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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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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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福音》(第i章,第15节)记载我们的救主传道时说:“日期
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所谓福音就是基督
降临的佳音。所以悔改,信耶稣是基督,便是得救所必需的一
切。
悔改一词中所包含的信与服从对我们的得救既然必定会
同时发生作用,那么我们究竟是通过其中的哪一项获得赦罪
的问题便是不相干的争论了。然而我们说明两者各自以什么
方式对我们赦罪发生作用、人们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下说我们
由于其中的一项或另一项而获得赦罪,却不是不相干的问题。


首先,如果把正义理解为“功德”本身的义,那就没有人能
得救了,因为没有触犯过神律的人是不存在的。这样说来,当
人们说我们由于自己的功德而获得赦罪时,便应当把它理解
成意志;上帝永远把意志当成功德本身来接受,无论是在好
人身上还是在坏人身上都一样。以下两点都只能在这种意义
下理解:(1)一个人称为义或不义;(2)他的义使他获得赦
罪——也就是说:他的义在神的意义下使他获得义的称号,并
使他能因其信而生(原先他不能如此)。因此,“义使人获得赦
罪”的意义便是这样:获得赦罪与称一个人为义具有相同的
意义;这不是指执行法律的那种意义,在后一种意义下惩罚
他的罪就不公正了。
不过当一个人的祷告本身虽不充分:而又被神接受时,也
可以说是获得了赦罪;比方说,当我们祷告于神,说我们有
实现神律的意志或曾作此努力、并对未能做到的地方表示忏
悔,而上帝又把这当成履行神律的行为本身接受时,情形就
是这样。但因为除开信徒以外,上帝并不会把意志当成行为接
受,所以使我们的祷告成为有效的便是信;我们正是在这种
意义之下说,唯有信才能使人获得赦罪。所以信和服从对于获
救说来便都是必不可缺的;然而就各自的意义说来,其中的
每一项都被说成使我们获得赦罪。
象这样说明对于得救说来什么是必需的以后,要把我们
对上帝的服从和对世俗主权者(不是基督徒便是不信基督的
人)的服从调和起来便不困难了。如果他是一个基督徒,他对


“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以及包含在这一信条之中、或根据明
显的逻辑结论可以从其中推出的所有其他信条,便都会承认,
这一切便是获救所必需的全部信仰。由于他是一个主权者,所
以他便要求对自己的一切都服从,也就是要求服从所有的世
俗法律;世俗法律中包含着全部的自然法,也就是全部的神
律,因为除开自然法与作为世俗法的一部分的教会法(因为
能制定法律的教会便是国家了)以外,便没有其他的神律了。
所以任何人服从他的基督徒主权者时,在信仰或服从上帝方
面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妨碍。假定一个基督徒国王根据耶稣是
基督这一基本信仰作出了许多错误的结论,也就是搞了一些
草木禾秸的上层工程,并命人教导这种学说,但既然圣保罗
说他是可以得救的,那么奉他的命令传布这种结论的人就更
可以得救,不传布而只听信自己的合法教士的人就更不成问
题了。假定一个臣民被世俗主权者禁止宣布他有关上述见解
中的某些见解,那么他根据什么样的正当理由就可以不服从
呢?基督徒国王在作出结论时可能发生错误,但由谁来审定
呢?当这问题是一个平民自己服从不服从的问题时,难道要由
这个平民来审定吗?难道单单是教会指派来的人(也就是代表
教会的世俗主权者指派来的人)不能审定,其他任何人都可
以审定吗?要不然的话,如果由教皇或使徒来审定,他在作出
结论时会不发生错误吗?当圣保罗当面反对圣彼得时,他们两
人之中是不是总有一个在上层工程的理论方面发生了错误
呢?所以神律和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是不可能有矛
盾存在的。
当世俗主权者是一个不信基督的人时,他自己的臣民中
每一个反抗他的人都是对神律犯罪(因为自然法有此规定);
同时他们也背弃了使徒劝诫所有的基督徒服从自己的君主、
所有的儿女与仆人凡事服从父母与主人的劝告。至于他们的
信仰,则是内在的和看不见的,他们可以具有纳缦所具有的
那种自由,并无须为此而自行冒险。但如果他们冒了危险的
话,他们也应当期待天上的报偿,而不应当对他们的合法主
权者发出怨怼,更不应当对他开战。因为在任何正当的殉道时
机不能慷慨就义的人便不具有自己表面上宣称具有的信仰,
而只是假装出来使自己的顽梗抗令能有声有色而已。如果说
一个不信基督的国王,明知道自己有一个臣民期待着将来基
督在现今的世界被焚烧后第二次降临,并打算到那时服从基
督(这就是相信耶稣是基督的宗旨),在目前则认为自己有义
务服从他这位不信基督的国王的法律(这是所有的基督徒在
良心中都有义务要服从的)而他又把这臣民处死或对他进行
迫害,试问世界上有这种不近人情的国王吗?
关于上帝国和教权政治说了这样多也就足够了。在这方
面我并不自称是提出任何自己的论点,而只是要说明:在我
看来,从基督教政治学的原理(即《圣经》)中究竟能推论出
一些什么结论来证实世俗主权者的权力和他们的臣民的义
务。在引证《圣经》的时候,我尽量避免了含糊或解释有争议
的经文;而只引证了意义最明白易懂、同时又跟全部《圣
经》(《圣经》乃是为了在基督之中恢复上帝国而写的)的一
贯精神与见地相符合的经文。因为,能为任何著作提供符合真
义的解释的不是单纯的字句,而是作者的见地。凡属是断章取
义地坚持孤立的经文而不考虑主要宗旨的人,便不可能从这
些经文中清楚地推论出任何东西来,而只是把七零八碎的
《圣经》象灰尘一样撒在人们眼前,使每一种东西看起来都更
加模糊;这正是不追求真理、而只专门为自己的利益打算的
人通常运用的一种狡计。




第四部分 论黑暗的王国
第四十四章 论误解《圣经》
所产生的灵的黑暗
  除开我在前面已经讨论的神的主权与人的主权以外,圣
经中还提到另一种权力,即今世的黑暗的统治者(见《以弗
所书》第v章,第12节)的权力,撒旦的王国(见《马太福
音》第xii章,第26节)和比西卜的魔鬼的王国(见《马太福
音》第ix章,第34节),也就是出现在空中的幽灵的比西卜王
国。由于这一原因,撒旦也被称为空中权力的国王(见《以弗
所书》第ii章,第2节)。同时由于他统治着今世的黑暗,所以
便称为今世的国王(见《约翰福音》第xvi章,第11节)。因此,
与信者(光明的子民)相对立,在他统治下的人们,便称为
黑暗的子民。由于比西卜是幽灵的国王,他所统治的空气与黑
暗中的居民便是黑暗的子民,而这些魔鬼、幽灵或幻觉的灵
从比喻的意义上说,所指的便是同一回事。认识到这一点之
后,《圣经》中这一些以及其他地方所提到的黑暗的王国便只
是一个骗子的联盟,为了在今世取得统治人的权力这一目的,
力图以黑暗和错误的说法熄灭他们身上的天性和福音之光,
破坏他们进入未来的上帝国的准备。
天生完全失去肉眼之光的人们对任何这种光都是完全没有概
念的,任何人在构想中所能想象的光,都不会大于他在
某个时候通过外在感觉所曾感受的光,同样的道理,任何人
所能想象的福音之光或悟性之光都不可能比他已经达到的程
度更大。因此便有这样的情形:人们除了根据自己所遭遇的意
外灾祸推论以外,便没有其他办法认识自己的黑暗。撒旦王国
中最黑暗的部分是上帝教会以外的部分,也就是在不信耶稣
基督的人之中的那一部分。但我们却不能说,教会因此便象哥
珊地一样,享有完成上帝指令我们做的事情所必需的一切
光明。如果在我们之中不存在黑暗、或至少没有蒙上一层雾的
话,那么基督教世界又怎么会几乎从使徒时代起就以对外战
争或内部战争互相排挤,在自己的命运途中稍一遇到崎岖或
在他人每有小突出之时便那样踉跄跌绊,而在奔赴同一目标
——至福时,道路又那样千差万别呢?因此,我们仍然是处在
黑暗之中。
敌人一直存在于我们天性无知的黑暗之中,而且在撒播
性灵错误的稗子。其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滥用和熄灭《圣
经》之光,因为我们的错误是由于不知道《圣经》而来的。第
二,引用异教神话编造人的魔鬼学,也就是引用他们关于魔
鬼的荒唐不经的说法,——这些魔鬼不过是一些偶像或大脑
幻像,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不同于人类幻象的真正本质,比如
亡魂、妖魔以及老妪闲话中所说的其他一些东西便都属于这
一类。第三,在《圣经》中混入各种宗教的残余和许多希腊人
的虚妄而错误的哲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第四,在这
两者之中混杂上错误或不肯定的传说,以及虚构的或不肯定
的历史。所以我们便会由于听信引诱人的邪灵以及在伪君子
的外貌下昧着良心,明知故犯地撒谎的人的魔鬼说而产生错


误;后一种人用《圣经》上的原话来说便是“说谎之人”(见
《提摩太前书》第iv章,第1、2两节)。关于以上的第一点,也
就是滥用《圣经》,引人误入歧途的办法,我打算在本章中加
以简短的讨论。
最大和主要的滥用《圣经》的情形是牵强附会地用《圣
经》来证明其中经常出现的上帝国就是现存的教会或现在活
着的基督徒群众,或是在最后的审判日将要复活的死去的人;
几乎所有其他的错误都是由此而生的,或是从属于它的。其实
上帝国最初是由摩西仅在犹太人中按约建立的,犹太人便因
此而称为特属于上帝的民;后来当他们拒绝再由上帝统治,要
求像列国一样立王,并选出扫罗为王时,这国便中断了。这一
点上帝自己曾经同意,我在本书第三十五章已作更详细的证
明。在那个时期以后,除了他根据自己的意旨、以他无限的权
力进行统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成为所有的人和所有的
生物的王的上帝国以外,世界上便没有任何按约建立或通过
其他方式建立的上帝国。然而他却通过自己的先知许应,当他
自行拟定的时期完全到来,而他们又通过忏悔、通过生活上
的改邪归正回到他那里的时候,就要为他们恢复他的这一国
家。非但如此,他还召外邦人进入这国、根据同样的皈依和忏
悔的条件享受他为王的幸福。同时他还许应差遣他的儿子耶
稣降临人世,以耶稣的死为所有的人赎罪,并以耶稣的道使
他们准备在他第二次降临时迎接耶稣。由于第二次降临人世
的事还没有来到,上帝国便也没有来到,我们现在除开自己
的世俗主权者以外,便不处于任何按约建立的国王的统治之
下;只是基督徒由于已经获得在基督重临时被接纳的许诺,所
以便已经处于神恩的王国中了。
根据现存的教会是基督的国这一错误说法,便应当有一
个人或一个会议代表现在在天上的救主说话并制定律法,这
人或会议对所有基督徒代表他的人格;要不然就应当有不同
的人或不同的会议对基督教世界的不同部分代表他的人格。
教皇声称他在全世界普遍具有这种基督之下的王权,而在各
个国家中则是当地的教士会议声称具有这种王权(其实《圣
经》并没有给予其中的任何一方,而只给予了世俗主权者);
围绕这种王权竟至发生了这样激烈的争论,以致熄灭了天性
之光、在人类的悟性中造成了极大的黑暗,使他们看不清自
己究竟是允诺对谁服从了。
由于教皇象这样声称自己是基督在现存教会(被认为就
是我们在福音中被告诉的那个基督的国)中的总代治者,于
是就会得出一个理论说:一个基督徒国王必须由主教授与王


位,就好象他那“蒙神恩”的王者之衔,便是从这一仪式中
得来的一样;他唯有由上帝在地上的总代治者加冕后,才能
算是蒙神恩成为国王的;每一个主教不论自己的主权者是谁,
在授圣职时都宣誓绝对服从教皇。由于同一错误,便产生了教
皇英诺森三世主持下的第四届拉特兰宗教会议的下一说法


(见第三章,“论异教徒”)“如一国王在教皇谕令下不清除其
境内的异端,并因此而被开除教籍,于一年内又未作补赎,则
其臣民可解除其服从的义务。”这儿所谓的异端,应理解为罗
马教会所禁止的一切见解。教皇与其他基督教君主的政治目
的之间是经常有冲突的,而在这种方式下,冲突一经发生,他
们的臣民便会如坠五里雾中,以致无法辩认窃据他们合法王
位的外国人和他们自己奉之为王的人;在这种心灵的黑暗下,
他们便会受旁人野心的指使、不辩敌友地互相攻打。
根据上面所说的现存教会是上帝国这一说法,就会得出
一个结论:教士、辅祭和所有其他教会的辅理人员都自称为
圣职人员,而称其他的基督教徒为俗人,也就是单纯的百姓。
因为圣职人员所指的人的生活给养是这样一种收入,即上帝
在统治以色列人时期留归自己,划拨给利未族人作为遗产的
收入;利未人是他的公务仆人,于是便不像他们的兄弟一样
分得一分土地以资生活。教皇既声称现存的教会如同以色列
的领域一样是上帝的国,所以便把这样的收入作为上帝的遗
产,声称是属于他自己以及其从属辅理人员的,圣职人员之
称合于这一要求。从这一点便产生了一种情形:什一税和以色
列人中作为上帝的权益而付给利未人的其他贡物,长期以来
都由圣职人员根据神权索取,并从基督徒身上征收。在这种方
式下,各地的百姓便都不得不付双分的税,一分交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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