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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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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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的待你们”(见《哥林多后书》第xiii章第10节);这并不是
他反对将他们之中的任何人处死、监禁、放逐、鞭笞或处以
罚金等等权力,这些都是惩办的方式;他反对的只是开除教
籍的权力;这种权力没有世俗权力时只不过是不和他们相处
和来往,就象不和异教徒或税吏往来一样,这种做法在许多
时候使除籍的人受到的痛苦比被除籍的人更大。
第七处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v章第21节),“是愿
意我带着刑杖到你们那里去呢?还是要我存慈爱温柔的心
呢?”但这儿所说的刑杖也不是指君主惩罚犯罪者的权力,而
只是指开除教籍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其本质说来并不是一种
惩办,而是基督在审判日具有他的国时将要施行的惩罚的宣
告。到那时这也不是正式的惩罚,就象对犯法臣民所施行的那
样,而只是对于否认救主对天国所具权利的那种敌人或反叛
者施加的报复。所以这并不能证明任何不兼掌世俗权力的主
教的立法权。
第八处地方是《拉摩太前书》(第iii章第2节):“作监督
(主教)的必须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他
说这是一条法律。我原先倒以为除了教会的君主圣彼得以外,
没有人能在教会中制定法律。但是即令这一诫命是根据圣彼
得的权威做出的,我也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不把它称为忠告,而
要把它称为法律;因为提摩太不是圣保罗的臣民而只是他的
门徒;提摩太所管的教民也不是他在王国中的臣民,而只是
他在基督的学校中的门生。如果他对提摩太所提出的诫命全
都是法律,那么下面这一条为什么又不是法律呢:“因为你


……屡次患病,不要再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一点酒。”(见
《提摩太前书》第v章第23节)。良医的诫言为什么不能一条条
地成为法律呢?难道不是因为使他的诫言成为法律的,不是命
令式的口吻,而是对他个人的绝对服从吗?
同样的道理,第九处地方“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
个见证人就不要收”(见《提摩太前书》第v章第19节)也是
一条明智的箴言而不是法律。
第十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章,第16节):“听从你
们的就是听从我,弃绝你们的就是弃绝我。”毫无疑问,轻视
耶稣差遣来的人的劝告,就是轻视基督本人的劝告。但现在除
开合法主权当局派任为教士的人以外,还有谁是基督差遣来
的呢?得到合法派任的人,谁又不是由主权者教牧派任的呢?
在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主权教牧派任的人谁又不是根
据该国主权者的权力派任的呢?由此可见:听从成为基督徒的
主权者就是听从基督,轻视成为基督徒的国王所批准的教义
就是轻视基督的教义。这不是贝拉民在这儿所要证明的,而是
正和他所要证明的相反。但这一切和法律一点关系也没有。非
仅止此,一个基督徒君主作为臣民的教士和传道者说来,并
不能由于这种身分而使他的教义成为法律。他不能强制人们
信道,然而他作为世俗主权者却可以制定适合于他的教义的
法律,强制人们做某些行为,有些时候是强制他们去做在其
他情形下他们不会去做,而且他也不应当命令他们去做的行
为。然而当他命令人们去做的时候,这就成了法律,在没有内
心赞同的情况下,光是服从这些法律而作出的外表行为是主
权者的行为,不是臣民的行为、臣民在这种情形下不过是一
种工具,自己没有任何动机,因为是上帝命令要服从这些。
第十一点搜罗了使徒保罗用一般发命令的某些词句提劝
告的一切地方,以及把听从他的劝告称为服从的一切地方。为
此目的,他所引证的有以下这些:“我称赞你们,因为你们凡
事记念我。(见《哥林多前书》第xi章第2节)希腊文作“我
称赞你们,因为象传示给他们一样传示给你们的事情你们都
遵守。”这远不能说明所传示的是法律或其他东西,而只是
好心的劝告。其次他引证了《帖撒罗尼亚书》(第iv章,第2


节):“你们原晓得我凭主耶稣传给你们什么命令。”这儿的希


腊文相当于前一句中所说的“我们所传示给你们的”。这并不
能证明使徒的传统超出了劝告的范围,虽然第八节中说:“所
以那弃绝的,不是弃绝人,乃是弃绝神”。因为我们的救主降
临不是要审判这个世界,也就是说,他不是要到这个世界中
来为王,而是要为罪人牺牲自己。他在自己的教会中留下博士
去领导人们皈依基督而不是驱赶人们皈依基督;基督从不接
受强制造成的行为,而只接受内心的皈依;一切法律所产生
的结果都是前者,后者则不是法律的结果,而是劝告和传布
教义的结果。
接着他又引证了《帖撒罗尼亚后书》(第iii章第14节):
“若有人不听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
自觉羞愧”。他根据这儿的服从一字推论说,这封书信对帖撒
尼罗亚人说来是法律。皇帝的敕书诚然是法律,但如果说使徒
保罗的书信因此便也成了法律,那就是叫人事二主了。服从一
字在希腊文中的意思不但是听从或实行有权施行惩罚的人的
命令,同时也包括为了我们的好处以劝告方式提出的话。所以
圣保罗并没有叫他们把那些不服从的人杀掉、鞭打、关起来,
或是处以罚金,这些是所有立法者都可以做事情;他只是叫
他们不和这种人交往,叫他自觉羞愧。根据这句话就可以显然
看出,基督徒所敬畏的不是使徒的统治权,而是他在信徒之
中的名声。
他所引的最后一处地方是《希伯莱书》(第xiii章第17
节):“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驯服。因为他们为你
们的灵魂时刻儆醒,好象那将来交账的人”这儿服从一字的
意思也是听从他们的劝告。因为我们服从的动机不来自教士
的意旨和命令,而是来自我们自己的好处——也就是我们得
到他们儆醒的灵魂得救,而不是抬高他们自己的权力和权柄。
这儿的意思如果是说:他们所教导的一切都是法律;那就不
但是教皇、而且连每一个教士在自己的教区内都具有立法权
了。此外,有义务服从教士的人是没有权力审核他们的命令
的。那么,我们对于圣约翰教给我们的以下一点又怎末说呢:
“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
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见《约翰一书》第iv章
第1节)。因此很明显,我们是可以对教士的教义提出争议的,
但对法律却不能发生争议。各方面都承认,世俗主权者的命令
就是法律,在他之外如果还有人能制定法律,那么整个国家
以及整个和平和正义便必然会归于毁灭,这种情形跟一切神
的法律以及人的法律都是背道而驰。因此,从《圣经》中的这
一切地方或任何其他地方,都无法引证出什么东西来证明教
皇的教谕在他不兼掌世俗主权的地方能成法律。
他所要证明的最后一点是:“我们的救主基督除开教皇以
外没有直接将宗教法权交给任何人。”在这一点上,他所讨论
的不是教皇与基督徒君主之间的最高权位问题,而是教皇与
其他主教之间的这一地位问题。首先,他说大家都同意,主教
的审判权至少通常都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关于这一点他引证
了圣保罗的《以弗所书》(第iv章第11节),他在那儿说:“基
督升天以后,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
师和教师;”由此他就推论说,他们的法权的确是根据神权而
来的,但却不承认他们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而认为是
通过教皇得来的。但如果说一个人的司法裁判权是根据神权
而来,但又不是直接根据神权而来的,那么一个基督教体系
国家中的合法裁判权,即便是世俗裁判权,有哪一条不同样
可以说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呢?因为基督徒君主的世俗权力是
直接来自上帝的,他之下的辅弼大臣则是根据他的委任而执
行各自的任务;这样,他们所做的一切也正象主教根据教皇
的派任所做的一切那样,都是间接根据神权而来的。所有的合
法权力在最高统治者手中都是直接属于上帝,在他之下享有
权柄的人手中的权则间接属于上帝。所以他要么就必须承认
国家所有的行政长官都是根据上帝的权力具有其职位,要么
就绝不能认为除教皇本人以外还有任何主教是根据上帝的权
力具其职位的。
但整个这一争论,也就是基督究竟光是把司法裁判权交
给了教皇,还是也交给了其他主教的问题,如果在教皇具有
世俗主权的范围以外的地方讨论起来,便是没有意义的鸡毛
蒜皮之争了。因为任何教皇在自己不是主权者的地方;都不能
具有任何司法裁判权。道理是这样:司法裁判权就是听审并决
断人与人之间的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属于有权规定判
断是非准则的人,也就是只能属于有权制定法律、并以司法
权强制别人服从他自己或他为此而派任的法官所宣布的判决
的人。这种事情除开世俗主权者以外,由任何其他人做都是不
合法的。
他还引证《路加福音》(第vi章)说,我们的救主曾经召
集门徒,并选出其中名之为使徒的十二人。他因此证明是救主
选出了他们(马提亚、保罗和巴拿巴除外),并给与他们以传
道的权力,但却没有给与他们以审断人事案件的权力,因为
这一权力连他自己也拒绝具有,他说:“谁说我是你的审判者


和分肉的人呢?”还有:“我的国不属于这个世界”。但无权听
审并决断人事案件的人是不能说具有任何司法裁判权的。然
而这并不能妨害我们的救主赋与他们在世界各地传道和施洗
的权力,只要他们不受到当地合法主权禁止就行,因为基督
本人和他的使徒在许多不同的地方都明确地叫我们在一切事
情上服从我们自己的主权者。
他打算用来证明主教的司法裁判权来自教皇的论据,由
于教皇本身在其他国王的领域内并不具有审判权,所以便成
了空话。但由于这些引文都正好相反证明了所有主教具有审
判权时都来自其世俗主权者,所以我便不能放过而不照引出
来:
第一个论据引自《民数记》(第xi章),那里面说:摩西
由于无法单独担任治理以色列子民的全部任务,于是上帝吩
咐他从长老中选七十人,将摩西的灵分赐给这七十长老。这话
并不是说上帝减弱了摩西的灵,因为他身上的灵丝毫也没有
减弱;而只是说,他们全都从摩西那里得到了权柄;在这里
他正确而独出心裁地解释了这一段话。但由于摩西在犹太人
的国中具有全部的主权,所以这话就显然是说:他们的权柄
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得来的,所以这一地方也证明,一切基
督教国家的主教都是从世俗主权及其自己领域内的教皇那里
得到权力的,而不是从任何其他国家领域中的教皇那里。
第二个论点是根据君主国的性质提出的。在这种国家中,
所有的权柄都操在一个人手中,其他人的权柄都是从他那里
得来的。但他说教会当局是君主制的。这话也支持了基督徒君
主。因为唯有他们才是自己人民的实际君主,也就是自己教会
的君主,教会与教民是一回事。然而教皇的权力,则即便教皇


是圣彼得,也既非君主权力,又没有任何“君主”或“政
体”的性质在内,而只是宣教的权力。因为上帝不接受强制的、
而只接受自愿的服从。
第三个论点的根据是圣西普利安曾称圣彼得的教权为
头、为源、为根、为太阳;主教的权柄就是从那儿来的。但根
据自然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原则而言,比任何仅为凡人的博
士的话都好)说来,每一个国家的世俗主权者都是头、源、根
和太阳,一切审判权都是从那里导源的。所以主教的审判权便
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来的。
第四个论点的根据是他们的辖区大小不等。他说,如果上
帝直接将辖区赋与他们的话,他所给与的辖区和地位便都会
是相等的。但我们看到,有些主教只是一个城的主教,有些是
几百个城的主教,而有些则是好多个省的主教,这种差别不
是根据上帝的神谕决定的;所以他们的辖区便不是上帝赐与
的辖区,而是凡人赋与的辖区;某人的大一些,另一人的小
一些,就看教会的君主怎样高兴。这一点如果他事先能够证明
教皇对全部基督徒拥有普遍的审判权,那便可以证明他的说
法。但由于这一点并没有能被证明,而且大家又都知道,教皇
本身的庞大辖区也是由具有这辖区的人赋与他的,也就是由
罗马皇帝赋与的(因为君士坦丁的大主教根据他是首都和皇
位所在的都城的主教的名义要求和他分庭抗礼),所以我们便
可以推论说,其他主教的辖区也是从各人施行管辖权的地区
的君主那里得来的。这一原因既说明他们的权柄不是根据神
权而来的,同时也说明教皇的权柄,除了在他身兼世俗主权
者的地区以外,也不是根据神权来的。
他的第五个论点是这样:“如果主教的法权真正是直接得
自上帝的话,那么教皇便不可能予以褫夺,因为他不能做出
违反上帝的规定的事情。”这一推论很好,而且证明的很有力。
接着他便说:“但教皇可以褫夺、而且曾经褫夺过这种辖区。”
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对的,他在自己的辖区内或者在赋与他这
种权力的任何另一国王的辖区内都象这样做了,但他却不是
普遍地以教皇的身分这样做。因为这种权力在每一个基督徒
主权者的领域内都属于主权者自己,而且和主权是不可分辖
的。在以色列的子民没有根据上帝对撒母耳所发神谕而和列
国一样为自己立王时,世俗政府操在大祭司手中,除他以外
没有别人能派任或撤除下级祭司。但这一权力后来就归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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