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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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 第10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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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前205年,即为产量的1/15。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 
  195年惠帝即位对又恢复为1/15。公元前168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 
  全免税,以后的11年显然是继续免税。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154年被 
  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公元前156年,土地税回复到 
  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 
                                              ① 
  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 
  地税开始按1/10征收,但在公元30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 
  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② 
       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 
  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 (“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 
             ③ 
  税”)。 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 
  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 
  公元39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后汉的一系列调查 
  所提供的表16上的数字,表明政府可指望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税的土地数额。 
  ④ 

① 上表的公元2 年和140 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和《后汉书·志》 

卷二三,第3533 页。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 页的注释。这些数字依据不同 
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公元2 年和140 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58—59 页的材 
料进行了更正。 
②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7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9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上,第5 页;见注4 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卷七,第3170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50 页。 
③ 《盐铁论》卷三(第十五篇),第196 页 (盖尔译:《盐铁论》,第94 页)。 
④ 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5 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和《后汉书·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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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1/30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 
  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 
  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 
  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 
                                                                     ⑤ 
  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因此,遭自然灾 
  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15岁到56 
                    表16公元2—146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 
                  时  期                      年                    可耕地* 

                  前    汉                    2                     8270536 
                  后  汉                      105                   7320170 

                                              125                   6942892 

                                              144                   6896271 

                                              145                   6957676 

                                              146                   6930123 

              *以“顷”算,一顷=接近11。39英亩。 

       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 
  为每人一算 (120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公元前189年,为了增 
  加人口,规定所有从15岁到30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钱),但后 
  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40钱。公元前140年,对有80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 
  免二算(240钱)。公元前52年,一算减到90钱,公元前31年,进而减到 
  80钱。后汉时期的公元85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 
  丁免征人头税一年。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 
                                                                               ① 
  头税。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钱),为普通人的一倍。 口赋也 
  称口钱,征收对象是3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20钱。如上 
  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3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 
  费用。从元帝时期 (公元前49—前33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 
  对象的年龄只是7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① 
       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 (大概是 
  15岁到56岁),税率是每人3钱。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 
  缴纳。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② 

二三,第2534 页的详细附注。 
⑤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1143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209 页)。 
① 加藤繁认为,成帝 (公元前33— 前7 年)以前,1 算并不固定为120 钱;这个观点在他以下一篇论文中 

最容易理解:《汉代的人头税——算赋的研究》,载《东洋文库研究部纪要》,1 (1926),第51—68 页。 
但平中苓次则认为,税率在汉初就固定了。见他的 《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9 章关 
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① 平中(《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302 页以下)认为,对7 到14 岁未成年人的口赋,起初就定为23 

钱,到了武帝时期,把年龄下移到三岁,并把其中的三钱用作骑兵的马的费用。 
②  《史记》卷一○六,第2823 页,《汉书》卷七,第229 和230 页的如淳(盛年期221—265 年)的注(德 

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70 页);《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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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訾即财产税是建立在个人自报财产价值的基础上,税率是每10000钱 
  一算(120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203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 
  元前119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 
  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2000钱付一算,后者是每4000钱 
  付一算。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 
   (11。5米)的船征收一算。 
       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 
  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 
  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 
  产的一半。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 
  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 
  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③ 
       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 
  有从15到56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 
  的劳动。兵役是挑选满23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兵种视籍贯而 
  定。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56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 
  戍边。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 (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 
  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 
  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 
  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2厅黄金 (0。5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 
  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81年停止国 
  家专营时是每升(0。2公升)二钱。① 
       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 
  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 
  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 
  8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 
                                          ② 
  金折成其它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 
  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 
  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 
  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 
  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 
  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 
  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① 

币》,第20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162—163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4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93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6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78 页以下)。 
① 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41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9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0、375 页。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10 万户的 
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1000 个黄金单位。 
② 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4 页以下。 
① 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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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有一、二个推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如上面所说,农民住在有墙的居 
  民区内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庄。虽然市场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离市场不远 
  的农民有可能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钱以便纳税。到了后汉末和以 
  后,由于农村共同体本身开始离开城市而单独发展,农民变得和市场脱离, 
  越来越难得到现金。这就是日益以实物纳税的原因,这种税制开始于汉末曹 
  操的户调制,在唐代趋于完善而成为租庸调制。② 
       汉代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也表明货物的相应大规模流通)是一种手段, 
  国家通过它以税制来控制人民。从那时很原始的运输条件来说,对于当局, 
  征收一切实物税显然是一桩大事,因为它要在全国范围内集散这些货物。可 
  能是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国家开始以现金征税;换句话说,以现金征税并不 
  是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于当时运输不便所采取的一个必然 
  手段。这部分地由西晋(公元215—316年)的税制得到证明,当时也是征收 
  实物税,只有远方边境的夷族才交纳现金。但是,这种推测是建立在汉代货 
  币经济相当发达这个前提之上的。 
       还有第三种可能,虽然以现金收税,但农民可以经过富人或商人之手交 
  纳实物,这些人把农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换成现金而从中取利。不然的话, 
  就是农民从这些人借高利贷,以现金纳税而不和市场发生关系。这类事例, 
  史书上有记载。③ 
       如果汉代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征收现金这一事实讲得通,那么上面的这些 
  推测一定是可以接受的。随之产生的大规模的货币流通使得商人获利,他们 
  用这些钱购买土地转而又成为大地主。他们就这样地加入了势族的行列,但 
  他们本人并不放弃经商以增大他们的财富和加强对日益贫困的农民的统治。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直接统治而开始衰落。由于促进 
  货币流通,国家本身给商人提供了兴起的机会,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来抑 
  制这一社会阶级。 

                                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 

       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由于频繁远征的大量支出,国家财政 
                                             ① 
  大为拮据,因而不得不寻找新的财源。结果,在公元前119年,盐铁开始由 
  国家专营,这是两种必不可少的商品,在此以前,使私营盐铁业获得巨大的 
  利润 (而且盐铁业的劳动大军容易使得政府不易控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 
  素)。在同一年以同样目的所采取的另一方法是增加商人和制造商的财产税。 
       以前从私营盐铁业征来的税收归于少府,但这次新的专营政策所得的收 
  入则归于大司农。这种方法可能酝酿于前一年,即公元前120年,当时齐国 
  的一个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的一个大冶铁者孔仅,曾是大司农的助手,主 

② 最早提到户调制的,见《三国志·魏书》卷二三,第668 页,时间是公元197 年,关于它的采用,见《晋 

书》卷二六,第790 页。见宫崎市定:《晋武帝的户调式》,载于《亚洲史研究》,1 (京都,1957),第 
185—212 页;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28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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