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利维坦- 第30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其他一切动物的天性中根深蒂固的弱点,如果不特别运用理
智、或经常施以严厉的惩罚,其后果是很难防止的。因为人
们每每把自己所恨的事情看作经常不可避免地使自己烦恼的
根源;由于这一点,一个人要不是必须具有坚持不逾的忍耐,
就必须消除使他烦恼的那种力量才能使他平静下来。前者是
难于办到的,而后者则在许多时候不违犯法律就不可能办到。
野心和贪婪也是经常存在而且富有压力的激情,而理智则不
能经常存在来抵抗它们。因此,一旦出现免于惩罚的希望时,
它们就会发生影响。至于淫欲,则虽不持久,却极为猛烈,其
程度足以抵消对于一切轻微或不肯定的惩罚之畏惧而有余。
在所有的激情中,最不易于使人犯罪的是畏惧。不仅如
此,当破坏法律看来可以获得利益和快乐时,(除开某些天性
宽宏的人外)畏惧便是唯一能使人守法的激情。但在许多情
形下,却又可能由于畏惧而使人犯罪。
畏惧的激情并不是每一种都能使其所产生的行为成为正
当的,唯有对人身伤害的畏惧才能如此,我们称这种畏惧为
人身伤害畏惧感,人们要解除这种畏惧感,除了采取行动以
外,是看不出有什么其他方法的。当一个人受到攻击、害怕
立即丧生时,如果他除开击伤攻击他的人以外,便找不出怎
样躲避的方法,那么他击伤对方致死,也不是罪行。因为在
建立国家时,没有人被认为在法律来不及援助的地方放弃了
对自己的生命和肢体的防卫。但如果是由于根据某人的行为
或其威胁而推论说,他在可能时会杀了我,因而我就先杀了
他,那便是一种罪行,因为我有时间、而且有办法要求主权
者保护。此外,如果一个人听到了侮辱的话,或是受到某些
小侵害,立法者对这些事情并没有规定惩罚,也不认为能运
用理智的人会去理会这一切;而他却感到害怕了,并认为除
非加以报复,否则就会受到轻视,因之便容易受到其他人的
类似侵害;为了避免这一点,他如果破坏法律,并以私人报
复的恐怖来保障自己的未来。这种做法就是一种罪行,因为
这种伤害不是及于人身的,而是幻想中的;可是在我们这些
地方,这种伤害虽然轻微到侠义的人或自命勇敢的人都不注
意的程度,近年兴起的一种风俗却使年青人和虚荣的人对之
十分敏感。有人也可能由于自己迷信、或是过分听信讲幻象
异梦的人的话而怕鬼,于是便怕由于做了或不做种种事情而
受到鬼伤害,而做或不做这些事情却是违法的;象这样做出
或没有去做的事情并不能由于这种畏惧而获得宥恕,相反却
是一种罪行。因为正象我在前面第二章中所说明的一样,根
据自然之理说来,梦不过是我的感官在醒着的时候所得到的
印象到入睡后所留下的幻象。当人们由于任何偶然情形而不
能确信自己是否已经入睡时,看起来梦境就是真正的异象了,
如果有一个人胆敢根据自己或他人的梦、妄称的异象、以及
非国家所允许崇奉的不可见之灵的力所产生的幻象等而犯法
的话,便是背离了自然法(这肯定是一种犯法行为),而听从
了自己想象或另一个人的想法;他并不知道这种想法究竟有
没有意义,也不知道谈梦的人说的究竟是真话还是假话。这
种事情如果每一个人都得到允许去做的话(根据自然法说来,
只要有任何一个人获得允许,便人人都应当获得允许),任何
法律便都不可能成立,整个的国家便也就解体了。
从这些不同的罪行来源中就已经可以明显地看出,事情
并不象古代斯多葛派所主张的那样,所有的罪行都是性质相
同的。非但是对于表面上是罪行而证实后完全不是罪行的事
情可以实行恕宥,同时对于表面上重,但却证明为轻的罪行
也可以实行减罪。斯多葛派的人说得对,所有的罪行都同样
应蒙不义之名,就好象偏离直线的线都同是曲线一样;但这
并不等于说,所有的罪行都是同样不义的,正象所有的曲线
并不全都同样弯曲一样;这一点斯多葛派却没看到,于是便
主张杀鸡与弑父同罪。
可以完全恕宥一种行为,取消其罪行性质的东西,只能
是同时解除法律约束力的东西。所犯行为一旦与法律相违,而
做出这行为的人又要受这一法律的约束时,便一定是一种罪
行。
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可以使人完全获得宥恕。因为一
个人没有方法知道的法律就没有约束力。但不勤于查问却不
能认为是缺乏获知的方法。同时,在管理自己的事务上自称
具有足够理智的人便也不能认为缺乏认识自然法的方法。因
为自然法就是通过他们声称具有的那种理智来认识的。只有
儿童和疯人才能在违犯自然法的罪过上获得恕宥。
当一个人被俘虏或处在敌人的权力掌握之下时(即当其
人身或生活手段处在敌人权力掌握之中时),而这又不是他自
己的过失造成的,他对法律的义务就终止了。因为他必须服
从敌人,否则就会丧生,于是这种服从便不能成为罪恶。因
为当法律的保障不起作用时,任何人都不会受到约束,不得
运用自己所能运用的最上之策来保卫自身。
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
情,他便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
人放弃自我保全。假定这种法律有约束力的话,人们也可以
提出理由说:“如果我不做,我马上就会丧生;如果我做的话,
就可以到以后才死亡,所以做这一桩事情就可以多生存一些
时候;”这样说来,自然便迫使他做这一桩事情。
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
任何其他方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买或靠施
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偷窃一样,或是象夺取他人之剑以保卫
自己的生命一样;那么他就可以获得完全的恕宥,理由和上
一段所说的一样。
根据另一人的授权所作的违法行为,对授权者而言,由
于这一委托即可使代行人获得恕宥;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控告
自己存在于另一个仅为其工具的人身上的行为。但对因此而
受侵害的第三者而言则不能获得恕宥;因为在这种违法行为
中,授权人和行为人都是犯罪者。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
个结论说:当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命令某人去做一桩违反
既定法律的事情时,这种行为是可以完全获得恕宥的。因为
主权者既是授权人,就不应自行谴责这种行为;而主权者没
有正当理由控告的事,任何其他人便没有正当理由加以惩罚。
此外,当主权者命令做出违反自己原来所定的法律的事情时,
对于那一事实而言,这命令就是取消了这一条法律。
如果具有主权的个人或会议放弃主权所必不可缺的任何
权利,因而使臣民获得任何与主权不相容(即与国家生存本
身不相容)的自由时,该臣民如果拒绝服从与这一被授与的
自由相违背的任何命令的话,便是一种罪恶,并且违背臣民
的义务,因为这一主权既是他为了自己的防卫而自行同意建
立的,他就应当看到哪些事和主权不相容,并且应当看到这
种与主权不相容的自由是由于对其恶果无知才被授与的。但
他如果不但不服从,而且在执行中反抗官吏的话,那就是一
种罪行了;因为他要是提出申诉,就可以完全不破坏和平而
得到合理解决。
罪行的轻重程度是根据许多不同的尺度来衡量的。首先
是犯罪根源或原因所含有的恶意,其次是坏事的影响,第三
是后果的危害性,第四是时间、地点和人物等条件汇合造成
的情形。
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罪恶,如果是出于恃强、恃富或倚仗
亲友来抵抗执法者等动机而犯下的,比出于希图不被发现或
畏罪潜逃而犯下的更为重大。因为认为恃强可以逍遥法外这
一点在任何时候和一切引诱下都是藐视法律的根源。而在后
一种情形下,因害怕危险而逃走这一点则会使他在将来更加
服从。明知故犯的罪行比误认其为合法而犯下的罪行更严重。
因为违背良知而犯罪的人都是认为自己有武力或其他权势可
以倚仗,这就会鼓励他重新犯罪,而误犯的人,当明白错误
之后,就会守法。
由于听信得到公开承认的学者权威或法律解释者而犯下
的错误,比之由于独断专横地遵行自己的原则与推理而犯下
的错误不是那么严重。因为根据公共权力而宣传的事情就是
国家宣传的事情,在当局未加控制以前有类于法律。一切罪
行,只要本身不否定主权,也不违反明确的法律都可以完全
获得恕宥。而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行为的人,则要看他的判
断是正确还是错误而确定其罪行成立与否。
同一种行为如果原先旁人经常被惩罚,就比原先有许多
免罪的先例时罪恶重。因这些先例就是主权者自己给予的许
多免罪的希望。而使人具有这种可以得到宽恕的希望和设想、
以致鼓励他犯法的人本身也就参与了这种犯法行为,按理说
来他就不能使违犯者负完全责任。
由于感情一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比长期预谋的罪行轻;
因为前一种情形是人类天性共通的弱点,所以还有减罪的余
地。但预先计划然后犯罪的人则已经是考虑周到了,并且已
经看到了法律、看到了惩罚、看到了这种罪行对社会的后果。
当他犯罪时,已经藐视了这一切,并且让它们从属于自己的
欲望。但任何感情冲动都不能使人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从最
初知道法律起到犯下罪行止整个这一段时间都可以被认为是
考虑时间,他应当由于体会到法律而纠正自己不轨的感情。
如果法律已经在全体人民面前公开周详地宣读并解释
过,违犯的行为罪恶便较重;而在没有这样讲解过,人们查
询很难、确定不易、并且要耽误本身行业、以及要向私人打
听时,罪恶就较轻。因为在后一种情形下,一部分的过失可
以推到大家共通的毛病上;而在前一种情形下则显然有玩忽
的情形存在,对主权者不可能没有某种轻视。
某些行为虽有法律明令禁止、而立法者又通过其他明显
的表示有意默许时,违犯的罪恶比同时被法律和立法者禁止
的同类行为要轻。由于立法者的意志就是法律,在这种情形
下,看来便有两种相反的法律存在;一个人如果不能通过命
令中明白表示的论据、而必须通过其他论据来认识主权者所
赞成的事情时,那就可以完全获得恕宥。但因为违犯主权者
的法律要受惩罚、而遵守他的法律也要受惩罚,所以他便是
犯法原因的一部分,按理说来便不能把全部罪恶推到罪犯身
上。举个例来说:法律禁止决斗,违者处以死刑。然而拒绝
决斗的人却又要遭到万劫不复的轻视和嘲笑,有时还被主权
者认为不值得派任职务或在战争中加以提拔。假如他因此而
接受了决斗,那么考虑到所有的人都合理合法地力图取得具
有主权的人的好感,按理说来他就不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因
为一部分过失可以推到惩罚者身上。我说这些话不是希望有
报私仇的自由或者要做任何其他不服从的事情,而是说:统
治者必须留意自己直接禁止的事,不要又以旁敲侧击的方式
加以纵容。古往今来君王们的所作所为,对于亲眼见到的人
说来,在规范他们的行为方面,从来都是比法律本身更为有
力。虽然我们的义务是按其言而行、而不是效其行以为,但
在上帝没有赐给人们一种非常的和超自然的恩宠来遵守这一
诫律以前,这一义务是不会得到履行的。
此外,如果根据效果的危害来对罪行作比较,那便有以
下各种情形:第一,同一行为损害的人多时比损害的人少时
罪恶较重。由此看来,一种行为如果损害所及不止于当时,而
且由于后世效法、延及将来的话,就比仅仅限于当时的罪恶
要重。因为前者孳生繁衍、损害的人多,后者则不会孳生后
患。得到正式承认的传教士主张违反国教的说法,其过错比
一个普通人这样做更为严重;生活中亵渎或无节制,以及从
事任何违反教规的行为时,情形也是一样。同样的道理,专
业法律的人主张任何趋向于削弱主权的论点或做出这类的行
为时,其罪恶比其他人重。以明哲著称、因而言为世则、行
为世表的人,其违法行为罪恶比旁人的同类行为严重。因为
这种人不仅是犯罪,而且还把它当作法律向所有其他的人宣
传。总起来说,罪行由于其所造成的坏影响而愈加严重;也
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怎么看自己所走的路、而老是看前面的
人打着的灯的弱者说来,这些坏影响由于变成绊脚石,而罪
恶也愈大。
与国家的现况相敌对的行为比针对私人的行为罪恶大,
因为它所造成的损害延及了所有的人。将国家的武力状况或
秘密泄露给敌人、对国家的代表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
议)的一切图谋,以及在目前或将来不断以言语或行动削弱
代表者的权力的一切图谋都属于这一类;这类的罪恶在拉丁
文里称为大不敬罪,也就是违反基本法的企图或行为。
同样的道理,使判决失效的罪行比对一个人或少数人的
侵害罪恶大,比如贪赃枉法或受贿作假证比收受同样或更大
数目的钱,在其他方式下欺骗一个人的做法罪恶大。因为不
但是受到OEw屈的人会由于这种判决而遭殃,而且连所有的判
决都会因此而无效;这样也会为使用武力和进行私人报复提
供机会。
劫夺和贪污公共财富或税收,其罪恶比抢劫或诈骗?私人
财物罪恶更大;因为劫夺公众就是同时劫夺许多人。
冒充公共当局、伪造公章或公共货币比假冒私人或伪造
私章罪恶更大,因为这种欺骗损害许多人。
对私人的违法行为,其损害在一般人的看法中反感最大
时罪恶更大。因此:
违法杀人比保留生命的其他伤害罪恶更大。
虐杀比单纯的杀害罪恶更大。
残害肢体比劫夺财物罪恶更大。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