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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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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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的任何一式上存在,数就显然不会具有那样的性质,那些性质是主张数为独立事物
的人替它按上去的。
    又,是否每个单位都得之于“平衡了的大与小”抑或一个由“小”来另一个由“大”
来?(甲)若为后一式,每一事物既不尽备所有的要素,其中各单位也不会没有差异;
因为其中有一为大,另一为与大相对反的小。在“本3”中的诸单位又如何安排?其中
有一畸另单位。但也许正是这缘由,他们以“本一”为诸奇数中的中间单位。(乙)但
两单位若都是平衡了的大与小,那作为整个一件事物的2又怎样由大与小组成?或是如
何与其单位相异?又,单位是先于2;因为这消失,2也随之消失。于是1将是一个意
式的意式,这在2以前先生成。那么,这从何生成?不是从“未定之2”,因为“未定
之2”的作用是在使“倍”。
    再者,数必须是无限或是有限(因为这些思想家认为数能独立存在,并就应该在两
老中确定其一)。清楚地,这不能是无限;因为无限数是既非奇数又非偶数,而列数生
成非奇必偶,非偶必奇。其一法,当1加之于一个偶数时,则生成一个奇数;另一法,
当1被2连乘时,就生成2的倍增数;
    又一法当2的倍增数,被奇数所乘时就产生其它的偶数。
    又,假如每一意式是某些事物的意式,而数为意式,无限数本身将是某事物(或是
可感觉事物或是其它事物)的一个意式。可是这个本身就不合理,而照他们的理论也未
必可能,至少是照他们的意式安排应为不可能。
    但,数若为有限,则其极限在那里?关于这个,不仅该举出事实,还得说明理由。
倘照有些人所说数以10为终,则通式之为数,也就仅止于10了;例如3为“人本”,
又以何数为“马本”?作为事物之本的若干数列遂终于10。这必须是在这限度内的一
个数,因为只有这些数才是本体,才是意式。可是这些数目很快就用尽了;动物形式的
种类着实超过这些数目。同时,这是清楚的,如依此而以意式之“3”为“人本”,其
它诸3亦当如兹(在同数内的诸)亦当相似),这样将是无限数的人众;假如每个3均
为一个意式,则诸3将悉成“人本”,如其不然,诸3也得是一般人众。又,假如小数
为大数的一部分(姑以同数内的诸单位为可相通),于是倘以“本4”为“马”或“白”
或其它任何事物的意式,则若人为2时,便当以人为马的一个部分。这也是悖解的,可
有10的意式,而不得有11与以下各数的意式。又,某些事物碰巧是,或也实际是没
有通式的;何以这些没有通式?我们认为通式不是事物之原因。又,说是由1至10的
数系较之本10更应作为实物与通式,这也悖解。本10是作为整体而生成的,至于1
至10的数系,则未见其作为整体而生成。他们却先假定了1至10为一个完整的数系。
至少,他们曾在10限以内创造了好些衍生物——例如虚空,比例,奇数以及类此的其
它各项。他们将动静,善恶一类事物列为肇始原理,而将其它事物归之于数。所以他们
把奇性合之于1;因为如以3作奇数之本性则5又何如?
    又,对于空间量体及类此的事物,他们都用有定限的数来说明;例如,第一,不可
分线,其次2,以及其它;这些都进到10而终止。
    再者,假如数能独立自存,人们可以请问那一数目为先,——1或3或2?假如数
是组合的,自当以1为先于,但普遍性与形式若为先于,那么列数便当为先于;因为诸
1只是列数的物质材料,而数才是为之作用的形式。在某一涵义上,直角为先于锐角,
因为直角有定限,而锐角犹未定,故于定义上为先;在另一涵义上,则锐角为先于,因
为锐角是直角部分,直角被区分则成诸锐角。作为物质,则锐角元素与单位为先于;但
于形式与由定义所昭示的本体而论,则直角与“物质和形式结合起来的整体”应为先于;
因为综合实体虽在生成过程上为后,却是较接近于形式与定义。那么,1安得为起点?
他们答复说,因为1是不可区分的;但普遍性与个别性或元素均不可区分。而作为起点
则有“始于定义”与“在时间上为始”的分别。那么,1在那一方面为起点?上曾言及,
直角可被认为先于锐角,锐角也可说是先于直角,那么直角与锐角均可当作1看。他们
使1在两方面都成为起点。
    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普遍性是由形式或本体以成一,而元素则由物质以成一,或
由部分以成一。两者(数与单位)各可为一——实际上两个单位均各潜在(至少,照他
们所说不同的数由不同种类的单位组成,亦就是说数不是一堆,而各自一个整体,这就
该是这样),而不是完全的实现。他们所以陷入错误的原因是他们同时由数理立场又由
普遍定义出发,进行研究,这样(甲)从数理出发,他们以1为点,当作第一原理;因
为单位是一个没有位置的点。(他们象旁的人也曾做过的那样,把最小的部分按装成为
事物。)于是“1”成为数的物质要素,同时也就先于2;而在2当作一个整数,当作
一个形式时,则1又为后于。然而,(乙)因为他们正在探索普遍性,遂又把“1”表
现为列数形式涵义的一个部分。但这些特性不能在同时属之同一事物。
    假如“本1”必须是无定位的单元(因为这除了是原理外,并不异于它1),2是
可区分的,但1则不可区分,1之于“本1”较之于2将更为相切近,但,1如切近于
“本1”,“本1”之于1也将较之于2为相切近;那么2中的各单位必然先于2。然
而他们否认这个;至少,他们曾说是2先创生。
    又,假如“本2”是一个整体,“本3”也是一个整体,两者合成为2〈两个整体〉。
于是,这个“2”所从产生的那两者又当是何物呢?

章九
    因为列数间不是接触而是串联,例如在2与3中的各单位之间什么都没有,人们可
以请问这些于本1是否也如此紧跟着,紧跟着本1的应是2抑或2中的某一个单位。
    在后于数的各级事物——线,面,体——也会遭遇相似的迷难。有些人由“大与小”
的各品种构制这些,例如由长短制线,由阔狭制面,由深浅制体;那些都是大与小的各
个品种。这类几何事物之肇始原理〈第一原理〉,相当于列数之肇始原理,各家所说不
同。在这些问题上面,常见有许多不切实的寓言与理当引起的矛盾。(一)若非阔狭也
成为长短,几何各级事物便将互相分离。(但阔狭若合于长短,面将合于线,而体合于
面;还有角度与图形以及类此诸事物又怎样能解释?)又(二)在数这方面同样的情形
也得遭遇;因为“长短”等是量度的诸属性,而量度并不由这些组成,正象线不由“曲
直”组成或体不由平滑与粗糙组成一样。
    所有这些观点所遇的困难与科属内的品种在论及普遍性时所遇的困难是共通的,例
如这参于个别动物之中的是否为“意式动物”抑其它“动物”。假如普遍性不脱离于可
感觉事物,这原不会有何困难;若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与列数皆相分离,困难就不易解决;
这所谓“不易”便是“不可能”。因为当我们想到2中之一或一般数目中的一,我们所
想的正是意式之一抑或其它的一?
    于是,有些人由这类物质创制几何量体,另有些人由点来创制,——他们认为点不
是1而是与1相似的事物——
    也由其它材料如与“1”不同的“众”来创制;这些原理也得遭遇同样严重的困难。
因为这些物质若相同,则线,面,体将相同;由同样元素所成事物亦必相同。若说物质
不止一样,其一为线之物质,另一为面,又一为体,那么这些物质或为互涵,或不互涵,
同样的结果还得产生;因为这样,面就当或含有线或便自己成了线。
    再者,数何能由“单与众”组成,他们并未试作解释;可是不管他们作何解释,那
些主张“由1与未定之2”来制数的人所面对着的诸驳议,他们也得接受。其一说是由
普遍地云谓着的“众”而不由某一特殊的“众”来制数,另一说则由某一特殊的众即第
一个众来制数;照后一说,2为第一个众。所以两说实际上并无重要差别,相同的困难
跟踪着这些理论——由这些来制数,其方法为如何,搀杂或排列或混和或生殖?以及其
它诸问题。在各种疑难之中,人们可以独执这一问题,“假如每一单位为1,1从何来?”
当然,并非每个1都是“本1”。于是诸1必须是从“本1”与“众”或众的一部分来。
要说单位是出于众多,这不可能,因为这是不可区分的;由众的一部分来制造1也有许
多不合理处;因为(甲)每一部分必须是不可区分的(否则所取的这一部分将仍还是众,
而这将是可区分的),而“单与众”就不成其为两要素了;因为各个单位不是从“单与
众”创生的。(乙)执持这种主张的人不做旁的事,却预拟了另一个数;因为它的不可
区分物所组成的众就是一个数。
    又,我们必须依照这个理论再研究数是有限抑无限的问题。起初似乎有一个众,其
本身为有限,由此“有限之众”与“一”共同创生有限数的诸单位,而另有一个众则是
绝对之众,也是无限之众;于是试问用那一类的众多作为与元一配合的要素?人们也可
以相似地询问到“点”,那是他们用以创制几何量体的要素。因为这当然不是惟一的一
个点;无论如何请他们说明其它各个点各由什么来制成。当然不是由“本点”加上一些
距离来制作其它各点。因为数是不可区分之一所组成,但几何量体则不然,所以也不能
象由众这个要素的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一〈单位〉那样,说要由距离的不可区分之
诸部分来制成点。
    于是,这些反对意见以及类此的其它意见显明了数与空间量体不能脱离事物而独立。
又,关于数论各家立说的分歧,这就是其中必有错误的表征,这些错处引起了混乱。那
些认为只有数理对象能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的人,看到通式的虚妄与其所引起的困惑,
已经放弃了意式之数而转向于数学之数。然而,那些想同时维持通式与数的人假设了这
些原理,却看不到数学数存在于意式数之外,他们把意式数在理论上合一于数学数,而
实际上则消除了数学数;因为他们所建立的一些特殊的假设,都与一般的数理不符。最
初提出通式的人假定数是通式时,也承认有数理对象存在,他是自然地将两者分开的。
所以他们都有某些方面是真确的,但全部而论都不免于错误。他们的立论不相符合而相
冲突,这就证实了其中必有不是之处。错误就在他们的假设与原理。坏木料总难制成好
家具,爱比卡包谟⑥说过,“才出口,人就知道此言有误”。
    关于数,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和所得的结论已足够(那些已信服了的人,可在后更为
之详解而益坚其所信,至于尚不信服的人也就再不会有所信服)。关于第一原理与第一
原因与元素,那些专谈可感觉本体的各家之说,一部分已在我们的物学著述中说过,一
部分也不属于我们现在的研究范围;
    但于那些认为在可感觉物体以外,还有其它本体的诸家之说,这必需在讨论过上述
各家以后,接着予以考虑。因为有些人说意式与数就是这类〈超感觉〉本体,而这些要
素就是实在事物的要素与原理,关于这些我们必须研究他们说了些什么,所说的内容器
实义又如何。
    那些专主于数而于数又主于数学之数的人,必须在后另论;但是关于那些相信意式
的人,大家可以同时观测他们思想的途径和他们所投入的困惑。他们把意式制成为“普
遍”,同时又把意式当作可分离的“个别”来处理。这样是不可能的,这曾已为之辩明。
那些人既以本体外离于可感觉事物,他们就不得不使那作为普遍的本体又自备有个体的
特性。他们想到了可感觉世界的形形色色,尽在消逝之中,惟其普遍理念离异了万物,
然后可得保存于人间意识之中。我们先已说过苏格拉底曾用定义〈以求在万变中探取其
不变之真理,〉启发了这样的理论,但是他所始创的“普遍”并不与“个别”相分离;
在这里他的思想是正确的。结果是已明白的了,若无普遍性则事物必莫得而认取,世上
亦无以积累其知识,关于意式只在它脱离事物这一点上,引起驳议。可是,他的继承者
却认为若要在流行不息的感觉本体以外建立任何本体,就必需把普遍理念脱出感觉事物
而使这些以普遍性为之云谓的本体独立存在,这也就使它们“既成为普遍而又还是个别”。
照我们上述的看法,这就是意式论本身的惩结。

章十
    让我们对于相信意式的人提出一个共有的疑难,这一疑难在我们先时列举诸问题时
曾已说明。我们若不象个别事物那样假定诸本体为可分离而独立存在,那么我们就消灭
了我们自己所意想的“本体”;但,我们若将本体形成为可分离的,则它们的要素与它
们的原理该又如何?
    假如诸本体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甲)实物与其要素将为数相同,(乙)要素也
就不可能得其认识。因为(甲)试使言语中的音节为诸本体,而使它们的字母作为本体
的要素;既然诸音节不是形式相同的普遍,不是一个类名,而各自成为一个个体,则β
α就只能有一个,其它音节也只能各有一个(又他们〈柏拉图学派〉于每一意式实是也
认为各成一个整体)。倘诸音节皆为唯一个体,则组成它们的各部分也将是唯一的;于
是α不能超过一个,依据同样的论点,也不能有多数的相同音节存在,而其它诸字母也
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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