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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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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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的编年史)结合起来,或者更可能的是,司马迁死后一个不知其名的窜 
                                                ① 
  改者有目的地把它加进了《史记》。不论是何种情况,这个传说直到现在仍 
  保持着它的惹人注目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最初几年,它的是非甚至来 
                                                                      ② 
   了个颠倒,以致把秦始皇描绘成一个“进步人物”。 

②  “坑”作为名词,意为“地坑”。当象文中那样用作动词时,它意为“埋”、甚或“活埋”,这就成了争 

论的基础。同样的用法也出现在公元前260 年“坑”(活埋)降秦的40 万名赵卒的事件中 (见附录3)。 
但是,已经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两段文字及其他的材料中的“坑”实际上只是“消灭”或“处死”的意 
思。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19 页注3;蒂莫特斯·波科拉评别列洛莫夫的专著《秦帝 
国》的文章,载《东方学档案》,31     (1963),第170—171 页。 
① 剑桥大学中文教授 (1938—1951 年)古斯塔夫·哈隆虽然没有就这个题目发表过什么著作,但一个相当 

熟悉他的人说,他对焚书和坑儒两件事的历史真实性都有怀疑。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 卷,第 
101 页注d。我认为哈隆关于坑儒说的直觉是正确的,但所有似乎是官方的文献(李斯的奏议和前面的其他 
文献)都有力地证实了焚书之事,不容怀疑。 
② 洪世涤写道:“秦始皇的‘坑儒’,只是坑了咸阳四百六十个‘以古非令’的反动儒生,这样的镇压措 

施,对于 ‘厚今薄古’,巩固统一,是完全必要的。”《秦始皇》(上海,1973),第67 页 (李幼守编: 
 《秦始皇:历史学的政治》〔怀特普莱恩斯,1975〕,第1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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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 

       秦帝国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泛称为法家的思想和行政技术的最高体 
  现。但这并不象人们通常假设的那样就可以说,法家是秦国容许的唯一的意 
  识形态。也许象李斯这样的推行法家思想的人更愿意做到这点,而焚书无疑 
  是朝这个方向走了一大步。可是,这个行动发生在秦王朝后期;它的范围并 
  不全面;甚至如果是全面焚书,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它也从来没有成功。这是 
  因为秦始皇本人就对无疑是非法家的思想和道德价值感兴趣,或者至少在口 
  头上加以赞扬过。 
       李斯取缔书籍的行动是对非法家思想的存在的一种反应,他认为这些思 
  想会危及国家。它的直接原因是淳于越关于把帝国重新分成诸侯国的建议。 
  这种思想与有儒家思想的文人的志趣是相投的。而且淳于越是前齐国 (儒家 
  的中心)人。从思想上说,他很可能就是一个儒生。 
       淳于越是国家设置的博士官之一。在秦帝国时期,共有博士70人,可能 
  因为这数字在传统上是孔子弟子人数的整数。这项制度象其他许多制度那样 
  并非肇始于秦,因为在秦征服之前,生活在齐、鲁、魏的几个国家的学者据 
  记载也有这个头衔。在公元前3世纪,几个大国的君主普遍供养了一大批学 
  者,既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威望;秦国丞相吕不韦也这样做过。 
  但是最著名的这类学者集团是以齐国国都的稷下闻名的那个集团,它在齐宣 
  王治下(公元前319—前301年)创立,此后由齐王室维持。它在许多年中 
  吸引了大批著名的思想家来到齐国,“博士”的称号起源于这个稷下集团之 
  内,这一假设似乎是可信的。 
       这个问题又被以下的事实所证实:在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显然就是在 
  原来的齐国领土上第一次遇到了博士。据记载,他一到泰山,就把“齐鲁(儒 
  家的传统据点)儒生博士”70人召集在神圣的泰山山麓议事。他的目的是要 
  为举行“封”祭制订礼仪。但是,当这些学者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如上所 
  述,这无疑是因为封祭在当时是创举),于是始皇帝干脆把他们斥退,自行 
  其是地举行仪式。 
       这个开端虽不顺利,但秦的博士官(其成员意味深长地也是70人)很可 
  能是这次召见所产生的结果。博士的威望在秦帝国时期依然是很高的,这可 
  以从公元前213年焚书时他们的藏书可以免予销毁之事中看出。虽然许多博 
  士的观点很可能是儒家的,但从几件事中清楚地看出,他们都被指望在当时 
  的一切重要学术领域中都有造诣。现举一事为例: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在 
                                                                   ① 
  梦中与一海神交战,他召了一个“占梦”的博士来解释此梦。汉代仍保持博 
  士官之职,这些学者继续表现出其智能上的多样性。只是从汉武帝(公元前 
  141—前87年)时起,随着儒家日益占有支配地位,他们的知识范围才变窄 
  了,并成了某一儒家经籍的专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重要 
  的一项也许是,公元前136年汉武帝任命了“五经博士”。 
       法家本身在秦代远不是铁板一块的学派。它的两大支派被认为可以追溯 
  到商鞅和与他同时代的申不害:前者强调严刑峻罚、连坐和赏罚分明;后者 
  死于公元前337年,重视操纵不具人格的官僚行政所必需的“术”。有人坚 
  决主张,这两派之间的差别很大,不能用法家一词来称呼申不害的一派,但 

① 《史记》卷六,第263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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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说未被普遍接受。       ② 
        商鞅曾任秦国丞相,申不害曾任一个小得多的邻国——韩国——的丞 
  相。从表面看,人们可以指望商鞅对以后的秦的统治方法会起重大的影响, 
  可是当我们考察推行的统治方法时,它几乎没有表现出两人之间被假设的那 
  种明显的差别。例如,李斯在其前209年关于督责的有名的奏疏中,同样称 
                                                                     ③ 
  颂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在陈述以上的意见 
  时,他引了最伟大的法家理论家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话:商鞅之法, 
                                           ① 
  申不害之术,“皆帝王之具也”。 
        更重要的是,1975年出土的法律文书,和单凭阅读关于商鞅政策的传统 
  记载所产生的印象相比,表现出一种更实用,更折衷,更少片面性的行政方 
  法。前面已经指出,虽然包括出土文书在内的法律是严厉的,但是似乎很难 
  说它们就比同时代的普遍情况更加严厉。此外,这些法律决不只是惩罚性的。 
  在行政方面,它们显示出一种对计量技术的兴趣和政治观点方面的深思熟 
  虑,时代那么早,是很了不起的。我认为,与传统判断所承认的相比,商鞅 
  和申不害的思想和政策并不那么矛盾,而更可能的是互补不足;在秦帝国时 
  期法家理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不象人们根据史籍记载的个别事件 (著 
  名的有焚书和可能是不可信的坑儒)或后世儒家作者的责难所设想的那样教 
  条,而是比较通情达理的。 
        说到儒家,它的政治思想 (例如恢复周初的分封制)对法家来说当然应 
  予强烈谴责。可是它的社会和道德价值观念在秦始皇统治期间似乎非常成功 
  地与法家思想并存。这个事实已被出土的法律材料和秦始皇碑文中夸大的言 
  词所证实。前者的一个例子是公元前227年南郡郡守散发的家长式的告诫文 
                                                                                   ② 
  告。它颂扬的法律是法家的,但其目的却是维护儒家主张的价值观:“古者, 
  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凡法 
  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邪避(僻)……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 
        这些法律文书中的另一个例子是25个标准“案例”(《封诊式》)的第 
  17个,它虽然是抽象地制订出来作为法律诉讼的指南,但无疑有实际情况的 
                                    ① 
  依据。它的标题为“告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来子…… 
  不孝,谒杀,敢告。’” 
        爰书 (报告)接着说,甲之子因此被拿获和受审讯,并且证明他“诚不 
  孝”。很遗憾,它没有暗示什么行为应受不孝之名,也没有说明甲之子的最 
  后下场。显然,其最后下场理应处死。这个例子表现出法家的严厉性,但它 
  被用来维护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 (在秦帝国时期是儒家的价值)。 
        秦始皇所立的碑文中同样充满奇妙的法家和儒家的混合思想。公元前 

② 这是顾立雅的《公元前4 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申不害》 (芝加哥和伦敦,1974)的中心论点。此书之 

可贵在于它使一个长期默默无闻的重要政治思想家重新被人注意,但此书的论点——申不害通过其现已散 
失的著作在建立中国的官僚政府方面可能起了主要作用——还难以成立。 
③ 《史记》卷八七,第2555 页 (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39 页)。 
① 见《韩非子》,一七(四三),第906 页 (W ·K·廖:《韩非子全集》,第2 卷,第212 页)。 
② 关于这份文书的文字,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 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未将这一文书译出, 

但在其 《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中,联系其他发现的文书对它进行了讨论,此文载《通报》,64: 
4 — 5  (1978 年),第175—217 页。 
① 其文见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3 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E18 中有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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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年的琅邪碑文在九行文字中记下了以下的感情:                       ② 

             端平法度。 
              (下略一行) 
             合同父子。 
             圣智仁义。 
              (下略四行) 
             上农除末。 

        在公元前218年的芝罘碑文中,秦始皇以儒家模式的圣贤统治者自居, 
  象周王朝的创始人那样,为弱小惩治强暴邪恶:③ 

             皇帝哀众, 
             遂发讨师。 
              (下略一行) 
             义诛信行, 
              (下略两行) 
             烹灭强暴, 
             振救黔首。 

        公元前211年的会稽碑文中包括了大约13个世纪以后将在理学的道德中 
  变得极为重要的一个教导:① 

              有子而嫁, 
              倍死不贞。 

        李斯曾在公元前209年敦促秦二世“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 
                            ② 
  之行,塞聪揜明”,但不管象他那样的法家如何看待儒家,儒家思想在秦帝 
   国时期无疑是有影响的。 
        在《史记》卷六中突出记述的另一种思想影响来自主张宇宙学说的五行 
    (土、金、木、火、水)学派。这个学派主张,五行(又称德)根据一种或 
   另一种不变的顺序固定地相承。自然的和人间的一切现象的变动是它们永恒 
   的更替的结果。当应用到历史时,这种理论强调,每个朝代的统治者都受当 
                                                 ③ 
  时占支配地位的某个“行”的庇护。但是,当轮到下一个“行”占支配地位 
  时,一个新王朝的未来创建者可以通过适当的礼仪为自己取得这一“行”的 
  支持,从而确保自己在政治上的成功。在战国时期,当周王朝(保护它的“行” 

② 《史记》卷六,第245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45 页)。 
③ 《史记》卷六,第249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88 页)。 
① 《史记》卷六,第262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88 页)。 
② 他的关于“行督责之术”的奏疏,《史记》卷八七,第2557 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42 

页)。 
③ 关于这个题目,见鲁惟一:《水、土、火——汉代的象征》,载《奥萨津和汉堡自然学民俗学协会通报》 

125  (1979),第63—68 页。 

… Page 60…

  据说是火)显然行将灭亡时,有些主张五行的宇宙论者公然自告奋勇,向那 
  些希望取得下一个主宰一切的“行”——水——支持的统治者们提供秘传的 
  技艺。 
       公元前221年在取得始皇帝的称号后,这个秦统治者据说立刻把注意力 
                    ① 
  转向这个理论: “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方今 
  水德之始……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 〔在五色中黑与水互有关系〕。数以六 
    〔数中六与水互有关系〕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 
  六马。更名 〔黄〕河为德水,以为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取决于法。刻 
  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 
       最后两句的宇宙论的根据是五行学派在水和冬季之间建立的相互关系。 
  与水有关的冬季是黑暗和死亡的季节,因此专门选作进行法律诉讼,特别是 
  执行死刑的季节。但是,根据几个理由,整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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