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哲学沉思集 作者:[法]笛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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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哲学沉思集 作者:[法]笛卡-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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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接受和承认下来的东西,后来我又都认为是可疑的、不可靠的。那些东西是什么呢?
是地、天、星辰、以及凡是我通过我的感官所感到的其他东西。可是,我在这些东西里
边曾领会得清楚、明白的是什么呢?当然不是别的,无非是那些东西在我心里呈现的观
念或思维。并且就是现在我还不否认这些观念是在我心里。可是还有另外一件事情是我
曾经确实知道的,并且由于习惯的原因使我相信它,我曾经以为看得非常清楚,虽然实
际上我并没有看出它,即有些东西在我以外,这些观念就是从那里发生的,并且和那些
东西一模一样。我就是在这件事情上弄错了;或者,假如说我也许是按照事实真相判断
的,那也决不是对我的判断的真实性的原因有什么认识。可是当我考虑有关算学和几何
学某种十分简单、十分容易的东西,比如三加二等于五,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事情的时
候,我不是至少把它们领会得清清楚楚,确实知道它们是真的吗?当然,假如从那以后,
我认为可以对这些东西怀疑的话,那一定不是由于别的理由,而只是因我心里产生这样
一种想法,即也许是一个什么上帝,他给了我这样的本性,让我甚至在我觉得是最明显
的一些东西上弄错。但是每当上述关于一个上帝的至高无上的能力这种见解出现在我的
思维里时,我都不得不承认,如果他愿意,他就很容易使我甚至在我相信认识得非常清
楚的东西上弄错。可是反过来,每当我转向我以为领会得十分清楚的东西上的时候,我
是如此地被这些东西说服,以致我自己不由得说出这样的话:他能怎么骗我就怎么骗我
吧,只要我想我是什么东西,他就决不能使我什么都不是;或者既然现在我存在这件事
是真的,他就决不能使我从来或者有那么一天没有存在过;他也决不能使三加二之和多
于五或少于五,或者在我看得很清楚的诸如此类的事情上不能像我所领会的那个样子。      ①法文第二版:“现在,为了进一步开展我的认识,我要小心谨慎,仔细考虑在我
心里是否还能发现我至今还没有看出来的别的什么东西”。
    ②法文第二版:“在这个初步的认识里,只有我所说的清楚、明白的知觉才能使我
确实知道真实性”。
    并且,既然我没有任何理由相信有个什么上帝是骗子,既然我还对证明有一个上帝
的那些理由进行过考虑,因此仅仅建筑在这个见解之上的怀疑理由当然是非常轻率的,
并且是(姑且这么说)形而上学的。可是,为了排除这个理由,我应该在一旦机会来到
的时候,检查一下是否有一个上帝;而一旦我找到了有一个上帝,我也应检查一下他是
否是骗子。因为如果不认识这两个事实真相,我就看不出我能够把任何一件事情当作是
可靠的。而为了我能够有机会去做这种检查而不致中断我给我自己提出来的沉思次序,
即从在我心里首先找到的概念一步步地推论到后来可能在我心里找到的概念,我就必须
在这里把我的全部思维分为几类,必须考虑在哪些类里真正有真理或有错误。
    在我的各类思维之中,有些是事物的影象。只有在这样一些思维才真正适合观念这
一名称:比如我想起一个人,或者一个怪物,或者天,或者一个天使,或者上帝本身。
除此而外,另外一些思维有另外的形式,比如我想要,我害怕,我肯定,我否定;我虽
然把某种东西领会为我精神的行动的主体,但是我也用这个行动把某些东西加到我对于
这个东西所具有的观念上;属于这一类思维的有些叫做意志或情感,另外一些叫做判断。
    至于观念,如果只就其本身而不把它们牵涉到别的东西上去,真正说来,它们不能
是假的;因为不管我想象一只山羊或一个怪物,在我想象上同样都是真实的。
    也不要害怕在情感或意志里边会有假的;即使我可以希望一些坏事情,或者甚至这
些事情永远不存在,但是不能因此就说我对这些事情的希望不是真的。
    这样,就只剩下判断了。在判断里我应该小心谨慎以免弄错。而在判断里可能出现
的重要的和最平常的错误在于我把在我心里的观念判断为和在我以外的一些东西一样或
相似;因为,如果我把观念仅仅看成是我的思维的某些方式或方法,不想把它们牵涉到
别的什么外界东西上去,它们当然就不会使我有弄错的机会。
    在这些观念里边,有些我认为是与我俱生的,有些是外来的,来自外界的,有些是
由我自己做成的和捏造的。因为,我有领会一般称之为一个东西,或一个真理,或一个
思想的功能,我觉得这种功能不是外来的,而是出自我的本性的;但是,如果我现在听
见了什么声音,看见了太阳,感觉到了热,那么一直到这时候我判断这些感觉都是从存
在于我以外的什么东西发出的;最后,我觉得人鱼,鹫马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一切怪物
都是一些虚构和由我的精神凭空捏造出来的。可是也许我可以相信所有这些观念都是属
于我称之为外来的、来自我以外的这些观念,或者它们都是与我俱生的,或者它们都是
由我做成的;因为我还没有清楚地发现它们的真正来源。我现在要做的主要事情是,在
有关我觉得来自我以外的什么对象的那些观念,看看有哪些理由使我不得不相信它们是
和这些对象一样的。
    第一个理由是:我觉得这是自然告诉我的;第二个理由是:我自己体会到这些观念
是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它们经常不由我自主而呈现给我,好像现在,不管我愿
意也罢,不愿意也罢,我感觉到了热,而由于这个原因就使我相信热这种感觉或这种观
念是由于一种不同于我的东西,即由于我旁边的①火炉的热产生给我的。除了判断这个
外来东西不是把什么别的,而是把它的影象送出来印到我心里以外,我看不出有什么我
认为更合理的了。      ①法文第二版:“我坐在旁边的”。
    现在我必须看一看这些理由是否过硬,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当我说我觉得这是自
然告诉我的,我用自然这一词所指的仅仅是某一种倾向,这种倾向使我相信这个事情,
而不是一种自然的光明①使我认识这个事情是真的。这二者之间②有很大的不同;因为
对于自然的光明使我看到都是真的这件事,我一点都不能怀疑,就像它刚才使我看到由
于我怀疑这件事,我就能够推论出我存在一样。在辨别真和假上,我没有任何别的功能
或能力能够告诉我说这个自然的光明指给我是真的东西并不是真的,让我能够对于那种
功能或能力和对于自然的光明同样地加以信赖。可是,至于倾向,我觉得它们对我来说
也是自然的,我时常注意到,当问题在于在对善与恶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倾向使我选
择恶的时候并不比使我选择善的时候少;这就是为什么在关于真和假上,我也并不依靠
倾向的原故。      ①即理性。
    ②法文第二版:“这两种说法”。
    至于另外的理由,即这些观念既然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它们必然是从别处来
的,我认为这同样没有说服力。因为我刚才所说的那些倾向是在我心里,尽管它们不总
是和我的意志一致,同样,也许是我心里有什么功能或能力,专门产生这些观念而并不
借助于什么外在的东西,虽然我对这个功能和能力还一无所知;因为事实上到现在我总
觉得当我睡觉的时候,这些观念也同样在我心里形成而不借助于它们所表象的对象。最
后,即使我同意它们是由这些对象引起的,可也不能因此而一定说它们应该和那些对象
一样。相反,在很多事例上我经常看到对象和对象的观念之间有很大的不同。
    比如对于太阳,我觉得我心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一种是来源于感官的,应该
放在我前面所说的来自外面的那一类里;根据这个观念,我觉得它非常小。另外一个是
从天文学的道理中,也就是说,从与我俱生的某些概念里得出来的,或者是由我自己无
论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根据这个观念,我觉得太阳比整个地球大很多倍。我对太阳
所领会的这两个观念当然不能都和同一的太阳一样;理性使我相信直接来自它的外表的
那个观念是和它最不一样的。
    所有这些足够使我认识,直到现在,我曾经相信有些东西在我以外,和我不同,它
们通过我的感官,或者用随便什么别的方法,把它们的观念成影象传送给我,并且给我
印上它们的形象,这都不是一种可靠的、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而仅仅是从一种盲目的、
卤莽的冲动得出来的。
    可是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可以用来考虑一下在我心里有其观念的那些东西中间,是否
有些是存在于我以外的,比如,如果把这些观念看作只不过是思维的某些方式,那么我
就认不出在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或不等,都好像是以同样方式由我生出来的。可是,如
果把它们看作是影象,其中一些表示这一个东西,另外一些表示另外一个东西,那么显
然它们彼此之间是非常不同的。因为的确,给我表象实体的那些观念,无疑地比仅仅给
我表象样式或偶性的那些观念更多一点什么东西,并且本身包括着(姑且这样说)更多
的客观①实在性,也就是说,通过表象而分享程度更大的存在或完满性。再说,我由之
而体会到一个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无限的、不变的、全知的、全能的、他自己以外的
一切事物的普遍创造者的上帝的那个观念,我说,无疑在他本身里比给我表象有限的实
体的那些观念要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      ①“客观的”(objectif),或“客观地”(objectivement),在十七世纪的涵
义和今天的涵义不同。在笛卡尔的用法是:仅就其在观念上的存在而言的就叫作“客观
的”,或“客观地”存在。在十七世纪,“客观的”一词的反义词不是“主观的”,而
是“真实的”或“形式的”。
    现在,凭自然的光明显然可以看出,在动力的①、总的原因里一定至少和在它的结
果里有更多的实在性:因为结果如果不从它的原因里,那么能从哪里取得它的实在性呢?
这个原因如果本身没有实在性,怎么能够把它传给它的结果呢?
    由此可见,不仅无中不能生有,而且比较完满的东西,也就是说,本身包含更多的
实在性的东西,也不能是比较不完满的东西的结果和依据。这个真理无论是在具有哲学
家们称之为现实的或形式的②那种实在性的那些结果里,或者是在人们仅仅从中考虑哲
学家们称之为客观的实在性的那些观念里,都是清楚、明显的。例如:还没有存在过的
石头,如果它不是由一个东西所产生,那个东西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③具有进入石头的
组织中的一切,也就是说,它本身包含着和石头所有的同样的东西或者更美好的一些别
的东西,那么石头现在就不能开始存在;热如果不是由于在等级上、程度上,或者种类
上至少是和它一样完满的一个东西产生,就不能在一个以前没有热的物体中产生。其他
的东西也是这样。此外,热的观念或者石头的观念如果不是由于一个本身包含至少象我
在热或者石头里所领会的同样多的实在性的什么原因把它放在我的心里,它也就不可能
在我心里。因为,虽然那个原因不能把它们现实的或形式的实在性的任何东西传授到我
的观念里,但是不应该因此就想象那个原因不那么实在;不过必须知道,既然每个观念
都是精神的作品,那么它的本性使它除了它从思维或精神所接受或拿过来的那种形式的
实在性以外,自然不要求别的形式的实在性,而观念只是思维或精神的一个样态,也就
是说,只是思维的一种方式或方法。一个观念之所以包含这样一个而不包含那样一个客
观实在性,这无疑地是来自什么原因,在这个原因里的形式实在性至少同这个观念所包
含的客观实在性一样多。因为如果我们设想在观念里有它的原因里所没有的东西,那么
这个东西就一定是从无中来的。然而一种东西客观地,或者由于表象,用它的观念而存
在于理智之中的这种存在方式,不管它是多么不完满,总不能说它不存在,因而也不能
说这个观念来源于无。虽然我在我的观念里所考虑的实在性仅仅是客观的,我也不应该
怀疑实在性必然形式地存在于我的观念的原因里,我也不应该认为这种实在性客观地存
在于观念的原因里就够了;④因为,正和这样存在方式之由于观念的本性而客观地属于
观念一样,存在方式也由于观念的本性而形式地属于这些观念的原因(至少是属于观念
的原始的、主要的原因)。而且即使一个观念有可能产生另一个观念,可是这种现象也
不可能是无穷无尽的,它最终必须达到一个第一观念,这个第一观念的原因就象一个样
本或者一个原型一样,在它里边形式地、实际地包含着仅仅是客观地或由于表象而存在
于这些观念之中的全部实在性或者完满性。这样,自然的光明使我明显地看出,观念在
我心里就象一些绘画或者一些图像一样,它们,不错,有可能很容易减少它们之所本的
那些东西的完满性,可是决不能包含什么更伟大或者更完满的东西。      ①亚里士多德哲学里四种原因之一。亚里士多德的四因是:(1)质料因,(2)形
式因,(3)动力因,(4)目的因。
    ②“形式的”(formel),或“形式地”(formellement),在笛卡尔的用法是:
    存在于我们所具有的观念所表象的东西之上,亦即真实地、实在地存在于我们的观
念之所本的对象上。
    ③“卓越地”(éminement)存在,指存在于高于自己而且包含了自己的东西。
    一个东西可以有三种存在方式:(1)客观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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