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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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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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一个不义之徒也不会由于出自畏惧而做出或不做的行
为而失去不义的品质,因为他的意志不是根据正义、而是根
据他所要做的事情的明显利益形成的。使人们的行为具有正
义色彩的是一种罕见的高贵品质或侠义的勇敢精神,在这种
精神下,人们耻于让人看到自己为了生活的满足而进行欺诈
或背信。这种品行上的正义就是以正义为德、以不义为恶的
地方所指的那种正义。
但行为正义并不能使人获得正义之名,而只能说是无罪。
行为的不义(也称为侵害),则只能使人获得有罪之名。
此外,品行的不义指的是进行侵害的倾向或居心,它在
没有变成行动以前,而且也无需假定有任何人受了侵害,就
已经是不义的。但行为的不义(也就是侵害)则假定有一个
受了侵害的人存在,这就是与之立信约的人;于是有许多时
候受侵害的是一个人,而损失则落在另一个人身上。比如当
主人令仆人把一笔钱送给一个陌生人而仆人没有送时,受侵
害的便是仆人原先立约要服从的主人,但损失却落在这个陌
生人身上;仆人对他并没有义务,所以也就不得谓之侵害了
他。同样的道理,在一个国家之中,平民可以互相免除债务,
但却不能宽免使他们受损失的抢劫或其他暴行。因为不偿债
时受侵害的是他们自己,而抢劫和暴行所侵害的却是国家的
人格。
对一个人所受到的任何行为,如果符合于他向行为者所
表示的本身意愿,对他说来就不能构成侵害。因为如果做这
事的人没有由于事先订立的信约而放弃他任意行为的原始权
利,那就没有破坏信约的事情存在,于是也就没有对他进行
侵害。如果他订立了这种信约,那么他让做这事的意愿一经
表示之后就算是解除了这一信约,因而便也没有对他造成侵
害。
著作家们把行为的正义分成两种,一种是交换的,另一
种是分配的。他们说前者成算术比例,而后者则成几何比例。
因此,他们便认为交换的正义在于立约的东西价值相等,而
分配的正义则在于对条件相等的人分配相等的利益。意思好
像是说贱买贵卖是不义,给与一个人多于其应得的东西也是
不义。一切立约议价的东西其价值是由立约者的欲求来测量
的,因之其公正的价值便是他们满意付与的价值。条件不是
根据正义应该得到多少,其报酬只是来自恩惠。但有信约规
定的条件则不在此例;在此种情形下,立约一方履行信约就
成为使另一方应履行信约的条件,于是便属于交换性的正义
而不属于分配性的正义。这样说来,上述区别在一般通行的
意义下便是不正确的。正确地说,交换的正义是立约者的正
义,也就是在买卖、雇佣、借贷、交换、物物交易以及其他
契约行为中履行契约。
分配的正义则是公断人的正义,也就是确定“什么合乎
正义”的行为。在这种事情中,一个人受到人们推为公断人
的信托后,如果履行了他的信托事项,就谓之将各人的本分
额分配给了每一个人。这的确是一种合乎正义的分配,可以
称之为分配的正义,更确切的说法是公道。这也是一种自然
法。我在下面适当的地方将要说明。
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感恩则取决于事先存在的
恩惠,也就是取决于事先存在的自由赠与;这就是第四自然
法,可以用下面的方式加以表述:“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
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
感到后悔。”因为要不是为了自己的好处就没有人施惠。道理
是这样:赠与是自愿的,而一切自愿行为,对每一个人说来,
目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好处。人们如果看到自己将在这方面吃
亏,恩惠或信任也就不会开始了,从而互助和人与人之间相
互的协调也就不会开始了。这样一来,人们便会仍旧处在战
争状态当中,这跟第一和基本自然法所主张的寻求和平是背
道而驰的。违反这条自然法就称为忘恩,它对恩惠的关系就
像不义对信约义务的关系一样。
第五自然法是顺应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
己适应其余的人。为了理解这一点起见,我们不妨这样来看
问题,人们的社会倾向由于感情不同而有本质上的差异存在,
情形有些象铺在一起建筑大厦的石头。如果有一块石头凹凸
不平,形状不规则,安下去时要多占其他石块的地方,同时
又坚硬难平,有碍建筑,这种石头便会被建筑者认为不好用
而又麻烦,因而把它扔掉。同样的道理,一个人如果性格乖
张,力图保持对自己没有必要、而对他人又必不可缺的东西;
同时他又性情顽固,无法使之改正,这种人就会被认为妨碍
社会而被抛弃或驱除。我们既然看到每一个人不但是根据权
利,而且是根据必然的本性,都应当尽一切可能力求取得自
我保全所必须的一切,所以为了不必要的东西而违反这一点
的人便应当对因此而造成的战争负责;他所做的事情也就违
反了规定人们寻求和平的基本自然法。遵守这条自然法的就
可以称为合群,拉丁文称之为和顺,相反的情形就称为顽固、
不合群、刚愎自用和桀骜不驯等等。
第六自然法是: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
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因为恕宥就是允许取
和。虽然对坚持抱敌意的人,允许取和不能算是取和而是畏
惧,但对保证将来的人不允许取和则是不愿和平的表示,因
之便是违反自然法。
第七自然法是: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
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这一自然法规定除了为使触犯者改过自新和对其他人昭
示儆戒之外,禁止以其他任何目的施加惩罚。这一自然法是
上一自然法——要求人们在保证将来的条件下进行宽恕——
的必然结论。此外,不考虑警诫和未来的利益而进行的报复
便是对于无目的地伤害他人感到得意或光荣。因为目的总是
未来的事情,而无目的的光荣便是违反理性的虚荣。没有理
由地进行伤害就会造成战争,这就违犯自然法,一般都称之
为残忍。
一切仇恨与轻视的表示都足以引起争斗,因为大部分人
都宁愿冒生命的危险而不愿忍辱含垢。于是,我们便定下这
样一条诫条:作为自然法的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
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违犯这一自然法的人
一般称之为侮辱。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正像前面所说明的一样,所有的
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没有谁比较好的问题存在。现今所存在
的不平等状态是由于市民法引起的。我知道,亚里士多德在
他的《政治学》第一篇中将以下说法当成他学说的基础:人


类根据天性说来,有些人更宜于“治人”,这就是较为贤明的
一类人(他本人认为自己由于他的哲学就属于这一类人)。另


一类人则以“役于人”为相宜,这种人就是身体强壮而不属
于他那种哲学家之列的人。他的意思好像是说:主仆之分不
是由于人们同意而产生的,乃是由于智力的差别而产生的。这
种说法不但违反理性,而且也违反经验;因为世间很少人会
愚蠢到不愿意自己管自己的事而宁愿受治于人的。当智者满
心自傲地和不相信自己智慧的人以力相争时,并不能始终或
经常获胜,甚至几乎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获胜。因此,如果人
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应当予以承认。如果人生而不平
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
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平等。因此,我便
制定第九自然法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
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
下一自然法是根据上一自然法而来的:进入和平状态时,
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
为自己保留的权利。正如所有寻求和平的人都必需放弃某些
自然权利,也就是不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人们也必须为了
自己的生命而保留某些权利,如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享
受空气、水的权利、运动的权利、通过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
地方的道路的权利、以及一切其他缺了就不能生活或生活不
好的东西的权利等等。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人们在建立和平
时为自己本身要求不许诺给予别人的东西,他便违反了前一
法则——规定人们承认天生的平等的法则,因之也就违反了
自然法。遵守这种法则的人谓之谦谨,违反这种法则的人谓
之骄纵,希腊人把破坏这一法则的事称为超过本分的欲求。
同时,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
么自然法就有一条诫条要求他秉公处理。因为没有这一点人
们的争端就只有凭战争决定。这样说来,裁断偏袒的人便是
滥用职权来阻止人们任用公正的裁判者和公断人,因之也就
违反了基本自然法而成为战争的原因。
这一自然法是根据将按理应属于各人的东西平等地分配
给每一个人的法则而来的。遵守这一自然法就谓之公道。正
象我在前所说的,这也称为分配的正义。违犯这一自然法就
称为偏袒。
根据这一法则又可以推论出另一法则——不能分割之物
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
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因为不像这样分配就
会不平均,与公道相违。
但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那么规定公道之
理的自然法便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
使用,让第一次占有权以抽签方式决定。因为公平分配是一
条自然法,而我们又想不出其他的公平分配的方法。
抽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人意决断的,另一种是自
然的。前者是由竞争者协议同意。后者要不是根据嫡长继承
权决定(希腊人称之为按命运应得之分给与)便是以原占有
权决定。
因此,不能共享也不能分割的东西就应当断与第一占有
者;在某些情形下则应当作为按命运应得之分取得而断与长
子。
以下的一点也是一条自然法: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
予安全通行的保证。因为规定人们应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然
法,也规定人们应以调解为手段,而安全通行则是达到调解
的手段。
人们虽然极愿遵守这些自然法,但涉及到个人的行为时
仍然可能发生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到底实行了没有。第二个
问题是如果实行了的话,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前者谓之事
实问题。后者谓之权利问题。因此,除非有关方面相互立约
服从其他方面的裁断,否则他们仍然会和以往一样不能得到
和平。其裁断受到服从的其他方面称为公断人。因此,自然
法便规定: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
我们既然假设每一个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利
益,所以任何人在自己的争讼案件中充当公断人都不相宜。即
使是他十分相宜,但由于公平的原则允许双方利益均沾,如
果一方被接受为裁断人,那么另一方便也应当被接受;这样
一来,争端(即战争的原因)就会违反自然法而继续存在。
同样的道理,任何人如果在一方胜诉时所获利益、荣誉
或快乐显然比另一方获胜时大,那么他在任何争讼案件中便
都不应当被接受为公断人;因为他虽然只是无以避免地接受
了一笔贿赂,但却仍然是一笔贿赂,任何人都没有义务相信
他。像那样做的话,争端和战争状态便仍然存在,与自然法
相违。
在有关事实的争执中,裁断者由于对一方的信任不能比
另一方大,如果他没有其他证据时,就必须信任第三方面,或
第三与第四方面,或者是更多的人,否则问题就会悬而不决,
并将听任以武力解决,那样就违反自然法了。
以上各条都是规定人们以和平为手段在社群中保全自己
的自然法,它只是与文明社会有关的原理。此外还有其他的
事情对个人有损害,如醉酒和其他一切放纵行为都属于这一
类,因之便也可以列为自然法所禁止的事情。但这些都无需
提出,也不十分宜于在这里讨论。
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
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而为了使所有
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
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已所不欲,勿施
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时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
点: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加以权
衡,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换到
另一边,再把自己的行为换到他人行为的位置上去,以便使
自己的激情与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这时前述的自然法
就没有一条在他看来不是十分合理的了。
自然法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它们只
要出现时便对一种欲望有约束力。但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
把它们付诸行动时,就不永远如此。因为一个人如果持身谦
恭温良,在其他人都不履行诺言的时候与地方履行自己的一
切诺言,那么这人便只是让自己作了旁人的牺牲品,必然会
使自己受到摧毁,这与一切使人保全本性的自然法的基础都
相违背。从另一方面说来,一个人如果有足够的保证,知道
旁人对他会遵守这些自然法,而他自己却不遵守时,他所寻
求的便不是和平而是战争,结果便是让暴力毁灭自己的本性。
在内心范畴中发生约束力的任何自然法,不仅可能由于
与之相违的事实而遭到破坏,当与之相符的事实被人认为相
违时也可能由于这相符的事实而遭到破坏。因为人在这种情
形下的行为虽然和该法相符,但他的目的则与之相违;当约
束是内心范畴的约束时,这便是破坏契约束。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义、忘恩、骄纵、自傲、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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