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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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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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士兵的义务,那么当原有权力当局还在继续战斗并在其
军队或守备队中发给给养时,他就没有臣服于一个新的权力
当局的自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不能埋怨说,没有得
到保护和没有得到当兵的生计。不过,当这一些也失去了的时
候,一个士兵便也可以向他感到最有希望的方面去求得保护,
并可以合法地臣服于他的新主人。以上所说的问题是:如果他
愿意的话,他在什么时候都可以合法地这样做。因此,他如果
这样做了,无疑就有义务做一个真实的臣民;因为破坏依法
订立的契约不可能是合法的。
根据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理解到,一个人在什么时候可
以说是被征服了,以及征服的性质和征服者的权力究竟是什
么。因为这种臣服把这一切全都包括在内了。征服并不就是胜
利,而是根据胜利对一个人取得一种权利。因此,被杀死的人
是被制服了而不是被征服了。被俘入监或以镣铐拘禁的人虽
然被制服了,但却没有被征服;因为他还是一个敌人,而且
可以在办得到的时候挽救自己。一个人如果在允诺服从后由
人家准许他获得了生命和自由,那么他在这时便是被征服而
成了一个臣民,在此以前并不是这样。罗马人常说,他们的将
军平定了某行省,用英文来说便是征服了某行省。当一个地区
的人民允诺唯命是从时,也就是允诺唯罗马民族的命令是从
时,这地区便是被战争的胜利平定了,也就是被征服了。但这
种允诺可以是明确表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明确表示的就是
以诺言表示的,默许的则是以其他表征表示的。比方说:如果
一个人没有旁人叫他作出这种明确表示的允诺(也许是由于
他的力量微不足道),如果他公开地在人家的保护下生活,便
被认为是服从了这个政府。但他如果隐秘地在这儿生活,他便
可能遭受到对间谍和国家的公敌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我不是
说他做了什么不义的事(因为公开的敌对行为并不能这么
说),我只是说他可以正当地被处死。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人
的祖国被征服时他在外面,他便没有被征服,也不是臣民。但
如果他回国时臣服于这个政府,他就必须服从这个政府。因
此,用一个定义来说,征服就是根据胜利取得主权的权利。这
种权利是由于人民臣服而取得的,他们通过这种臣服和战胜
者立约,为获得生命和自由而允诺服从。
在第二十九章中,我曾提出,国家由于缺乏绝对和独断
的立法权力而使建国的基础不健全时,便是它解体的原因之
一。因为缺乏这种权力之后,世俗主权者就只好若断若续地来
掌握司法权柄,就好象是太烫了抓不住似的。这种情形有一个
理由(在那儿我没有提)是:他们全都会为自己最初取得权
力的战争辩护,他们认为他们的权利是根据战争而来的,不
是根据所有权而来的。打个比方说,这就好象是说英格兰国王
的权利的确是取决于征服王威廉的事业的善良,并取决于他
们的后裔和嫡系王储;这样一来,全世界今天可能根本就没
有臣民臣服于主权者的关系了。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在为自
己辩护,其实大可不必,他们正好是为心怀异志的人在任何
时候对他们及其后裔所发动的成功的叛乱辩护。因此我就提
出以下一点作为对任何国家的死亡都最起作用的一个因子:
征服者不但要求人们将来的行为臣服于他们,而且要求人们
赞同他们过去的一切行为。其实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国家的
开业创基在良心上是说得过去的。
暴君政治这一名词的含义正好等于主权这一名词的含
义,不论主权是操在一人手中还是许多人手中都一样,只不
过用前一名词的人,被认为是对他们所说的暴君怀着愤懑。既
然如此,我便认为,容忍人们对暴君政体公开表示仇恨便是
容忍人们对国家普遍怀着仇恨。这便是和上述情形差不多的
另一恶因子。因为要为征服者的事业辩护,在绝大多数情形下
就必须对被征服者的事业进行指责。但这两者对于被征服者
的义务说来都不是必要的。以上就是我认为在综述本书第一、
第二两节时所要说的话。
在本书第三十五章中,我已根据《圣经》充分地说明,在
犹太国中,上帝本身由于与百姓立约而成了主权者。这些百姓
于是便被称为特属的民,以示区别于世界上其他的民族;对
于其余的民族,上帝不是根据他们的同意,而是根据他本身
的权力进行统治的。同时,我也说明了在这个王国中,摩西是
上帝在地上的代治者;上帝指定用什么法律来治理他们,正
是由摩西告诉他们的。但我却没有写出所派的刑吏(尤其是死
刑)是什么人,我当时不象后来这样认为这是必须加以讨论
的事。我们知道,一般说来,各国执行体刑的人是主权当局的
警卫或其他士兵,要不然就是那些缺乏生计、不顾体面、心
肠狠毒等几个条件汇聚于一身而使之营谋这种职位的人。但
在以色列人中,他们的主权者上帝却有一条明文规定的法律,
指定被判死刑的人要由百姓用石头砸死,证人要首先投第一
块石头,接着便由其他人投掷。当时是由法律来规定谁执行刑
法。在审判者是信徒聚会的地方,未定罪判刑之前并不能随便
由一个人来向他投石头。在他们行刑之前,除非事情是当着会
众犯下的,或是有合法的法官看见(在这种情形之下,除开
法官以外就不需其他证人了),否则就要听取证人的证词。然
而由于这种诉讼起诉的方式没有被人彻底了解,于是便产生
了一种危险的看法,认为任何一个人在某种情形之下都可以
根据热情的权利而杀死另一个人,就好象古时上帝国中对犯
罪者行刑不是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而来的,乃是根据个人热情
的权利而来的。我们如果考查一下表面上似乎有利于这种说
法的经文,就会发现情形适得其反。
首先,有一个地方讲利未人攻击那些制造并敬拜金牛犊
的百姓,杀了他们三千人。这是根据摩西传达上帝亲口发出的
神谕而做出的,这一点在《出埃及记》第xxxii章,第27节中
可以看得很清楚。当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出言渎神时,听到
的人并没有杀他,而是把他送到摩西面前,由摩西把他关押
起来,等上帝判处(见《利未记》第xxv章,第11、12两
节)。此外,《民数记》(第xxv章,第6、7两节)中记载,非
尼哈杀死了心利和哥斯比,那并不是根据个人热情的权力杀
的。当时他们的罪是在会众之前犯下的,并无需证人,法律也
是大家都知道的,而他又是主权者的皇储;但有一个主要点
就是:他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完全要取决于事后摩西的批准,这
一点他没有可顾虑的理由。这种将来批准的假定对于一个
国家的治安说来有时是必要的。比如当叛乱骤然爆发时,爆发
地区的个人如果能以自己力量予以镇压时,没有明文规定的
法律或命令为根据也可以合法地予以镇压,只要在当时或事
后得到承认或免罪就行。我们再看一看《民数记》,其中第
xxxv章,第30节明确地说:“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
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但有见证人就假定有正式的审判,
因之也就否定了热情权力的借口。摩西有关引诱他人行偶像
崇拜者的法律(也就是引诱他人在上帝国中背弃上帝——见
《申命记》第xiii章,第8节)禁止遮庇这种人,并规定告发人
投掷第一块石头,将他治死,但却不能在未判罪前杀死他。
《申命记》(第xvii章,第4、5、6节)中对偶像崇拜的诉讼程
序有明确的记载,因为上帝在这儿作为审判官谕令百姓道:当
一个人被控告犯有偶像崇拜罪时,就要细心地查明事实;发
现确实后,再用石头将他打死,但仍然要由证人投第一块石
头。这并不是个人热情,而是公众的判罪。同样的情形,当一
个父亲有一个顽梗悖逆的儿子时,律法规定他要把他的儿子
带到本城的审判官那里,然后由本城的众人用石头将他打死
(见《申命记》第xxi章,第18节)。最后,圣司提反被人用石
头打死也是根据这些律法,而不是根据个人热情。因为在他被
带去行刑以前,他曾向大祭司申诉。以上各处地方以及《圣
经》中任何经文都没有任何话容许根据个人热情执行刑法;个
人热情往往只是愚妄无知加上感情冲动而形成的,跟国家的
正义与和平都背道而驰。
在第三十六章中我说,上帝以什么样的超自然方式对摩
西说话,没有宣布过。这并不是说:上帝不象对其他先知一样,
时常以梦、异象和异常的声音对他说话。上帝从施恩座上对他
说话的方式,在《民数记》(第vii章,第89节)中就以下述
的话明确地说明了:“摩西进会幕要与耶和华说话的时候、听
见法柜施恩座以上、二中间,有与他说话的声音,就
是耶和华与他说话。”但上帝和摩西说话的方式跟他和撒母
耳、亚伯拉罕等先知说话的方式(也是以声音对他们说话,即
以异象对他们说话)比起来,特异之处究竟在那里,却没有
说明,除非是说其差异存在于异象的清晰这一点上。因为面对
面和亲口等说法对于神性的无限性和不可思议性说来是不能
根据字面理解的。
关于本书中整个的学说,我还未能看清;然而其中的原
理却是正确的和恰当的,推理也是确买可靠的。因为我把主权
者的世俗权力,以及臣民的义务与权利,都建筑在众所周知
的人类天赋倾向与各条自然法之上,凡是自以为理智足以管
理家务的人都不能不知道。至于这种主权者的教权,我就把它
建筑在本身明确而又符合全部《圣经》的见地的经文之上。因
之,我就相信,仅仅为了求知而阅读本书的人就会从这里面
得到知识。至于那些在著作中、公开讨论中,和明显的行为中
已经从事于支持相反意见的人,就不会象这样容易满足了。在
这种情形下,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一方面读这本书,一方面
脑子又跑到其他的地方去搜寻对于所读内容的反对意见。鉴
于开国创基之说中必然有许多与亡国丧邦之言大相径庭的地
方,于是当人们的利益有变化时,这种反对意见就一定会比
比皆是。
本书讨论基督教体系国家的那一部分中,有一些新学说,
在已经确立了相反学说的国家里,一个臣民未得允许予以宣
布就可能构成窃据教士职位的过错。但在现在人们不仅呼吁
和平,而且呼吁真理之际,我把自己认为正确而又显然有利
于和平与忠君爱国之心的学说提出来,让那些尚在考虑的人
参考,便只会是拿出新酒来装在新瓶中,两者将具存无缺。我
认为当新学说在一个国家中不致造成麻烦与紊乱时,人们一
般说来是不致于泥古不化到一个程度,以致宁愿拘泥旧说之
误,而不愿接受业经确证的新真理的。
我最不敢相信的就是我的铺陈表达。然而我相信,除开手
民之误以外,我的表述并没有含糊之处。我也一反近来的时
尚,没有引用古代诗人、演说家和哲学家的话来润色我的文
字;我这种做法不论好坏如何,总是根据许多理由而决定的:
首先,学说中的一切真理要不依据理性,就得依据《圣经》。
这两者使许多人获得了声誉,但其本身却从来没有由于任何
作家而获得声誉。其次,有关的问题不是事实问题,而是公理
的问题,所以与见证人无关。古代著作家中,很少有不时常自
相矛盾并与人冲突的,这样就使他们的证据变得不充分了。第
四,仅仅由于信而好古而被接受的意见,就其本质而言,并
不是引用者的判断,而只是象打呵欠一样一人传一人地流传
之言。第五,人们用他人的机智之言当成丁香插在自己腐朽的
学说里,常常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第六,我发现人们援引的
古人,并没有象他们那样援引前辈著述家来装饰门面。第七,
象他们常有的情形那样,把囫囵吞詀e地吃下的拉丁与希腊文
句原封不动地反吐出来,这证明他们消化不良。最后,我对于
陈述真理明晰、或使我们能更好地自己去寻求真理的古人,固
然是推崇,但我认为时代久远这一点本身并没有值得敬仰的
地方。因为我们如果敬仰年代的话,现代就是最古的时代。关
于著作家的古老问题,我不能肯定,被赋予这种光荣称号的
人在他们写作的时候一般说来,比我这个正在写作的人是否
还要更为古老。但是只要我们好好考虑一下的话就会看到,对
古代著作家的称扬并不来自对已亡者的尊敬,而是来自在世
者的竞争与相互忌妒。
总之,就我所能觉察到的说来,在整个这部书和以往我
对这一问题所写的拉丁文著作中,并没有任何东西违背上帝
的道,也没有任何东西有失大雅,更没有任何东西足以笰E惑
人心,扰乱公共安宁。因之,我便认为,印行于世是有裨益的;
大学方面可作判断的人如果与鄙见相同,那么在大学中予以
讲授就更有裨益了。因为大学是世俗学理与道德学说的泉源,
传道士与士君子都从这里汲取自己所能找到的泉水,并把它
在讲坛上和谈话中洒在百姓身上;既然如此,我们就应当特
别小心使之洁净,不让它为异教政治家的毒素和装神弄鬼的
符咒所污染。通过这种方式使大多数人知道他们的责任之后,
就不致于那样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用作扩张野心的工具,危
害国家了。同时也可以使他们对于那些和平与防务所需的捐
税,不致于那样牢骚不满。统治者本身也就没有理由要糜费国
币维持过大的军队,而只需足以保卫公众自由,使之不受外
敌侵犯与侵略就行了。
写到这里,现时的骚乱局势促使我对世俗政府与教权当
局所作的讨论就告终了。这讨论不偏不倚、不忮不求,除开向
人们阐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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