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读书笔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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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读书笔记解析-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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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译《伦理学原理》,分“序论”、”本论”。“本论”包括:导言“关乎纯理学及心理学者”,第一章“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第二章“至善快乐论与势力论之见解”,第三章“厌世主义”,第四章“害及恶”,第五章“义务及良心”,第六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第七章“道德及幸福”,第八章“道德与宗教之关系”,第九章“意志之自由”。全书共约10万字。
  杨昌济在湖南第一师范教授伦理学,采用的课本便是这本《伦理学原理》。当时多数同学对于哲学不感兴趣,听裸甚不专注;唯有毛泽东等少数人,用心听讲勤作笔记。他极爱读这本书,曾根据其中一些论点加以批判和发挥,写过一篇《心之力》的文章、被杨先生大加称赞,打了100分。
  杨昌济将此书作为教材,只教了原文的一部分。毛泽东仔细通读,在上面一共写了12100余字的批语。全书还逐句用墨笔加以圈、点,打上单杠、双杠、三角、叉等符号。批评是用工整的行楷写在天地头空白处及行距间,小者如小七号铅字,要用放大镜才看得清楚。批语最多的是第四章“害及恶”、第五章“义务及良心”,共5900余字;次为第六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约1500余字;再次为第一章“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约为1100余字。批语的内容,绝大部分是毛泽东抒发自己的伦理观、人生观、历史观和宇宙观,以及对原著的各种批判与引申;小部分是对原著的简要的赞同语和章段的提要。凡原著中合乎自己观点的地方,不论唯物或唯心,必浓圈密点,眉批则往往有“切论”、“此语甚精”、“此语甚切”、“此说与吾大合”等语。对原著的否定与怀疑之处很多,常见这类批语:“诚不然”,“此不然”,“此节不甚当”,“此处又使余怀疑”,“吾意不应以此立说”,“此说终觉不充满”,等等。其中许多地方联系到中国的历史,墨子、孔子、孟子、宋明理学、王船山、颜习斋、谭嗣同、梁启超诸家思想,以及“五四”运动前夜的国事与思潮。总之,处处充满着追求真理、真知和改革国家社会、重塑人心道德的精神。
  毛泽东读这本书是在1917年下半年到1918年上半年。这时他还不曾接触马克思主义,所以他的有些批语“也不那么正确”。他这时的思想,还没有脱离唯心主义的范畴。因此他很注重从改造人心入手寻求救国之道,习惯于用抽象思辨的方法来思考问题。但他这时思想毕竟处于新时代来临前夕的转型期,因此,正像他后来说的那样:“一旦接触一点唯物论的东西,就觉得很新颖,很有道理,越读越觉得有趣味。”《伦理学原理》心物二元论的调和基调,恰恰吻合了毛泽东这个时候的思想特征。这就是他当时如此下功夫阅读这本书的思想基础。
  值得人们重视的是,除开批语的内容外,还可以从中来了解他的读书方法。人们从这些批注中得到第一个强烈的印象就是:不是被动地接受书中的观点,而是一面读一面想。遇到他以为能够同意的观点,就表示接受,有时还加以发挥或大做文章;遇到他不能同意的观点,就提出自己的意见来。《伦理学原理》上的全部批语无不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下面的条目,便着重介绍批语中一些值得注意的观点。 
25。吾国先儒之说与康德同(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人类初无所谓普通之道德也,各民族所持以为普通之模范者,恒自有其特殊之道德。据昔贤之说,如康德辈,皆以为道德之本义,即在人类理性,必有其普通无异之实质。苟道德可以因地而异,则将男之与女,美术家之与商人,亦将因其体性及职业之不同而各异其道德耶?答之曰,道德之因人而异也,诚然,然不必以此而有妨于具足生活之理想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以广义言之,人类无普通之道德。
  康德之意见。
  吾国先儒之说亦然。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序论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28页)
  [解析]
  毛泽东读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常以他接受的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学说来进行对照、比较、发挥。泡尔生是康德派哲学家、伦理学家,故毛泽东的中西对比,有时便具体为儒家思想同康德思想的对比。
  上面的引文,说的是据康德观点,人类所谓道德的本义,在于人类理性,这是共性。但这种道德本性又因人困地以及因职业不同,又有不同的特点。毛泽东说这与中国儒家之说相同,是指孔子说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即认为人初生时,本性上并无多大差别。孟子认为人初生就具有“仁义之心”,毛泽东当时认为,孔孟的这种人性论与“康德之意见”是一样的。
  毛泽东认为《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所阐述的一些观点,与儒家之说相同,还有好几处。
  “序论”里谈到:“持直觉论者,以伦理学为无关于经验之知识,以为设道德之条目者,不可以恃经验,且亦无待乎经验焉。伦理学中之命令,出于人类之良心,是即天命之性,本具有立法决事之能力者也。且为之说曰,凡人屏除一切经验,而尚有善恶之观念者,事实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此举直觉论者之说”;“孟轲之义内,王守仁之心即理,似均为直觉论”。直觉论是西方伦理学中的一派观点,认为对于原始的道德范畴(如善、价值、义务等),无法用理性或经验观察证明它的存在,而只能通过心理体验、直觉意识到它。《孟子·告子》篇记载,孟子反对告子关于“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的观点,认为仁义礼智“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王守仁则认为“心即理”,“理也者,心之条理也”(《书渚阳卷》)。毛泽东认为,这些看法也属直觉论。
  第五章“义务及良心”说:“康德之视义务意识也过重,而其徒非希的(Fichte)尤甚。”读至此,毛泽东批道:“吾国宋儒之说与康德同。”我国宋代理学家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不过是人心中的一种国有的先验的理性。康德认为道德原则是先验的,它来自人的意,乞自身,与社会生活和外部事物毫无关系,人必然会遵守这些道德律令,而遵守道德律令就是尽义务,并提出“为义务而尽义务”的公式。宋儒的“天理”,廉德的“先验理性”,在支配人们道德义务方面,确有相似之处。非希的,今译费希特(1762—1814),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批判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因素,否定“自在之物”的存在,认为唯一的实在是“自我”。在唯心主义方面发展了康德的思想。
  第六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说:“余之义务,以余职务地位之所属者为第一,由余与他人特别之关系而生者又次之,由余与他人因偶然之关系而生者又次之。若后者之利害,视前二者为重大,则余当自离于重心之己,而特别为之尽力。此吾人于事实界所易决者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此即儒家之义”。泡尔生的观点是,尽义务的轻重缓急,依人与我的关系轻重缓急而定。泡尔生还打了个比方,说其他人就好像环列于“我”的四周,“我”对他们的义务,“则视其去我中心点之距离,而定其动所及之率。”毛泽东说这与儒家之义相同,大致是指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一些逻辑推论。
  第七章“道德及幸福”说:“善者得福,恶者受祸,是一切国民所据为第一原理。斯弥得(L·schmidt)所著《希腊伦理学》第一章,凡希腊人之俚谚及文词,关于此义者,网罗无遗。且为之序曰:人类之运命,至公至正,善人受赏,恶人受罚,此希腊人最确实之信仰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吾国人亦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斯弥得,今译施密特,19世纪德国哲学家,泡尔生引用了他的《希腊伦理学》第一章所收希腊的有关善人受赏、恶人受罚的论述。毛泽东则引用我国《尚书·伊训》中同样论述,来加以对照。
  以上几例,表明毛泽东青年时代,是以传统儒家伦理思想作为基础,来接受西方近代伦理学思想的。 
26。道德实践先于道德哲学(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直觉论者之说如此,然核之于实际,则人类非以判别善恶之故,而有待于道德哲学。所谓道德者,夙已先道德哲学而发见。苟其初无所谓道德,则决不能有道德哲学。以道德哲学,必以现在之积极道德管理吾人之生涯及意志者,为其思考之对象而后能建设也。吾人内有其心,诚若有何事当行何事不当行之命令,于是命之曰良心。良心之起原,及其与人生正鹄之关系。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序论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言道德起于道德哲学之先,故道德哲学之成,成于经验,下更畅发之。
  善恶生于利害,利害生于快苦,快苦生于生死,生死生于成毁,成毁生于吸拒,吸拒生于小大,小大生于有无,有无生于心理。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序论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19—120页)
  [解析]
  化理学(即道德哲学)与人们的道德实践的关系,是伦理学研究首先要碰到的问题。泡尔生的观点是,道德先子道德哲学而存在,道德哲学可以反过来规范“吾人之生涯”。对此,毛泽东是肯定的,但在道德哲学产生的基础问题上,他强调的侧重点,与泡尔生有所不同。
  譬如,善恶,是道德哲学两个最基本的范畴。原书中说:“何者为利,何者为害,诚待经验而后知。而何者为善,何者为恶,则子未经验之前,固已知之。”泡尔生这是说,利害属于现实的范畴,是客观的,而善恶属于道德的范畴,是先验的,分明显出唯心论的色彩。毛泽东批道:“殊未必然。”为什么,他认为“善恶生于利害”,即是说,善恶与现实中的利害关系是不能分割的。
  对于道德实践及准则,毛泽东也强调其受社会时代实践特点制约的一面。原书说,“道德何以必随时代而不同,既已随时代而不同,而又何以仍无失其为道德,此则虽圣哲犹难言之。”毛泽东批道:“此并不难言”,“道德因社会而异,因人而异。”
  泡尔生书中有儿处谈到伦理学是“实践科学”,毛泽东对这个说法很感兴趣,批道:“伦理学之正鹄在实践,非在讲求。”伦理学示人生正鹄之所在,有裨于躬行。”
  毛泽东当时的思想是很复杂的。有唯物论色彩,也有唯心论色彩。因此,最易受泡尔生二无论思想的影响。在善恶生成等问题上,他虽然肯定了其实践性,强调了“成于经验”,但是,正像前面引述的批语所说的,善恶生于利害,利害生于快苦,最后,绕了一圈,又回到“生于心理”。仍属于唯心论范畴。 
27。精神之个人主义(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且一切杀身成仁之事,亦皆含有保存小己之义,即所以保存其观念中之小己者也。彼列格路何尝不以生活为鹄,惟其听鹄者,非形质界之生活而精神界之生活耳。其效力国家,无论和战,必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善恶正鹄沦与形式论之见解”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语甚精。
  观此语始知泡氏亦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此个人主义乃为精神的,可谓之精神之个人主义。个人有无上之价值,百般之价值依个人而存,使无个人(或个体)则无宇宙,故谓个人之价值太于宇宙之价值可也。故凡有压抑个人、违背个性者,罪莫大焉。故吾国之三纲在所必去,而教会、资本家、君主、国家四者,同为天下之恶魔也。或曰个人依团体而存,与团体之因个人而容其事相等,盖互相依容不可偏重也。是不然。事固先有个人而后有团体,个人离团体固不能独存,然团体无意思,其有意思仍系集合个人之意思也。社会乃集许多个人而成,国家乃集许多社会而成。当其散则多,乃其成则一。故个人、社会、国家皆个人也,宇宙亦一个人也。故谓世无团体,只有个人,亦无不可。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善恶正鹄沦与形式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51—153页)
  [解析]
  毛泽东这大段批语,无疑是借题发挥,反映出他当时的主导思想。他把小我与大我结合在一起,认为,从宇宙和个人的关系来说,宇宙是由无数自我构成的,自我是宇宙的基本单位,因此,自我即是宇宙。它们是基础和整体的关系,没有自我,就没有宇宙,所以,个人、自我,“有无上之价值”。同样的道理,在国家、社会、团体这样一些具体的组织结构中,个人、自我的价值,也高于一切,它们无非是个人、自我的结合形式,或表现形式。在另一处的批语中,毛泽东还说:“社会为个人而设,非个人为社会而设也。”据此思路,凡是“压抑个人、违背个性者”,自然是“恶”,“罪莫大焉。”
  毛泽东的这段批语,明显是对当时由《新青年》引发的个性解放主张的极端响应。中国的传统观念就是忽视个人价值,所谓三纲,也就是确定人身依附关系的伦理道德规范。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出现的反封建、反宗教束缚的人文主义思想,比起中国的封建主义伦理道德来是先进的。毛泽东在强调个人的极大价值的时候,提出“吾国之三纲在所必去”,表示他在“五四”运动前夕,已经感觉到在意识形态方面彻底反封建的必要性。 
28。人类一大我,利己为基础(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余以为是说(按:指利己主义)也,苟欲以事实证明之,恒不免牵强附会。利己心之冲动,以自保为鹄,诚人生所不可少者。人亦未尝无偏重利己而无暇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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