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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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 第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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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还有一次开垦多达1万顷 (11。3万英亩)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时期 (公元前180—前157年),开始实行对黄河下游的洪水控 
制,当时河岸被洪水冲毁。公元前109年,武帝提出一个筑黄河堤的大计划, 
据说皇帝还亲自指导。但这不足以避免继之而来的许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 
都需要进行艰难的改造工程。前汉实行的这些设计,都不足以应付一次黄河 
大改道的主要危险。发生在公元11年随着改道而来的大洪水的灾难性后果, 
给汉代的历史以深远的影响,已见上述 (第3章)。 
     农民共同体和新开发地区的耕作,依靠过去使它们存在的国家的灌溉和 
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继续下去。由于这么依靠国家的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 
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税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为了供给统治阶级的奢侈 
生活而进行的。由于资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应进行这些工作的官吏,这些工 
程使纳税的农民得到相当程度的利益,并给很多人提供了生活来源。因此, 
当国家的力量衰落和对农民的统治削弱的时候,农民常被迫舍去他们的土地 
或寻求有力的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这些势族可以履行以前国家所承担的职 
能。这种现象在前汉中期已很明显,到了后汉更大为增多了。 
     但是并非汉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会秩序的新共同体。依然存在 
着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们不需要国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强烈的家 
族凝聚力。国家的权威因而不容易对这些共同体发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 
里中,一种独立的社会秩序逐渐发展,有时也出现了拒绝国家的直接统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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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方农民施以强大压力的有力的势族。 
       汉朝建国之初,战国时期列国中的重要氏族还存在。为了统一,中央政 
  府有必要控制他们。于是施行了一种大迁徙政策,以打碎这些家族的地区纽 
  带。根据刘敬的提议,高祖把10万多有力家族的成员迁徙到长安附近。其中 
  包括以前齐、楚、燕、赵、韩、魏诸国的王室。后来,继嗣的皇帝们直到宣 
  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建造他们的陵墓时,把俸禄达2000石 (4万 
  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过100万钱财产的豪富人家,迁移到 
  他们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时还采取更严厉的手段,通过地方政府官吏对有势力家族的家长和他 
  们的亲属进行屠杀,《史记》卷一二二和《汉书》卷九○的《酷吏传》记录 
  了很多这种镇压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有势力的地方家族选择了 
  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对他们和解,以 
  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 
  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 
  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势力的一 
  种有效手段。 
       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 
  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9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 
  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 
  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 
  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 
  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利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 
  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141—前87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 
  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 
  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 
  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 
  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 
  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 
  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 
                                                                          ① 
  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 
       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 
  缘。如文帝时 (公元前180—前157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 
  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 
   (4。57公顷,11。3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100石 (2000公升)以上的 
  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 
  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 
  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 
  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地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 
  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 

① 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1 卷,第511— 

690 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是难以相信的,但在农村贫困化的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起了重要作用之 
说依然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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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 
  同体中。 
        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 
  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 
  负债而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 
  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 
  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 
  帝(公元25—57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 
  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作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 
                                                                              ① 
  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作农田和家务劳动 (经常作伎乐人)。 
        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 
  农民。早在武帝时期 (公元前141—前87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 
  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 
  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 
        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7年,哀帝即位时, 
                                                                    ① 
  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这些建议设想应限 
  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30顷(340英亩)。此 
  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200人,关内侯和公主占有100人,一 
  般的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30人。违犯这些规定的经过三年将没收成问题 
  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 
  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 
  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 
        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作皇帝(公 
                                                            ② 
  元9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 
  地 (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 
  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 
  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 
  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 
  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 
  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 
  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有力因素。 
        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 
  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 
                                        ③ 
  如有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 (公元148—209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 
  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 
  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25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 

① 韦慕庭: 《西汉的奴隶制度》,第165 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 

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139—159、361—381 页;许焯云: 
 《汉代农业》,第63 页以下及他处。 
① 《汉书》卷二四上,第1142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1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1144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8 页以下)。 
③ 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148—209 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剑桥, 

1975),第158 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92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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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 
  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 
  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 
  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 
       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 
  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 
  方统治和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 
  个王朝的灭亡。 
       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100户组成 
  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 
  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 
  会条件的变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 
  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以很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大地主的 
  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 
  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 
  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的观点看,中国可分为两大地带——华北和华南;它们是以东流 
  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岭山脉来划分的。这两个地带的气候显著不同。华北平原 
  和西北黄土地区降雨量很少,年均在400—800毫米之间。黄土地区本部被风 
  刮聚的原始黄土所覆盖,平原地区是由黄河冲积的淤泥层所构成的,这是黄 
  河浸蚀黄土高原的结果。这两个地区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黄土的特有的 
  细毛状结构。但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丰富,年均800—1500 
  毫米之间,没有黄土。这两个地带的分界线,是与年均降雨量为800毫米的 
  黄土地区南部边缘和冬温平均为摄氏1度的等温线相一致的。 
       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北方的农业特点是旱田,南方的农业特点是稻田(这 
  个划分也常和象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划分一致)。上述的中国社会、经济、农 
  业技术的发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区,因为这个地区也是秦汉文明的中心地。虽 
  然南方的农业从新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并在战国时代的南方列国中有了更进 
  一步的发展,但南方的经济状况直到汉末以后还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 
  朝时代,南方的农业生产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约公元10世纪时,南方 
  的经济才显然超过北方而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在汉代,主要的农业地区还 
  是在北方,所以要讲耕种方法就必须从北方开始。 
       如通常说的五谷、九谷那样,古代中国的主要农作物多种多样。最普通 
                                                            ① 
  的是小麦、大麻、豆类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种叫作稷,可能是散穗状的谷物。 

① 传说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于稷,稷到底是什么谷物是有争议的。清代语言学者程瑶田推断,稷是高 

粱,见他著的《九谷考》,收于《皇清经解》卷五四九,第1 页。但此说不可能,因为在6 世纪的有名的 
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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