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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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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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词现在已经只限于用来指罗马城邦的古民法,由于当
时罗马城邦是世界一大部分地区的领导者,它的法律也就是
那些地区的国法。
第八: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
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因为不
裁决争执就不能保障臣民不互相侵害,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
律就会形同虚设,每一个人根据其自我保全的自然和必然的
欲望就会仍然具有运用自己的力量防卫自己的权利;这就是
战争状态,与每一个国家按约建立时的目的都相违背。
第九: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
内的权利。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判断在什么时候和对多少人
数的军队进行征集、武装并发付薪饷的权利,以及向臣民征
集款项、支付战争开支的权利。因为保卫臣民的力量在于他
们的军队,而军队的力量则在于把大家的力量统一于一个指
挥之下。这种指挥是主权者制定的,于是便也为主权者所拥
有;因为国民军指挥权,无需其他制度规定,就可以使具有
者成为主权者。于是军队的将军不论由谁当,最高统帅始终
是主权者。
第十: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
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公众的和平与保卫这一目的既
由主权者负责,他就应当具有权力运用他认为最适合于完成
其职责的手段。
第十一: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
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
誉刑之权。事先没有制定法律的地方,就根据他认为最有助
于鼓励人们为国家服务或防止人们危害国家的方式去施行。
最后,由于考虑到人们在自然倾向下给予自己的评价以
及他们希望于别人对他们的尊敬,同时又考虑到人们对旁人
的评价是怎样地低;由此出发就会不断地出现竞争、论争、党
争、最后出现战争;造成互相摧毁,并削弱对共同敌人的防
御力量;于是就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
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
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但上面已经
说明,不但是国家的全部国民军或武力,而且连一切争端的
司法裁判权都归于主权者,因之主权者便也有权颁赐荣衔,规
定每一个人的品级与地位,以及公私应酬之礼等。
以上所说的就是构成主权要素的权利,同时也是识别主
权存在于哪一个人或哪一群人的集体手中的标志,因为这些
都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某些权利,象铸币权、处
理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与人身的权利、市场先购权以及其他
明文规定的特权,主权者都可以转让而仍然不失去其保卫臣
民的权力,但他如果将国民军交出去,保留司法权就没有用
了,因为法律将没法执行;要是他把征税权让出去,保留国
民军也就是空话;要是把统治学理的权利让出去,人们就会
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因此,如果我们考虑一下以
上所说的任何一种权利时,马上就会看出:即使保有其他一
切权利,在保持和平与正义(一切国家按约建立的目的)方
面也不会产生任何效果。人们说,这种分割是“国分则国将
不国”的分割;因为除非事先发生了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
出现分裂成敌对阵容的情形。如果英格兰绝大部分人当初没
有接受一种看法,将这些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
分割,人民便决不会分裂而首先在政见不同的人之间发生内
战,接着又在宗教自由问题方面各持异议的人之间发生内战。
这种情形使人们对于主权的这一特点获得了极大的教训,所
以目前英国便很少人看不到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在
下次恢复和平时也会普遍承认这一点,直到大家忘记痛苦之
前,这种情况会一直继续下去。但除非是一般人得到比迄今
更好的启导,否则在那之后就难于持续下去了。
由于这些都是必不可缺和不可分割的权利,所以就必然
会得出一个结论:其中任何一种权利不论表面上根据什么言
词转让出去了,只要主权本身没有直接宣告放弃、而受让人
又没有不再将主权者之名赋与转让权利的人的话,这种让渡
便是无效的;因为当这人把一切能让出去的全都转让了之后,
我们只要把主权转让回去,这一切便又全都作为不可分割地
附属于主权的东西而恢复了。
这一巨大的权柄由于本身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又不可分
离地附属在主权之上,所以有些人说主权君主的权力虽然比
每一个臣民单独说来大,但比全体臣民总合起来的权力小的
说法便没有什么根据了。因为他们所说的全体,如果不是如
同一个人一样的集体,那么全体一词和每一个人一词所指的
便是同一回事,这句话便荒谬不通了。但如果他们所谓的全
体所指的是把全体臣民当成一个人看待,而这一人格又由主
权者承当,那么全体的权力和主权者的权力便是同一回事,在
这种情形下,这话便也是不通的。这种不通的情形当主权由
一群人组成的集体握有时,他们看得很清楚,但在君主身上
他们却看不到,然而主权不论操在谁手中总是一样的。
正如同权力一样,主权者的荣位也应当比任何一个或全
体臣民高。因为荣位源于主权。勋爵、伯爵、公爵和王公等
身分都是由他封的,正如同仆人在主人之前一律平等而没有
任何荣位等差存在一样,臣民在主权者之前也是这样。不在
主权者面前时他们虽然有些人较为显耀、有些则较差、但在
主权者之前他们就象众星在太阳光之下一样不那么光芒夺目
了。
但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
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
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
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
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
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
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
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
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
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
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应当看
到最高统治者的最大压力决不是由于自己高兴损害或削弱臣
民或者是由于象这样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才施加的,他们自己
的力量和光荣存在于臣民的活力之中。这种压力来自人民本
身的抗拒情绪,他们为自己的防卫而纳税是很不情愿的。这
样就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在平时尽量从他们身上征敛,以便在
任何紧急时期或突然有需要的时候御敌制胜。因为所有的人
都天生具有一个高倍放大镜,这就是他们的激情和自我珍惜;
通过这一放大镜来看,缴付任何一点点小款项都显得是一种
大的牢骚根源。但他们却不具有一种望远镜(那就是伦理学
和政治学),从远方来看看笼罩在他们头上,不靠这些捐税就
无法避免的灾祸。




第十九章 论几种不同的按约建立的
国家和主权的继承问题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
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
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
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
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
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
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
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
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
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
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
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
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
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
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
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
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
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但我认
为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
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
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
是另一种政府。
显然,处于绝对自由状况下的人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把
他们的权力赋与一个人,使之代表他们之中的每一个人,同
时也可以赋与任何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因之,当他们认为有
利时,便可以对君主和对任何其他代表者同样绝对臣服。因
此,在已经建立主权的地方,同一人民除开在某些特殊目的
方面受到主权者限制的代表者以外便不可能有其他代表者。
因为要是有的话,就是建立两个主权者,同时也使每一个人


  都由两个代理人代表自己的人格,在他们彼此对立时,就必
然会分割主权(人们如果要过和平生活,主权便是不可分割
的),因而便使大家陷入于战争状况之中,与一切按约建立主
权的宗旨相违背。这样说来,如果认为主权会议邀请其所管
辖的人民派遣代表并授权呈述其意见或愿望时,便应当因此
就不把自己当成人民的绝对代表者,而要把那些代表当成绝
对代表者,那便是荒谬的看法。同样的道理,在君主国家中
这种看法也是荒谬的。我真不知道,象这样明显的一条真理,
近来为什么这样不被人注意,以致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在一
个君主国中,原先君王的主权是从六百年的王统中获得的,唯
有他被称为主权者,每一个臣民都称他为陛下,毫无疑问地
尊他为王,然而他却不被认为是臣民的代表者;代表者这一
称号竟然毫无异议地被认为是君主命令人民派来呈递请愿
书、并在君主许可的条件下向他提出咨议的那些人。这对于
现在是真正绝对的人民代表者的人而言可以说是一个箴
鉴:——他们如果要履行人们对他的付托的话,就必须教导
人们认识这种代表职位的性质,并且要提防他们在任何时候
承认任何另一个总代表。
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
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如
果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第
一,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
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分。他在政治身
分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
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
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
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
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
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
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
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
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
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
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说来,所能给予的东西往
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
第二,君主可以随便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听取任何人
的谘议,因之便可以不论阶级和平位听取其所考虑的事物的
专家的意见。而且他可以要在行动以前多久听取就多久听取,
要多保密就多保密。但当一个主权议会需要听取意见时,除
开自始就有权的人以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这些人大多数都精
于谋财而拙于求知,发表意见时往往长篇大论,这种议论可
以而且一般也的确鼓舞了人们行动,却不能加以支配。因为
情感之火只能使理性目眩,而不能使之眼明。同时议会由于
本身人数众多,也不可能有任何时间与地点秘密地听取意见。
第三,君主的决断除人性本身朝三暮四的情形以外,不
会有其他前后不一的地方。但在议会中则除人性之外还有人
数所产生的矛盾。因为主张决议一旦通过后就应当继续保持
的少数人由于安全、疏忽或私事缠身等而没有到会时,或是
持反对意见的有几个人老是出席时,就会使昨天做出结论的
一切今天又被推翻了。


  第四:君主决不可能由于嫉妒或利益而自己反对自己,但
议会却会这样,甚至达到可以引起内战的程度。
第五:在君主国中却有一种流弊存在,即任何臣民的全
部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
的宠臣或谄佞人物。这一点我承认是一个很大的和不可避免
的流弊。但同样的事情在主权由一个议会握有的地方也会产
生,因为他们也具有同样的权力;同时正象君王听信谄佞一
样,他们也会听信游说家的坏主意并受他们的引诱;他们还
可能互相奉承,狼狈为奸,以各遂其贪欲与野心之愿。此外,
君王的宠臣人数很少,而且除开自己的亲族以外也不会要拔
擢任何其他的人。但议会的嬖人为数就多了,其亲属也远多
于任何君王。还有一点,君王的宠臣没有一个不是既能伤害
敌人,也能救助友人的;而说客们——也就是主权议会的嬖
人,虽则有极大的权力来进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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