在IT行业,高科技产业,她们创造的价值一点也不比男性少,那么像这样的现象就是一个基本的动因,什么动因呢?就是动因让我们来怀疑我们多少年来已经习惯的那一套概念体系和文化,我们来对那样的一个约定俗成的东西提出问题。就是说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人们都是这么过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我们提出社会性别的问题,对这里边的很多建构提出质疑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说现在这个时代,它不是一个靠力气吃饭的时代,如果说哪一位男士说我比你强,我应该比你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是因为我明天上山可以打一头野猪,你不能,那我们就说你这个人头脑有问题。因为现在第一我们也不去上山打猎。第二,如果坐到电脑面前咱们俩谁的本事大,还不一定呢。就是因为社会走到了这一步,那就使我们会想到我们原来已经习惯的问题,现在我们需要提出质疑,而且为了一个更公平,更为平等的社会,我们要对这些问题提出挑战,要改造,改造文化,也包括改造我们的法律。

  那么现在,我来谈法律的问题,就是法律和社会性别的关系和法律怎么样在整个法律制度中能够重视关心社会性别。和其他的领域一样,法律领域注意到社会性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事情。在这个之前,大家都没有意识到法律和性别有什么问题。

  因为大家可能也都学法律,大家都知道法律有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比如它的平等性,它是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有很多法律,我们有很多的法律结构,那么除了对妇女有特别保护的那些法律之外,比如说《妇女权益保护法》,所有的法律它都是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的人,换一句话说,就是当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是把法律想成中性的,我们没有想到法律里边会有性别问题,这是一。

  第二,法律是保护权利的,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那么我们所主张的,所强调的呢也是法律对权利的一个平等的保护,这个也是我们大家很熟知的,很通行的概念。但是当关于社会性别的研究成为学术主流,而且成为女性学者研究自身或者给自身提供这种武器的这种情况以来呢,我们就会发现以前没有发现的很多的问题。

  比如说我现在看现在有学者做一些研究,他就讲西方国家男性和女性的法律权利,它有的在很多情况下,它不是同时规定的。那么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很普遍的现象是在西方国家男人的财产权比女人的财产权就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要早100到150年,这个可能大家就觉得会很吃惊了。那比如说像丹麦,男人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庭上得到保护,是1788年;那么妇女得到同样的权利都到了1925年,所以我们大家看一下这个时间的跨度有多大。那么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男性和女性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在受教育权利方面。在很多国家就这种正式的法律保护的教育权,在很多国家是差50年到100年左右,有的国家就是说先保证男人,男孩子有受教育的权利,过了很久,才会保护女性有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当然还有其他的权利,如果我们看权利指标的话,比如说选举权,选举权女性一般比男性也要晚50到100年。这是从法律结构本身来说的。

  那么当权利规定平等之后,就是说它在法律上平等之后,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它是怎么实施的。我们国家普及教育是做得最好的,而且我们国家的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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