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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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明史- 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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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他六个则行使它们的地区的都指挥使司职能。从此,指挥的等级制度或
边防军的结构都很少变动。①
粮食的供应和运输体系
远征的战役、建设工程和行政管理的变动是很花钱的。此外,把政府迁
到北京造成了一个大问题,因为首都、它的官僚机器和戍守部队都处于一个
穷苦而贫瘠的区域,需要各地的供应。北方各地创收很少;虽然军队在理论
上应该能够通过军垦来自给,但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在洪武年间,已经定
期通过海运从盛产大米的长江三角洲诸府运送粮食供应北京政府和辽东及沿
北方边境的各守卫部队。为了满足北方对粮食的不断增长的要求,永乐帝的
朝廷设想了三个涉及大规模重新分配人力和物力的规划。
第一个规划试图把实物的官俸改成以通货和白银支付的官俸,以及扩大
前一代皇帝设立的军屯,以此来减少官方对粮食的要求。在 1402 年,最高级
官员的官俸的六成为粮食,而最低级的官员只收到两成。后来在都督府和都
指挥使司、各省和诸王的封地的完全领取稻米作为薪俸的官员部分地接受通
货和钱币。这一措施在通货价值稳定的时候执行得很顺利;但是在出现通货
膨胀的时候,整个官俸制度就败坏了,官员们就转而去追求非法的收入。①
军屯的设立旨在使军队能自给自足和减少运粮至北方的需要。1404 年以
后,对每个军屯规定了生产定额。指挥官的成绩根据它们的产量来评定,御
史们被派去核实产量的数字。为了确定平均产量,建立了试验田,它们的产
量每年上报。但是生产经常遭到破坏,因为士兵们被抽调而不能承担耕作任
务。在 1413 年,皇帝采取了制止这种抽调人力做法的措施,并且对除受自然
灾害的军屯以外的所有军屯恢复了原来的定额;但是产量依然落后于定额。①
第二个规划是通过向商人出售盐引来增加对北方的粮食供应。商人向边
防部队送交固定数量的粮食,以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盐的权利。这种制度称
开中法,在洪武统治的初期已被采用,在永乐年间它又被扩大使用。在 1403
年,皇帝命令所有为取得盐引而送交的稻米除少数例外外,应送交北京地区。
粮盐的交换比率并不固定,取决于供求情况。例如在 1412 年,北京很少发盐
引,因为当时缺盐而米有富裕。但总的说来,盐商继续既交粮给北方诸府,
也交粮给西南,在西南他们供应被派到那里去镇压部落起义和平息安南之乱
的军队。②
北京成为京师以后,产米的中国南方各地的纳税者必须运送粮食到北


页。
① 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 182—186 页。
① 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 115—131 页。
① 吴缉华:《明代海运及运河的研究》'581'(台北,1961 年),第 40—42、76—82 页;星斌夫:《明代
漕运研究》'207'(东京,1963 年),第 26—31 页。
② 关于阮安在建设京城中的作用,见张秀民:《明代交趾人在中国之贡献》'31',载《禹贡》,3,1(1950
年),第 53—57 页;转载于包遵彭编:《明史论丛》,第 7 卷,《明代国际关系》(台北,1968 年),
第 63—69 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 687 页。



方,并另外负担运输费用,这些费用以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征收。在缺粮时,
还要强使负担大量额外的征收。例在 1412 年,湖广、浙江和江西的省政府和
都指挥使司不得不用船装运近 300 万担大米到北方。采取了几种减轻这种沉
重负担的方法。南方的税收获准折成现金上缴,这样就可以在北方购买粮食;
上缴的定额可以转交到上缴点附近的地区;接受单位必须支付运输费用。这
些新措施最后正式成为粮食运输制度。①
这一提供大量北方所需的粮食的制度在洪武统治时期建立。在最初,通
过水陆两路把粮食运往北方;这个制度称“海陆兼运”。
海运仿照元朝建立的模式。从 1403 到 1415 年,政府的军队在总督海运
陈瑄和副总督海运宣信的率领下把粮食从长江下游诸府运到北方各省。从湖
广、浙江、江西和南直隶定做了几百条大运输船,地方当局和守卫部队被指
定要对建造这些运输船作出贡献。①运粮船从长江江口附近的太仓粮仓出发,
绕山东半岛北上,到白河河畔的主要卸货口直沽,准备再运往北京。在直沽,
稻米转装在较小的船只上,然后驶向上流的天津和通州。直沽、天津和通州
建立了粮仓,同时还派守卫部队专门守护。一部分粮食用船继续被运往辽东。
在实施的第一年运了两次,船队共运粮 100 万担;从此运输量在 48 担至 80
万担之间徘徊,每年没有固定的运输定额。
同时,在户部尚书郁信(死于 1405 年)在 1403 年上报的一项计划中,
粮食还通过水陆并用的路线进行运送。一条西行的迂回路线绕过了淮河和黄
河之间艰险的水路。能载运 300 担稻米的大船沿淮河而上驶入沙河,然后驶
向陈州;粮食在陈州再转装进稍小的船只,准备往北驶进黄河流域。粮食再
次转装进沿黄河驶向河南各港口的大船中。然后地方部队在陆路把粮食拉至
渭河,由此再用船运至北京。在 1403 年,在陈瑄的监督下北运粮食 150 万担。
一系列运输官署和粮仓沿渭河和在京师周围被建立起来,以管理运粮工作。
在 1409 年用海陆兼运法运粮总量达 180 万担,在 1410 至 1414 年期间增加到
200 万至 240 万担之间。有一史料记载,在 1415 年,即运行的最后一年,运
粮总数达到 640 万担,不过其他史料则说是 300 万担。
海陆兼运法远不是令人满意的。海路危险,黄土平原地势很高,河道和
陆路漫长而累人。随着运河的开辟,这个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元朝在 1289
年已经完成了连接北京和长江下游的运河体系,不过河渠经常淤塞和维持水
源的困难把工程拖延到 1325 年才完成。运河体系在元朝始终没有有效地发挥
作用,于是沿海运输逐步取代了它而成为粮运的主要形式。在 15 世纪初期,
元代的大运河已经大段大段地损坏、淤塞和不能通航了。
永乐帝决定修复大运河和重开运河运输,使之成为另一条供应北京的南
粮运输路线,因为首都迁往北京后粮食的需要大大地增加了。大运河分两个
阶段进行修理。北段的疏浚和修复工作在宋礼的监督下开始于 1411 年 7 月;
这项工作包括疏浚河渠 130 英里和建造 38 座船闸。这项工程使用了 30 万名
服徭役 100 天的劳工。从黄河到长江的南段在 1415 年 7 月开放。陈瑄在淮安
之西建造了四座船闸,以提供通向淮河的入口。运河体系这时能从长江下游
流域直通北京;它成了南北之间商业的主要动脉。②


① 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 22—23 页。
① 李时勉结果被囚禁,但是在 1423 年获释。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 865 页。
② 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第 6 页;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 123—124 页。



1415 年当运河体系已经完成通向北京的工程时,海陆兼运法被放弃。
3000 多艘平底船建成,以把税粮通过运河北运至北京,于是运至北方的粮食
显著增加。它从 1416 年的 280 万担增至 1417 年的 500 万担和 1418 年的 460
万担,然后降至 1421 年的 300 万担左右和 1423 年的 250 万担。1417 和 1418
年的巨大数字表明,皇帝因进行大规模的军事冒险活动和建设工程,需要大
量的粮食。
实施新的运输制度大大地增加了对军民劳动力的需要,从而增加了支
出。建于 1415 年的新制度称作支运制,它要求纳税人负责第一阶段的运输。
例如,住在江南各地区的人民必须把税粮缴到淮安粮仓;住在淮安和长江之
间的人民要把税粮缴到沿运河建立的许多粮仓。粮食由政府军队从粮仓一年
四次用船运至北京。1415 年,这个制度被调整以减少运粮的军队,因为迫切
地需要把军队用于建设项目和军事远征。

1418 年,民运制被采用。此时纳税人必须自费把粮食一直运送至北京。
1423 年陈瑄提出减少每年向北京的运粮;8 年以后,即在永乐帝死后,他实
行了兑运制。纳税人把粮食缴到运河畔各粮仓并缴纳一笔运费;军队再从这
些粮仓把粮食运到京城。这个制度在宣德年间正式被采用,从而大大地减轻
了纳税人的负担。 ①
供应北方朝廷粮食的这些持久的要求当然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负担。田赋
是国家最大的单项收入。洪武年间全帝国已定下了税收定额。1393 年全国各
地的定额总计为 2940 万担。田赋的分担是不平均的;几个大省的定额在 200
万到 300 万担之间,而江南的 10 个富饶的府的定额几乎达到 600 万担,约为
全帝国定额的 20%。在保留支付地方行政费用和供应南京皇室的规定部分的
税收以后,各区要把其余部分通过不同的运输制度运往北方。在这种安排下,
纳税者必须缴足他们的税的定额,并另外负担运输的费用和劳力。
在整个永乐年间,国家每年所收田赋的粮食在 3100 万至 3400 万担之间,
平均每年定额超过 3200 万担,因此至少比其父皇治下的定额高 10%。这使
人民背上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在洪武年间每年已经缴纳特高比例的田赋的
江南 10 个府的纳税者更是如此。对苏州和松江两地的搜括最为厉害,它们几
乎缴纳了全部田赋的 14%。
根据黄仁宇的说法,以粮食的担为单位的田赋定额事实上不过是一个相
对的标准。这是因为明代的制度要求纳税者把他们的粮食缴到指定的国家粮
仓;但事实上由于这种办法并不总是行得通的,于是政府加征额外费用和另
外名目的税收,以抵偿保管和运输的费用。由于折换,情况就更加复杂了,
因为当时缴纳的粮食得折成银、棉布和其他商品。国家在决定折换率时很少
考虑商品价格,结果就出现了随心所欲的波动。这从黄仁宇对 16 世纪晚期
苏、松两府各种缴纳的田赋的估算中可以看出。根据这些估算,原来税额中
的同样一担粮食可以分成许多缴纳的等级,以致纳税人的纯支出从最高到最
低竟相差了 7.3 倍!②


① 关于这方面的简明论述,见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 182—194 页。关于军事组织,见吴晗:《明
代的军兵》'593',第 94—111 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558'(北京,1965 年),第 42—44 页。又见
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第 57—63 页。
②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 338、341 页。



在歉收和自然灾害以后,这种负担变得不堪承受了。为了确保今后的生
产,皇帝经常不得不减免税赋和分发救济粮给旱涝灾区的人民。例如,1422
年任户部尚书的郭资(1361—1433 年)报告说,在 1419 至 1421 年的几个财
政年度应缴的田赋中,已入帝国粮仓的税粮不到 2300 万担(平均每年的定额
为 3200 万担)。松江在 1422 至 1428 年间拖欠的税粮达几百万担。苏州在永
乐年间无可资比较的数字,但在 1431 至 1433 年期间拖欠的税几乎达 800 万
担。这种情况引起了财政官员的不安,以致在宣德年间导致了对过高税收定
额的削减。③

对外关系

前面已经叙述过,在御驾亲征蒙古和对安南危机的急躁的反应中,永乐
帝作为一个积极主动的统治者,倾向于在外交事务中进行扩张主义的干预。
在外交和国际贸易的不那么好战的领域中,从郑和规模宏大的海外远航中可
以看出,他同样是进行扩张的,同样不会因没有先例或没有以往明代实践的
依据而畏缩不前。的确,他在这些领域中的活动在以后的全部帝国历史中实
际上是独一无二的。以后的明代统治者远比他消极和保守,他们不再维护他
的主动性,并让明代国家的外交事务处于停滞和收缩状态。私人的和往往是
非法的海上贸易以及面向东南亚的海外商业殖民在明朝的后半期的确开始迅
速发展,虽然没有政府的批准或保护。
在永乐帝时代为以后的大部分私人发展开辟道路的意义方面,以及在后
来明代诸帝如果继续采取扩张的政策会发生什么情况方面,产生了一些引人
兴趣的问题。明代国家的外交关系是《剑桥中国史》第 8 卷中的几章的主题;
这里叙述以下几个内容就够了:评述一下永乐帝对明帝国在处理其对外事务
时所作出的个人贡献;阐述他的统治意识和他对明帝国在亚洲内陆、东亚和
东南亚邻邦中扩大影响的观念。
亚洲内陆和中亚
明朝初期,中国认识到把贸易和外交扩展到中亚(河中地带[外索克萨尼
亚]及以远地区,当时在帖木儿的帝国统治下)的含意,因为那里是敌对的蒙
古人统治的部分天地。但是,蒙古帝国内部的分裂已使那个地区变得可望而
不可及和比较不重要了。明朝廷对帖木儿的崛起和巨大的野心了解甚少。
与亚洲内陆的关系,特别是与今新疆的塔里木盆地诸绿洲的关系,具有
更重要的意义。在较近的地方,主要是诸如哈密、土鲁番和别失八里诸绿洲,
在蒙古崩溃之后都急于想重新树立它们的独立地位,而永乐帝也鼓励它们这
样做,这部分地是因为它们能够帮助对付更北边的准噶尔的瓦剌蒙古人,以
保证中国西北的安全,部分地是因为它们控制着通向西边的贸易路线。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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