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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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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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繁荣,并不是来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而是来自臣
民的服从与协调。君主国家中人民之所以繁荣昌盛也并不是
因为只有一个人有权统治他们,而是由于他们服从这一个人。
任何一种国家,人民要是不服从,因而不协调的话,他们非
但不能繁荣,而且不久就会解体。不服从而光要改革国家的
人将会发现他们这样一来就把国家毁了。正象寓言中庇流
斯的几个傻瓜女儿一样,她们由于想使衰老的父亲恢复青
春,听了米底亚的话,把他切成碎片和在灵芝草中煮,结果
却没有使他变成一个新人。这种要求变革的愿望就等于是破
坏上帝的第一诫命,上帝在这诫命中说:不可奉其他国家的
神为神。在另一个谈到君主的地方则说君主就是神。
其次要教导人民,任何其他臣民以及主权会议以外的任
何会议不论其地位怎样高,也无论其在国内怎样显赫,当他
们在各人的职位上代表主权者时,都不要因为慕品德而以尊
主权者之礼尊敬他们或以服从主权者的方式服从于他们。同
时,除开他们从主权当局方面传达的影响以外,也不要受他
们任何影响。因为以爱民为其本分的主权者对人民都是心存
嫉妒的;当博得众望的人以谀词引诱他们背离对主权者的效
忠时,没有不感到难受的:这种引诱的事往往不但是秘密地
进行,而且还公开地进行,乃至使他们在教士之前合法地婚
合,并在大街上予以公布。这可以恰当地比之于违反十诫中
的第二诫。
第三,由于上一条,还应当教导他们,使之认识到主权
代表者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会议,如果加以非议,议论或
抗拒其权力;或是以任何不尊敬的方式称其名,使之在臣民
中遭到轻视,因而使臣民松懈国家安危所系的服从关系时,将
是怎样大的一种过错。这一道理第三诫令以类似的方式指出
了。
第四,如果不从日常劳动中拨出一定的时间以便听取指
定的人员进行讲解,就不可能教导臣民认识这个道理,即使
教导了也记不住;过了一个世代之后,也不可能知道主权操
在谁手中。因之就必须规定出这样的时间让他们集合在一起,
在祈祷和礼拜万王之王——上帝以后,就听人讲解他们的义
务,听人宣读和解释与他们全体普遍有关的成文法,并让他
们记住为他们制定法律的当局。为了这一目的,犹太人将每
个第七天都规定为安息日,在这一天宣读和讲解法律。并在
庄严的仪式中,让他们记住,他们的王是在六天之内创造世
界的上帝,他在第七天休息。由于他们在第七天停止劳动,所
以把他们从埃及的奴役和痛苦的劳动中救出来的上帝便是他
们的王,并让他们在庆贺上帝之后有时间以合法的娱乐方式
自行欢乐。所以第一块刻十诫的板上全部刻的是上帝不但作
为神而言、而且是他作为立约特别成为犹太民族的王而言所
拥有的全部绝对权力。这种情形就提示给那些通过臣民的同
意获得主权的人,让他们看到应当教导给臣民的是什么样的
原则。
由于子女最初的教导要依靠父母的照管,所以当他在父
母的教养下时便应当服从父母。不但如此,就是在以后,感
激之情也要求他们在外表上以崇敬的方式感谢其所受的教
益。
为了这一目的就应教导人民,原先每一个人的父亲也是
他的主权者,对他操有生杀之权。建立了国家之后,这些家
庭中的父亲就放弃了这种绝对权力,但却决没有打算失去由
于教养而应得的孝敬,因为放弃这种权利对于主权的建立并
不必要;同时,往后从子女身上所得到的利益如果不过是从
旁人身上所得到的那一些,一个人也就没有理由要有儿女并
尽心去教养抚育他们了。这一点和第五诫命是相符的。
同时,每一个主权者都应当让臣民学习到正义之德。这
种美德在于不夺他人之所有。也就是说,让人民受到教导,不
以暴力或欺诈手段夺取根据主权当局的规定应属旁人的任何
东西。在保有所有权的一切事物中,人们最为珍视的是自己
的生命和肢体,在大多数人身上其次就是有关夫妇之爱的一
切,再其次就是财货和生活手段。由此看来,就应当教导人
民不要因为报私仇而互相对人身施用暴力,不要破坏夫妇的
贞德,不要巧取豪夺地互相夺取财物。为了这一目的,还必
须向人民说明因贿赂法官或证人所造成的不公正判决会带来
什么恶果,这样做就会使所有权的区别被抹煞,正义也就会
成为空谈了。这一切都在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诫命中提
出。
最后还要教导人民认识,不但不义的行为,而且连不义
的打算和企图,纵使由于偶然原因受阻而没有实现,也是不
义。这就是第十诫命和全部第二法版的宗旨,这一切已经归


结为一条互爱的诫命:——“爱邻如爱己”。正如同第一法版


已总结为“爱上帝”这一诫命一样,写法版时犹太人刚才接
受上帝作他们的王。
关于人民接受这种教导的方法与途径的问题,我们应当
研究一下,这样多违反人类和平而所根据的原理又脆弱而错
误的看法究竟是通过什么方法在人民之中扎下了这样深的
根。这儿所说的看法,就是我在前一章中所举出的那些看
法:——(1)人们可以不根据法律本身、而根据自己的良知
意识、也就是根据自己的评断来判断事物合法与否;(2)臣
民除非事先自行判断国家的命令是合法的,否则服从就是犯
罪;(3)他们对于财物的所有权能排斥国家对这些财物的主
权;(4)臣民杀戮他们称之为暴君的人是合法的;(5)主权
可以分割等等。这一切都是通过以下的方式灌输给人民的:一
方面有些人出于必要或贪财而专心致志于自己的行业和劳
动,另一方面则有些人由于奢侈怠惰而耽于声色之乐(这两
种人占去了人类的绝大部分),使他们不能深思;而深思则不
但对于学习自然正义的真理必不可缺的,而且对于学习所有
其他各门学问的真理说来都是必不可缺的。于是他们关于义
务的概念便主要是从讲坛上的神职人员方面得来的,还有一
部分则是从那些口若悬河、说话头头是道、在法律与良知意
识方面看来学问比自己高明的邻人或熟人那里得来的。至于
神职人员与其他夸耀学识之徒的知识则是从各大学、各法律
学校以及这些学校与大学中知名人士所出版的书籍中得来
的。因此,我们便可以显然看出,对人民的教育完全取决于
正确地教育大学中的青年。但有人也许会问:我们英国的大
学难道不已经渊博到足以担当这一任务了吗?你难道要来教
导这些大学吗?这真是难以答复的问题。然而关于第一个问
题我可以毫不犹疑地答复说:直到亨利八世王朝结束时为止,
支持着教皇的权力以反对国家权力的始终主要是各大学。许
多教士以及许多在大学中受过教育的法律家和其他人所操的
反对君主主权的说法就充分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各大
学虽然没有创立这些错误教义,但也不曾懂得怎样去培植正
确的教义。在这种意见的矛盾中,有一个事实是极其肯定的,
即他们没有得到充分的教导。因此,如果他们直到现在还保
留着一点当初自己曾受其熏陶的反对世俗权力的那种淡薄的
酒味,那就不足为奇了。至于第二个问题,我既没有必要、也
不宜于置可否。因为任何人看到我现在所做的事情以后,就
很容易看出我所想的是什么了。
人民的安全还要求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对所有各等级
的人平等施法。也就是说,要使受到侵害的人无分富贵贫贱
都能得到纠正,从而使贵者在对贱者施用暴力、破坏名誉或
进行任何侵害时,其免于刑律的希望不大于贱者对贵者的同
类行为。这里面就包含着公道的道理。而公道作为自然法的
诫条来说,上自主权者、下至最卑贱的臣民,都同样必须服
从。所有违犯法律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的行为,但其中有些
同时还侵犯到私人。纯粹关乎国家的可以予以宽宥而无害于
公道,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宽宥对自己所作
出的行为,但对私人的侵犯如果不得到受害者的同意,或进
行合理的赔偿,按公道之理说来就不能予以宽宥。
臣民地位的不平等,是由于主权者的规定而来的,所以
在主权者面前,也就是在法庭上不能存在,正如同君主与臣
民的贵贱之分在万王之王——上帝面前不能存在一样。贵者
的尊荣地位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他们能施济贱者,否则就
一无价值了。他们所作的暴行、压迫和伤害并不能因为他们
地位尊贵而得到宽宥,反倒是要因此而加重罪行,因为他们
最没有必要犯下这些行为。偏袒贵者将会以如下的方式造成
后果:豁色将滋生骄横、骄横又滋生仇恨、仇恨则使人不顾
国家的毁灭,力图推翻一切压迫人和侮辱人的贵族作风。
公平征税也属于平等正义的范围,税收的公平则不依赖
于财富的平等、而依赖于每人由于受到保卫而对国家所负债
务的平等。人们光是从事劳动以维持自己生计还不够,有必
要时还要从事战斗以保卫自己的劳动。他们要不像犹太人从
巴比伦被掳回来以后重建神殿那样一手持剑、一手兴修,就
必须雇用旁人为他们战斗。因为主权者向人民征收的税不过
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鉴于每一个
人由此所得到的利益是得以安生,而生命则无分歧富一律珍
视;所以贫者对于保卫他的生命的人所负的债责便和富人所
负于这种保卫者的相等。只是富者另外还雇用贫者,所以便
不但由于自己、而且也由于更多的其他人而负有债务。考虑
到这一点之后,就可以说税收的平等与其说是要取决于消费
者的财富均等,倒不如说是要取决于消费本身的均等。因为
如果一个人劳动多,而又为了节约劳动成果,消费得很少,另
一个人则生活懒惰,赚得少而却把得到的一切全都花光,而
他们从国家方面所得到的保护又谁也不比谁多;试问:对前
者征税多而对后者征税少又有什么道理呢?但如果税收按消
费品摊派,每一个人便都要按自己所耗用的东西平等地捐纳,
国家也就不会由于私人的奢靡浪费而蒙受损失了。
许多人由于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而无法依靠劳动维持生
活,我们不应当任其由私人慈善事业救济,而应当根据自然
需要的要求,由国家法律规定供养。因为正如同一个人抛弃
那些无能为力的弱者不管是忍心一样,国家的主权者让他们
仰赖于这种靠不住的慈善事业朝不保夕地生活也是忍心。
至于身强力壮的人情形就不同了。必须强其他们工作,为
了防止他们拿找不到职业作为藉口起见,就应当制定鼓励诸
如航海、农业、渔业等技术以及各种需要劳动力的制造业的
法律。人数日益增加的强壮贫民群众可以让他们移殖到居民
不足的地方去;然而到那里之后,他们不应消灭当地所见到
的人,而只能让他们紧靠在一起居住,不让他们占老宽的地
方和见到什么就拿走什么,而要通过技艺与劳动栽种每一小
块土地,依时按节地得到自己的生活资料。当全世界都人口
过剩时,最后的办法就是战争,战争的结果,不是胜利便是
死亡,可以对每一个人作出安排。
主权者还应当注意制定良法。但什么是良法呢?我所谓
的良法不是公正的法律,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不公正的。
法律是主权当局制定的,这种权力当局所作所为的一切都得
到了人民中每一个人的担保和承认。人人都愿意如此的事情
就没有人能说是不公正的。国家的法律正像游戏的规则一样,
参加的人全都同意的事情对他们每一个人说来都不是不公正
的。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
法律,作为得到批准的法规,其用处不在于约束人民不
做任何自愿行为,而只是指导和维护他们,使之在这种行为
中不要由于自己的鲁莽愿望、草率从事或行为不慎而伤害了
自己。正如同栽篱笆不是为了阻挡行人,而只是为了使他们
往路上走一样。没有必要的法律由于不包含法律的真正目的,
所以便不是良法。一条法律如果是为了主权者的利益,虽然
对人民说来没有必要,可以被认为是良法,但实际上并不是
这样。因为主权者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不能分开的。臣民
弱的主权者也弱,而主权者缺乏根据自己的意志统治臣民的
权力时,臣民便是软弱的。没有必要的法律不是良法,而只
是聚敛钱财的陷阱;这种法在主权者的权利得到承认的地方
是多余的,在没有得到承认的地方则又不足以保护臣民。
法律是否明确与其说在于法律本身的词句,还不如说是
在于将制定法律的动机与原因予以公布,也就是向人民说明
立法者的意图。这种意图被人知道以后,法律的词句少倒比
词句多更易于了解。因为一切的词句都可能发生歧义,所以
增加法律本身的词句就是增加歧义。此外,用词过当以后,似
乎就意味着谁要是能规避词句,谁就能逍遥于法律之外。这
就是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的原因。当我想到古代的法律多
么简洁、后来怎样愈变愈长时,就仿佛是看到执笔作法的人
和包揽词讼的人互相斗法,前者想办法要限制后者,而后者
则想办法要逃避前者的限制,得胜的是包揽词讼的人。因此,
立法者(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代表者,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
个会议)就都有职责要清楚地说明法律是为着什么而制定的,
条文本身要尽量简洁,用字要尽量恰当而又意义明确。
正确地执行赏罚也是主权者的职责,由于惩罚的目的不
是报复或发泄怒气,而是纠正犯法者或效尤者,所以最严厉
的刑法便要施用在最危害公众的罪行上。这些罪行有的是出
自对已成立的政府心怀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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