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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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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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在最后一种情形里,眼动是在没有动眼系统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在前一种情形里,眼睛是由部分瘫痪的运动器官来进行运动的,在第一种情形里(即在正常的情形里),运动和由此产生的视网膜意像的转移是通过神经和肌肉的正常功能而发生的。看来,似乎在这些条件下,自我的眼睛系统只有在动服系统参与的程度上才成为运动的载体,而且不受最终达到的结果的支配。因此,当动眼系统根本不参与的时候,如同通过按压眼球而发生移置那样,眼睛不会体验到在运动,而刺激的转移量将出现在物体的运动中。可是,另一方面,在眼睛肌肉局部麻痹的病例中,眼睛系统传送的运动要比视网膜意像的实际转移所产生的运动更大一些,那就是说,如果呈现的物体处于静止状态,那末,物体和眼睛之间的相对运动便会太大,原因在于体验到的移置量将成为由实际移置量决定的不变因素。因此,物体也一定看上去与眼睛的运动一样,在眼睛运动的同一方向上移动着。读者也许会发现他难以理解这样的推断。为此,我将以另一种方式来阐释我的论点。现实中,视网膜上的两个物体A和B彼此之间处于相对的运动之中;而在经过了一段时间t以后,其相对移置量的大小为s。因此,按照我们的不变性定理(invariance theorems),具有s程度的一种运动是应当被察觉的,依特定条件而分布于行为物体a和b的中间。让a和b在时间t期间沿着直线ab而运动。因此,由a通过的路线将是s1,由b通过的路线将是s2。由此可见,在运动结束时,a和b之间距离的变化等于s1…s2。按照我们的不变性定理,也就是等于S;S1…s2=S。如果s1=O,那么,-s2=s,而如果s2=O,那么,S1 便等于S,这是很自然的,它反映了这样的情况,即一个物体被看到处于静止状态时,另一个物体便成为运动的唯一载体。显然,在上述例子中,任何一种物体的运动肯定是相反方向的,也就是说,当s1为正时,s2为负。如果s1<s,那么…s2>O,因此s2<O;这样一来,物体又在不同方向中运动了。但是,如果s1>s,那么一定s2>O,也就是说,两个物体一定沿同一方向运动。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直接用于眼动的例子,s1是体验到的眼睛运动,s1则是物体的运动,而由视网膜移置s所决定的S则代表行为的眼睛系统和物体之间的整个相对转移。在正常的情形里,S1=s,因此s2=O。可是,在肌肉局部麻痹的病例中,s1>s,因此s2>O,物体必须在眼动的同一方向上运动。然而,在通过用手指按压眼球而使眼睛产生运动的例子中,s1=O,因此s2=…s,物体便成为唯一的运动载体,并且以一种与眼动方向相反的方向而运动。最后,我们可以考虑一下眼部肌肉完全瘫痪的病例。在这里,s=O,从而s1=O,物体和眼睛系统之间不可能经历任何移置。但是,由于s1>O,因此S2=X,病人觉得他的眼睛和物体以同一方向运动,并且具有同样的角度移置。这种情况很有启示性,因为它表明我们的呈示是过分简单化的,这里,我们具有S=0,况且还察觉到运动,它表明一个第三系统(即身体系统)也必须加以考虑。s=0可以与没有运动被体验的情况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可与既非体验到物体的运动又非体验到眼睛的运动这种情况相一致。实际上,眼睛的运动是被体验到的,因而物体的运动也被体验到了。可见,该过程的原因不可能单单是视网膜意像的转移,因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便无法理解为什么在这种情形里会发生运动的体验。相反,我们必须假设,自我内部(intra-Ego)的力量开始运作起来,并直接决定了s1的规模。所以,正是由于不变性定理,一也受到了制约。 
    为了便于我们的解释,我们还想补充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曾在第三章讨论天顶…地平线错觉时提及过,它便是知觉特性(perceptual properties),像大小等等一样,知觉特性有赖于动眼系统的条件(见边码p.94)。因此,当我们现在把对物体定位和运动的决定性影响归之于动眼系统时,我们并不是提出一种全新的主张。第二个事实是,肌肉局部麻痹的病人只有通过他们周围物体的干扰行为才了解他们的残疾,而不是通过转动眼睛时感到不方便才了解到眼睛肌肉出了问题。即便一个外直肌(rectus externus)全瘫的患者也往往会产生这样的感觉,即好像他的眼睛在向右边运动,尽管他的眼睛实际上是不能动的。 
    还有其他一些例子也表明,眼睛似乎在移动,而实际上它们却是不动的。在邓克尔的实验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两个被凝视的物体中有一个物体被看作在移动,即便实际上当时那个未被凝视的物体恰恰是运动的载体。这里,主要的结果是被凝视物体的诱导运动;由此出发,按照不变性定理,眼动必然像我们先前例子中描述的那样以同样的方式踉着运动。由于不存在任何移置,因此,眼睛和物体之间没有一种相对运动可以被体验到。由于物体以运动形式出现,眼睛也必然以运动形式出现;被试以为他用自己的眼睛跟随着运动着的物体,而实际上他用眼睛盯着一个非运动着的物体。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我们的解释,因为在这样的情形里,动眼系统是与知觉系统直接相联结的,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如果没有这样的联结,凝视将是无法解释的。 
    对一个不稳定格局的自我的影响 
    所有这些影响都是包括自我或自我的一个亚系统的内隐组织的影响,它们受制于格局稳定性的规律。在一个不稳定的格局里,一切活动都受到严重阻碍,因为姿势和平衡都受到严重影响。心理学家对此如此忽视,这是令人惊讶的。然而,即使是最简单的实验,也表明了一个稳定的空间格局在维持我们的身体平衡方面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来说,只要他睁开眼睛,用单腿站立是相当容易的。不过,如果闭起眼睛来试一试单腿站立,你将会惊奇地发现这是多么的困难啊,而且,你还会惊奇地发现,你将很快地不得不使用另一条腿来保持平衡,以免跌倒。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我们靠眼睛站立,正如我们靠双脚站立一样,或者靠眼睛站立也许更好一点,因为我们借助我们的眼睛保持平衡,甚至借助我们的眼睛将身体靠在周围的物体上面,正如借助手靠在周围物体上一样。我们这样说毫不夸张。这使我们想起了哈特根布奇(Hartgenbusch)的一个例子,即重量级运动员未能打破现存的记录,原因在于他们注视的墙壁缺乏清晰度(参见第二章,边码p.45)。对于我们的平衡得自视觉这一事实,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例证是,当我们试图直立在一座狭小的山峰上,两边是几百英尺或者几千英尺的深渊。我引述一下索利斯(Thouless,1928年)的话,他已经刊布了有关这种情况以及类似问题的论文:“如果要求一名新手直立在那佩斯尖峰(Napes Needle)的山顶上,那么,对他来说,保持身体平衡的困难几乎是难以克服的。确实,他本来是毋须攀登那么高的。如果他登上一块孤单耸立的顶部平坦的岩石,离开地面8英尺,那么,他也会发现,直立于这块岩石上面是十分困难的”(p.162)。在第一种情况下,没有视觉格局为那位登山者提供支持,在第二种情况下。格局被这样的事实给歪曲了,即一个清晰的场存在于站在岩石上的那个人的“背后”,而不是存在于他的前面。因此,这个人存在着从前面掉下去的危险。索利斯的解释尽管在细节上稍有不同,却也推论出了视觉垂直线的错位(dislocation)。 
    由于我们把身体的平衡托付给一个凝视的格局上面,因此,格局稍有不稳或者稍有变化,便将对我们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华生(Watson)列举了失去支持引起恐怖反应的两个主要刺激之一。这一事实从我们的观点来看也是可以理解的。失去支持意味着一种格局的不稳定,正如我们在先前曾经指出的那样,我们的空间并非完全视觉的(参见第四章,边码p.121)。尤其是当涉及空间格局时,它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我们刚刚提到过的那些因素。失去支持会影响前庭(vestibular)以及深度感觉因素,这些因素在一名具有很不清晰的视觉空间的婴儿身上将成为格局的主要基础。由此可见,失去物理的运动,对于婴儿来说,便意味着通过格局的不稳定而失去了行为的支持。用华生的话来描述,这种格局的不稳定产生了剧烈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纯粹的视觉手段来重复这种体验。在乡村集市上,用来吸引大众注意的旋转式房间便是这种例子。这里,如果参观者想要接受一点刺激的话,他便被领到一间外观极为普通的房间里面,它的墙壁会突然地高速旋转起来,致使参观者感到头晕目眩,该情景如同他本人在旋转一般。格局的这种转换效应是十分明显的。下面我以爬山为例再举一个例子。当一个人爬上一条相当陡峭的山脊时——这种体验与我们问题的关系已经由索利斯进行过充分的讨论——他来到一块水平方向的休息地带,尽管他在这块地方可以相当容易地站立,但在最初的瞬间这个人反而会感到相当地不舒服:约在一秒钟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失去了它的稳定性,它开始摇晃,而这个人也被诱使着与它一起摇晃。我们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仍是格局转换的缘故。当一个人爬山时,山脊从现象上看是垂直的,或者几乎是垂直的;它形成了一个人空间格局的主要部分。现在,当这个人站立起来以后,格局就必须转换,而这种转换还没有很好地得到限定,因为山岭的两边都被空气包围着,而最近的物体也相距甚远。 
    小结:格局和姿势 
    我们已经看到格局对活动是何等的重要。尽管所有的特定活动都是指向物体的,而不是指向格局的,然而,姿势和平衡(没有它们活动是不可能的)却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格局。当然,姿势也是活动,它是由神经支配的不断的相互作用来保持的。换言之,姿势的保持也是执行者(executive)的一项任务,在这任务中,看来执行者主要受制于格局-自我的力量(framework-Ego forces)。     
指向的活动——力的图解 
    如果现在我们从姿势活动转向指向活动(directed action),那么,我们便会发现极其重要的场内之物了。对于每一个个别情境来说,人们必须试着发现正在运作的力量,以及限制活动自由的场内的强制因素。勒温(Lewin)及其学派已经使用了这种方法,通过特定的图解(从这些特定的图解中,作为结果而发生的活动可以被推断出来)呈现各种场。一个相对来说简单的例子便是一个孩子遇到一个相当具有吸引力但被禁止的物体,或者这个孩子遇到一个不愉快但却可以获得报酬的任务。读者可在1931年勒温的文章中找到各自的图解。 
    在这样一个场内,物体按照自我的行为具有各种特征;有目标物体(goal objects)、导向目标的路径、工具、符号和信号、障碍、弯路,等等,其中有些特征已由托尔曼(Tolman)恰当地加以讨论过了,尽管在我看来,这位作者用其符号-格式塔(sign-gestalt)概念把该图景过分简单化了。通过符号-格式塔,他把重要性归于符号,而在我看来符号不过是许多不同种类的动力事物中的一种而已。我们在第二章中(见边码p.43)关于场行为的描述应当根据我们上述讨论的观点来重读一下。 
动力特征的可变性 
    当用这种动力学方式考虑我们的场时,我们必须避免错误地高估物体动力特征(dynamic characters)的恒常性。我们已经看到,需求特征(demand characters)会随着需要而发生变化。但是,这仅仅是可能发生的变化中的一种变化而已。一条弯路可能变成一条直路,一块绊脚天可能变成一块垫脚石,一个玩具可能变成一件工具,一个具有吸引力的物体也可能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变成一个令人厌恶的东西,这全靠瞬间的条件而定。这些变化将在我们讨论学习问题时进行阐释,因为它们可能或多或少地具有持久性。这里,我们只想强调对活动来说具有重要性的一个问题。 
行为物体的功能特征 
    让我们回忆一下第四章和第五章提出的行为环境问题,我们发现一些极重要的东西被遗漏了。我们探讨的行为环境除了由正方形、圆形、椭圆形和其他一些形状所组成的之外(它们具有不同的颜色,位于不同的地方),也由立方体、球体和其他一些固体所组成。但是,由此引伸出来的组织定律(laws of organiza…tion)并未解释为什么我们看到了椅子和桌子,房子和桥梁,或者邮局、信箱、汽车等等。组织定律不可能提供这样的解释,因为它们仅仅处理心物场的外部,或者说环境部分中的力量,这些力量不可能单凭它们自己产生出我们日常使用的物体。我们所提到的一切物体的特征(这是我们先前的理论所忽略的)是,它们与我们自己的活动有关。对一位异乡客来说,伦敦街道上的红色柱状物不过是奇异的柱状物而已;但是,正是这些红色柱状物的用途使它们成为邮箱,同样,当一名来自澳洲丛林的居民到达纽约港时,还以为他突然进入一个蛮荒多山的乡间。相反,对一名艺术家来说,一间房子可能成为一个立方体,一座山可能成为一个圆锥体,而这不仅仅对立体派艺术家来说是这样。由此可见,像大多数相貌特征(physiognomic characters)一样,这些“功能”特征(“functional”characters)是物体一自我组织(object-Egoorganization)的产物,与先前的特征不同,因为事实上,它们不是这些组织的主要结果,而是只有当特定物体在行为活动中发挥作用时才会显现的特征。所以,这些特征像需求特征一样,有赖于先前存在的需要,但是却以不同方式实施这种依赖。通常,需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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