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25捍卫名誉-姚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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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5捍卫名誉-姚 辉-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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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把它叫做免责事由,曾经看到过一个案子,说得是什么呢?说的是一方,一个人跟单位之间因为分房的问题发生纠纷,最后这个人就跟单位打官司,最后的结果呢,是败诉了,这个个人败诉了,单位胜诉了,那么这个人后来反过来又去告单位,告什么事呢?单位在前面胜诉的官司的进行过程中,在法庭上用了一些言辞,就在诉讼当中,在法庭上面用了一些就是在法庭辩论当中,我们在电影里也能看到,有时候法庭辩论当中有一些言辞是比较激烈的,甚至会有一些是贬损性的话。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单位在打这个官司的时候,单位的诉讼代理在法庭上说了一些,包括在他们的答辩状里面都有一些话,比方说某某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某某是损公肥私,某某侵占了集体的利益,诸如此类有这样一些话在诉讼当中,所以这个人在这个官司打输了以后,就打起另外一个官司:名誉权诉讼。单位你在跟我打官司中,你所用的这些话,损害了我的名誉,造成了我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个涉及一个什么问题呢?涉及诉讼当中的言辞,法庭上面所说的话,哪怕是过激,或者带有贬损,构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认为不构成,不过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可能是有争议的,我相信这样的情形,在现实当中可能是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在我看到的这个案件当中,法院最后认为,公民在诉讼当中,这是属于他正当权利的行使,因此在诉讼当中用这些言辞,是出于他胜诉的这样一个目的的需要,是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不构成侵权。 

  总而言之,我们把它归纳为一类,叫做正当行使权力,最高法院1998年的司法解释当中,也涉及这样的情形,比方说在这个解释的第四问里面,它是这样问的,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因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我单位开除一个人,我单位通报批评一个人,通报这个我们经常在我们人民大学的布告栏里也会经常看到的,说某某学生考试作弊,然后给他什么处分,就是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它管理的人做出这样一个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然后当事人说你侵害我名誉权了,这种情况下,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那么1998年这个司法解释明确回答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相信这个理由也是在于说,属于正当的行使权力,这个是我们所说的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最后一部分抗辩事由,我简单的先说这些,说得不妥当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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